卡債

從卡債族之觀點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及其落實-卡債-LY

林永頌*
目次
壹、  背景說明
一、  台灣卡債問題形成之原因
二、  台灣卡債問題之相關數字與現象
三、  台灣金管會對卡債問題之疏失及亡羊補牢
四、  原破產法之實務運作
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之協商讓步及其影響
一、  立法過程
二、  立法過程協商讓步及其對卡債族之影響
參、  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要之點之解釋
一、  2006年已協商成功之債務人可否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  關於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應先與銀行協商部分
三、  關於法院認為更生條件公允而裁定認可部分
四、  關於更生或清算債權之申報及確定部分
五、  關於本條例適用之範圍部分
肆、結語
背景說明:                 
台灣卡債問題形成之原因      
()銀行家數過多
1991年開放新銀行設立,2005年台灣金融機構包括分行共計7690家,台灣每一萬人口之銀行分支機構家數是日本之2.7倍,銀行家數過多。
()銀行資金過甚
台商事業移往中國,台灣之銀行放款給公司之比例降低,2000年台灣發生金融風暴,民間投資停滯,資金需求減少,銀行將業務重心從『企業放款業務』移轉到『個人消費金融業務』
()銀行推銷手法不當
銀行為競爭推銷信用卡及現金卡,於電視及報紙大量不當廣告,於火車站,捷運出口等人潮聚集之處,可以迅速申請及發卡,沒有信用徵信,甚至對於負債累累之卡債族,仍然一再授信。
()銀行利息過高
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息將近20%,又是循環利息,是銀行一般放款利息之35倍,對卡債族形成嚴重負擔,銀行發卡當時並未就利息盡告知義務。
()銀行委請討債公司違法逼債
大部分銀行將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催討委請討債公司,討債公司會以每天數十通至數百通之電話打給卡債族,以脅迫,侮辱,辱罵等方式致卡債族無法工作。也可能打電話給卡債族之家人,老闆及朋友等,造成卡債族之壓力,討債公司甚至派人至卡債族之家裡,對家人造成壓力及騷擾。
台灣卡債問題之相關數字及現象
()台灣雙卡發卡情形
信用卡:1997年流通卡數突破1000萬張,2004年突破4000萬張,1997年簽帳金額4910億,2005年簽帳金額14210億,信用卡業務成長相當驚人。
現金卡:1999年萬泰銀行開始發行現金卡,2005年現金卡約381萬張,放款餘額為2997億元,現金卡業務之成長也相當快速。
()台灣雙卡逾期繳納情形
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提開始嚴重,20062月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放款餘額合計7649億,逾期人數52萬人,平均債務金額30萬元,逾30萬元者計16萬人,但卡債族之逾期債務,因循環利息,違約金等而快速增加。
()台灣卡債造成之社會問題
卡債族每月還債,越還越多,覺得人生沒有希望,又恐怕債留子女,而攜子燒炭自殺。
2卡債族攜帶子女,遠離家鄉,流浪街頭,造成子女就學困  
卡債族懷孕不敢結婚,怕影響對方。
卡債族鋌而走險,以詐欺,販毒等犯罪方式賺錢還債
台灣金管會對卡債問題之疏失及亡羊補牢
()金管會在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嚴重之前,對於前述銀行不當推銷雙卡,利息過高,委託討債公司違法逼債,均視若無睹,沒有任何規範。
()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爆發成嚴重社會問題,媒體大量報導之後,金管會才以行政命令加以規範:
禁止不當催收行為
禁止不當廣告,並應加警語
發卡應審核經濟來源及還債能力等,並規定無擔保債務不宜超過月平均收入22倍(日本規定不得超過年收入三分之一)
銀行應讓債務人知悉利率及各項費用,並禁止複利。
債務協商機制
(1)銀行公會依金管會之指示,自20051215 2006年底設立雙卡及信用貸款等之債務協商機制,金管會對外表示總共27萬債務人申請,222千多人協商成功。
(2)實際上債務協商機制有下列缺失,成效有限:
銀行不准債務人由律師代理,雙方地位不平等
當時並無有效之更生及清算制度,銀行只願意降低利息,不同意本金打折。
銀行之協商條件不考慮債務人之收入,只要求儘速收回,債務人勉強同意,事後也困難履行
銀行自行提出條件,以債務人一定時間未反對,視為同意,灌水協商成功之數字
E 25萬人未申請協商,5萬協商不成功,22萬協商成功者也有相當比例履行困難
原破產法之實務運作
() 1945年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後,即沿用大陸之破產法,有破產前和解及破產之制度,理論上適用於自然人及法人。
()法院實務見解一再以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費用,而駁回自然人破產之申請。
()法院每年受理之破產案件僅二,三百件,准予破產僅數十件,且幾乎是法人之破產。
()2006年台北地院竟然有以債務協商機制為由,駁回破產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之協商讓步及其影響
立法過程:
()卡債成為社會嚴重問題之後,司法院於20062月決定於修正破產法之外,單獨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方式,司法院民事廳所組成之研修小組以不定期及機動之方式研究討論,於411 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之全部條文。
()司法院於2006年月6日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送給行政院,開始協商。司法院與行政院於同年919日提出會銜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遲至同年1221日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於會銜版有對司法院之草案提出不同意見及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