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法律扶助
2006年英國考察心得大綱
林永頌律師
2006.11.7
壹.基本資料比較:
台灣
英國
備註
人口
22,722,259人
59,553,800人
1:2.6
面積
35,980平方公里
244,820平方公里
1:6.8
律師人數
約5,000人
大律師
11,818人
1:22
小律師
100,938人
貳.台灣法扶會與英國LSC之比較【組織部分】
台灣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
一.名稱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服務委員會(LSC)(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
二.法律依據
法律扶助法(2004)
使用司法法案(1999)
(Access to Justice Act)
三.成立年度
2004年
2000年
四.法扶歷史
2004年
1949年
五.主管機關
司法院
憲政事務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六.經費來源
司法院
憲政事務部
七.經費數額
新台幣四億六千萬元
英磅20億(約新台幣1260億)
八.組織性質
以基金會公辦民營方式
是非政府部門的公共組織,以”body corporate”(公司的一種)模式運作
九.決策單位
董事會
董事會
十.董事會之組成
十三名董事由司法院院長聘任
一名主席與十名董事(non-executive commissioners),經公開競爭,由憲政事務部長選任
十一.董事之背景
五名官方代表,四名律師代表,二名學者,一名弱勢團體代表,一名原住民代表
1.三名資深小律師(solicitor)及一名大律師(barrister),均有參與非營利組織、管理經驗或法律服務之經驗
2.其他七名有社會工作者,管理長才者,均有公司或非營利組織擔任董事或執行長等豐富經驗
十二.執行團隊。。
秘書長領導業務法規、宣傳、財務、行政、總務、人資、資訊等七部門
執行長(Acting Chief Executive)帶領執行團隊(the Executive Team),共分四個部門:(1)政策與規劃(policy & planning)(2)服務設計(Service Disign)(3)服務傳達(Service Delivery)(4)機構服務(Corporate Services)
十三.分支機構
19個分會(2006年年底增加板橋第20分會)
1.十五個分會
2.八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十四.員工人數
134人(2006年預算148人)
1650人【1:12.3】
十五.專職律師
1.2006年僅台北分會3名專職律師及1名助理
2.2007年預算有8名專職律師
1.民事無專職律師
2.刑事2001年起設8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Public Defender Service offices),律師及非律師共計86人
十六.扶助律師
2006年約2400多位律師
截至2006年3月31日與LSC簽約之單位數量
1.民事部分:
(1)律師事務所:3632
(2)非營利機構:469
2.刑事部分:
律師事務所:2068
【非營利機構包括(1)市民諮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2)法律中心(Law Centre)】
參.台灣法扶會與英國LSC之比較(服務部分)
台灣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
一.服務種類
不論民、刑、行政案件
2006.11.7
壹.基本資料比較:
台灣
英國
備註
人口
22,722,259人
59,553,800人
1:2.6
面積
35,980平方公里
244,820平方公里
1:6.8
律師人數
約5,000人
大律師
11,818人
1:22
小律師
100,938人
貳.台灣法扶會與英國LSC之比較【組織部分】
台灣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
一.名稱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服務委員會(LSC)(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
二.法律依據
法律扶助法(2004)
使用司法法案(1999)
(Access to Justice Act)
三.成立年度
2004年
2000年
四.法扶歷史
2004年
1949年
五.主管機關
司法院
憲政事務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六.經費來源
司法院
憲政事務部
七.經費數額
新台幣四億六千萬元
英磅20億(約新台幣1260億)
八.組織性質
以基金會公辦民營方式
是非政府部門的公共組織,以”body corporate”(公司的一種)模式運作
九.決策單位
董事會
董事會
十.董事會之組成
十三名董事由司法院院長聘任
一名主席與十名董事(non-executive commissioners),經公開競爭,由憲政事務部長選任
十一.董事之背景
五名官方代表,四名律師代表,二名學者,一名弱勢團體代表,一名原住民代表
1.三名資深小律師(solicitor)及一名大律師(barrister),均有參與非營利組織、管理經驗或法律服務之經驗
2.其他七名有社會工作者,管理長才者,均有公司或非營利組織擔任董事或執行長等豐富經驗
十二.執行團隊。。
秘書長領導業務法規、宣傳、財務、行政、總務、人資、資訊等七部門
執行長(Acting Chief Executive)帶領執行團隊(the Executive Team),共分四個部門:(1)政策與規劃(policy & planning)(2)服務設計(Service Disign)(3)服務傳達(Service Delivery)(4)機構服務(Corporate Services)
十三.分支機構
19個分會(2006年年底增加板橋第20分會)
1.十五個分會
2.八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十四.員工人數
134人(2006年預算148人)
1650人【1:12.3】
十五.專職律師
1.2006年僅台北分會3名專職律師及1名助理
2.2007年預算有8名專職律師
1.民事無專職律師
2.刑事2001年起設8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Public Defender Service offices),律師及非律師共計86人
十六.扶助律師
2006年約2400多位律師
截至2006年3月31日與LSC簽約之單位數量
1.民事部分:
(1)律師事務所:3632
(2)非營利機構:469
2.刑事部分:
律師事務所:2068
【非營利機構包括(1)市民諮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2)法律中心(Law Centre)】
參.台灣法扶會與英國LSC之比較(服務部分)
台灣
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
一.服務種類
不論民、刑、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