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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測謊的訴訟小策略
案件的主要證據是五名證人,一位不利證人,四位有利證人,另外兩位共同被告的陳述也都有利於我們當事人;可惜的是四位有利證人和兩位共同被告中,有四位測謊呈現不實反應(另兩位因生理因素不適合接受測謊)。
所以我們的訴訟策略大方向很簡單:攻擊不利證人、攻擊測謊報告。
但問題來了,無論是法律系或法研所的修課過程中,測謊,除了法律人熟知最高法院創出來幾個具證據能力的條件外(一、經受測人同意,並已告知可以拒絕受測;二、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的外力干擾),剩下的瞭解根本為零。雖然國內測謊權威林故廷組長的《測謊一百問》是寫得很淺顯易懂,但縱使看了《測謊一百問》,我也對測謊只是一知半解而已,遑論對該案的測謊報告來致命一擊。
畢竟該案的測謊報告,從最高法院創下的幾個證據能力要件來看,都是具備的—受測者有簽署同意書、測謊員有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格、受測者的身心狀況調查表看來正常,測謊報告記載測謊儀操作正常。
幸好經過關係牽線,有幸與高人碰面,對測謊有進一步的瞭解,也稍微抓到如何在訴訟上面對測謊報告。以下,是與高人見面後、再閱讀一些國內外文獻的小小心得,雖不精深,但應該堪用,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首先應建立的觀念為「測謊實為一嚴謹之科學程序,僅要有一階段有誤,即嚴重影響測謊之準確度」,可參林故廷、邱豐光著,《測謊於心理偵查之運用》:
「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對測謊結果的準確度影響很大,除測謊人員本身必須具備訓練、遵照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外,偵查人員與司法人員也應對測謊作業程序有基本瞭解與認識,並非『多項紀錄儀』簡單的紀錄詢問問題的相對生理反應,就叫做測謊,若如此差以毫釐、失之千里。測謊的整個作業程序,須涵蓋資料蒐集、測前會談、主測驗(儀器測試)、測後會談的整個測試過程所得的結論,才可以稱為測謊,而測謊精確度的研究也須基於這種測謊基礎,才有意義。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所得的測試結論,其準確度即有疑義,充其量只是偵查機關辦案的工具」
Ⅰ、測前會談
一、 依據美國測謊協會規章(BY-LAWS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附件7), 測前會談乃測謊之重要環節,施測者應於測前會談充分瞭解受測者,測前會談應包含有下列程序:
(一) APA規章3.8.1:「施測者應充分瞭解受測者的背景資訊。」
(二) APA規章3.8.2:「施測者應該在受測者瞭解測謊流程後(包括測謊所需時間、測謊內容、測謊儀器),徵詢並取得受測者同意測謊。」
(三) APA規章3.8.3:「測前會談時,施測者必須花費足夠的時間確保受測者瞭解測謊程序。」
(四) APA規章3.8.4:「測前會談時,施測者必須花費足夠時間和受測者討論案情,並讓受測者充分陳述意見。」
(五) APA規章3.8.5:「施測者必須確保受測者瞭解每個問題;施測者應該讓受測者自己陳述以確保受測者瞭解施測者的意思。」
二、 依據「國內刑事鑑定之父」翁景惠《測謊在我國法院使用之實證研究》一文(附件8),測前會談包含與受測者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試問題等程序:
「測前會談主要告知受測人的法定權利,並須簽具『測謊同意書』,詢問受測人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宜測試,重要的是,調適受測人的心理狀態,撫平內心情緒,並深度討論案情,完成測試前的心理準備;進入儀器測試前,必須向受測人介紹測謊儀之基本原理,取得受測人的信賴,並與其討論測試問題,確認受測人明白每個問題」。
三、 依據國內測謊第一把交椅、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組長林故廷所著之『測謊一百問』,測前會談應包含下列步驟:
1. 讓受測者簽具同意書。瞭解受測者生理狀況。
2. 瞭解受測者之背景資料(以建立彼此關係、取得受測者信賴、並奠定控制問題的基礎)。
3. 介紹測謊原理及測謊儀。
4. 深度分析案情問題:盡量讓受測者陳述案情,之後再以敘述性語氣回顧。討論測試問題、說明測試流程。
四、 如前一至三所述,測前會談因程序繁多,故所費時間亦長,常需半個小時至二個小時不等。
五、 測前會談之所以程序繁多、所需時間長達1至2小時,乃因其具重要目的,蓋施測者與受測者在測前會談所建立的關係深深影響測謊準確度,甚至有認為測前會談是主測
驗成敗之關鍵,且主測者可依測前會談收集之資訊編制主測驗之問題:
(一) 參警大教授黃富源《科學偵查的測謊技術:測前會談》(附件10):
「測前會談…可以說是主測驗成敗之關鍵」、「測前會談的第一項功能即是有助於變項的控制,在實施測謊前,主測者雖然已經蒐集到受測者之資料,但是對於受測者在接受測驗之際確實會有何種反應卻仍未知悉,測前會談乃是主測驗進行前,以一連串預先設計之問題,引出受測者口語及非口語之反應,主測者可藉諸深入瞭解被測者。進行時主測者便可將受測者之疑慮、緊張,提出與受測者討論。並說明儀器之性能而增加受測者之穩定性。」
(二) 林故廷、邱俊智合著《測謊理論之應用及其限制》:
「測前晤談…可藉諸深入瞭受測人。進行時施測者便可將受測人之疑慮、緊張,提出與受測人討論。並說明儀器之性能而增加受測者之穩定性。其次就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施測者與受測人係初次相逢,有必要藉著測前之會談而熟絡(Warm-up)彼此間的關係,測謊學者均主張施測者與受測人間投契的關係,良好的測試氣氛,可提高測謊的信度及效度。再者,測前會談的另一個功能是收集更多關鍵性資料。」
(三) 美國國會科學評估辦公室出版《Scientific Validity of Polygraph Testing: A Research Review and Evaluation》:
測前會談不僅在提供受測者瞭解測謊的內容、資訊,也在蒐集、整合受測者的心理狀態以俾獲得有效之測謊。
六、 綜上,若拿到一份不利的測謊報告時,建議先聲請調閱測謊過程的錄音錄影,依據前述的內容詳細檢視其中的測前會談是否完整;以本案為例,雖然多位有利證人的測
謊報告均呈不實反應,但看了測謊錄影卻發現施測者沒有踐行完整的測前會談,只是依照身心狀況調查表詢問受測者的身體狀況後即進入到主測試,所以主測試結果都
是不實反應,很有可能是測前會談做得不夠的關係—尤其本件的主測試採用「控制問題法」,而控制問題怎麼編題,常需要在測前會談詳細瞭解受測者和案情後,才能
編出好的控制問題,所以測前會談等於是之後主測試準確與否的關鍵。
Ⅱ、施測者應避免偏見
一、 美國測謊協會規章3.8.6規定:
「施測者在測謊施行完畢前,應避免顯現偏見。」(參附件7)。
二、 施測者若呈現偏見,可能造成受測者情緒上之困擾,而影響測謊之準確度:
參警大教授黃富源《科學偵查的測謊技術:測前會談》:
「主測者態度必須公正和緩,真誠但保守:…主測者最忌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如果主測者不客觀而預先認定某人即是犯罪者,極可能會使得一個誠實的人困擾擔憂,而造成了測謊機反應的異常,更增加了診判測驗結果的困難」。
三、 在本次的案件中,施測者在跟受測者討論案情時表現偏見,因此在該案中我們也有跟法院反應此事—再次顯示,調閱測謊錄音錄影的重要性:
施測者:「還是有沒有透過那個A有沒有拿這個錢給你,叫你要投那個B當那個副議長?」
受測者:「沒有錢。」
施測者:「蛤?沒有啊?」
受測者:「沒有。」
施測者:「咦…奇怪那這樣為什麼,我們的訊息說好像有人…。」
受測者:「如果,如果我有、有那個錢真的對不起那些選民,我不會做那樣的事。」
施測者:「哎呀,這個選議長、副議長這個…。」
受測者:「不是不是。」
施測者:「這個就是很…。」
受測者:「沒有,我從當代表,我從來不會做這樣的事情。」
施測者:「蛤?」
受測者:「從來沒有這樣做,我當代表沒有做這樣的事情。」
施測者:「這個好像都是公開的祕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