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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榮泰補提3位中選會委員 律師蔡維哲33歲最年輕

    卓榮泰補提3位中選會委員 律師蔡維哲33歲最年輕
    2026/4/21 18:05(4/21 19:12 更新)

     

    圖為律師蔡維哲。(圖取自永信法律事務所網頁linshih.com.tw)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說,將補提名3位中選會委員,傍晚名單已送抵立法院,分別是委員並為副主委、前行政院參事沈淑妃,今年僅33歲的律師蔡維哲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被提名為中選會委員,3位被提名人皆為無黨籍。

    卓榮泰今天在立法院會答詢時表示,為因應年底大選,已經過立法院通過的4位中選會委員,今天就會任命、立刻安排交接;至於補提名3位委員名單今天也會一併送出,找出無黨籍、有法律背景、長年公務系統背景的人,足以勝任所有工作,盼立院迅速排審。

    據行政院送抵立法院的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簡歷,沈淑妃為中選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出生於民國49年11月30日,65歲,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無黨籍;經歷為行政院專門委員、內政部主任秘書、行政院參事、行政院顧問兼法規會主委,專長為行政法及法制。

    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蔡維哲出生於81年5月20日,33歲,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台大經濟學系研究所碩士,無黨籍;現職為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專長為憲法、行政法、司法實證研究、法律經濟學、民刑事訴訟等。

    中選會委員被提名人黃謀信出生於56年9月20日,58歲,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甲組碩士、法律學系博士,無黨籍;現職為法務部政務次長。

    任期部分,沈淑妃、蔡維哲至118年11月3日止,黃謀信則至116年11月3日止。(編輯:林興盟)1150421

     

    沈淑妃。(中央社檔案照片)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中央社檔案照片)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42103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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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中婚姻部談情理法 施淑貞:婚姻也是生命呼召

    星中婚姻部談情理法 施淑貞:婚姻也是生命呼召
    2026年4月12日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為協助信徒認識婚姻中常見的法律議題,七星中會婚姻部於4月11日在濟南教會舉辦座談,特別邀請具多年高等法院家事案件調解經驗的律師施淑貞,以「婚姻中的情理法」為題進行分享,盼從法律與信仰雙重角度,幫助會友建立更健康穩固的家庭關係。

    事工轉型:從「牽紅線」到建立家庭祭壇

    婚姻部部長、濟南教會長老謝育賢受訪表示,婚姻事工不應僅停留在傳統「牽紅線」的配對角色,更應著重於建立健康的家庭觀。她指出,家庭是教會的基礎,和諧且穩定的婚姻關係是家庭的核心,唯有如此,家庭才能成為屬靈的「家庭祭壇」,進而支撐整體教會的信仰生活。


    (攝影/邱國榮)


    她回憶,當初接任婚姻部時便有明確方向,盼從提升會友對婚姻與家庭的認識著手。去年首先規劃一系列以個人與家庭關係為主軸的課程,邀請講員分享相關議題,幫助會友建立基礎觀念。

    延續去年的基礎,今年婚姻部進一步將焦點擴展至婚姻中的法律層面。謝育賢指出,現今婚姻面臨的挑戰多元,涉及情感、倫理與法律等不同面向,因此透過專業法律人士的分享,能讓會友更全面理解婚姻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並提前做好準備。


    (攝影/邱國榮)


    情感轉化:刻意經營夫妻間的「友情」

    施淑貞分享指出,愛情屬於激情之愛,強烈卻短暫;友情則是建立在彼此欣賞上的無條件之愛;而親情則來自長時間相處所累積的依附與包容。婚姻初期多以愛情為主,但隨著時間推移,需逐漸轉化為友情與親情,才能維持關係穩定。她強調,夫妻應刻意經營「友情」,維持彼此欣賞與連結。

    談及衝突處理,施淑貞指出,多數夫妻問題並非來自事件本身,而是對事件的解讀與背後價值差異。她說明,透過傾聽與理解對方生命經驗,能化解情緒並深化關係;反之,若以指責或逃避面對,容易造成關係疏離。她也提醒,婚姻中的「理」並非單指講道理,而是學習相處之道,包括如何面對差異、處理衝突與回應情緒。若缺乏學習與溝通,容易因小事累積不滿,甚至演變為嚴重對立。

    此外,施淑貞從信仰角度分享「呼召」的觀點,認為婚姻如同職涯選擇,也可能是一種生命呼召。當人能從此角度理解婚姻中的付出與限制,較能轉化內心的失落與委屈,重新看待彼此關係。


    (攝影/邱國榮)


    法律介入:當盟約轉為權利義務的計較

    在法律層面,她指出,當婚姻中的情感與盟約逐漸消失,或是轉為權利義務的計較時,法律才會介入,包括婚前協議、財產制度及離婚相關規範等。在問答環節及演講結束後,與會者踴躍提問,內容涵蓋婚姻中遇到的婚外情、分居、離婚及子女監護與親權等議題,施淑貞也於現場提供相關法律諮詢與專業建議。

    資料來源:https://tcnn.org.tw/archives/27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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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看懂核三重啟程序:「依法」不代表要重啟 台電送件後還要過幾關?

    一文看懂核三重啟程序:「依法」不代表要重啟 台電送件後還要過幾關?



     



    核電重啟爭議再起。台電預計月底前向核安會提交核三再運轉計畫,總統賴清德日前則表示,感謝立法院通過《核管法》修法,稱政府將依法行政。然而,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指出,核管法僅授權台電「得」提出再運轉,執政黨大可選擇不送件,反而主動提出申請,朝野都把核安當作兒戲。

    核電重啟究竟要過幾關?再運轉計畫送出後,接下來程序如何進行?需要哪些評估文件與安全檢查?一次看懂核三廠從「整備」到可能重啟的完整流程。



    南灣是墾丁戲水勝地,海面上漂浮著水上活動業者的器材,遠方可以清楚看到核三廠反應爐圍阻體。資料照。攝影:李蘇竣



    環境律師批核電重啟:賴總統賴給「依法行政」把核安當兒戲

    「感謝立法院通過了核管法,通過之後,國家政府一定要依法行政。」總統賴清德日前表態,表示台電正準備核電重啟程序,於3月底前將核三再運轉計畫送至核安會審查。

    核三廠去(2025)年5月17日停機,台灣進入非核家園。但立法院在野黨以表決優勢通過《核管法》修法,允許台電在核電廠執照屆滿後,仍可向核安會申請繼續運轉。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律師張譽尹指出,核管法明文指出,台電「得」向核安會提出再運轉申請,「也就是可做、也可不做」。執政黨大可選擇不送件,現在主動提出重啟申請,再用「依法行政」推諉給在野黨修法。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律師張譽尹認為核電應走入歷史。攝影:陳昭宏



    而《核管法》母法已修畢,核安會後續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與新訂「核子反應器設施再運轉計畫審查導則」,完備相關審查子法,張譽尹認為,這也是行政機關依法完備法規,是基於民主法治要求、與中央要不要重啟是兩回事。

    已到期的核電廠重開再運轉後門,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針對賴政府「核電三原則」,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具共識,提出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強化核災應變。但張譽尹指出,想仰賴修法疏散百萬人,達到政府所說的「核安無虞」恐怕不切實際。「當發生福島等級的核災時,北北基桃600萬人,你是要怎麼疏散?」

    張譽尹指出,過去核電開發沒有溝通、沒有環評,而是迫遷、破壞環境、高度風險,早已成為威權的象徵。台灣社會花超過40年努力抗爭,才在2025年把核電歸零。民進黨將「非核家園」寫入黨綱,如今卻宣布展開核三重啟程序,形同「把過去40年反核的民主前輩全部踩在腳下」。

    核電重啟要過幾關? 再運轉是什麼意思?

    需要哪些評估文件?

    核電重啟程序包含哪些?張譽尹說明,核電廠執照屆滿後要再運轉,台電必須向核安會提交三項資料:(一)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二)六項必要文件、(三)再運轉計畫。六項必要文件確保公眾健康與安全,再運轉計畫則聚焦核電廠的技術與經營。

    主管核能事業部、台電副總經理許永輝25日接受《環境資訊中心》採訪時進一步說明,台電向核安會提交的再運轉計畫,實際上是一個「整備計畫」。計畫經核安會核定後,進入「執行階段」展開整備工作,並不是直接重啟反應爐。執行階段的目標是把當前處於停機狀態的組織、人力及設備,「拉回到2025年5月17日前的狀態」。




    台電副總經理許永輝目前主管核能事業部,他表示核電再運轉的「執行階段」並非重啟反應爐,而是進行整備工作。資料照。攝影:陳昭宏




    許永輝表示,為使設備回到可發電的「準用」狀態,包括核電廠大修、定期維護、定期測試,都要依核三停機前的大修程序書、維護程序書以及10年維修計畫執行,也要按既有制度維持人員訓練,設備也須根據前述安全檢查結果進行更新,台電預估至少要1.5至2年,但由於檢測結果的不確定性,「可能都還有很多變數」。
    執行到尾聲,台電必須提出「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經核安會審定才可以裝填核燃料、實際重啟運轉。
    張譽尹也指出,執行階段絕不可以裝填核子燃料,此階段核三不應有任何發電行為。
    委託誰執行?
    台電委託核三設備原廠西屋公司及工研院、國原院進行自主安全檢查。

    西屋公司負責對屬其智財權的反應爐、內部組件及周遭安全系統,進行老化評估,預計產出「時限老化分析報告」。許永輝解釋,「根據我們提供過去40年的運轉紀錄,去評估它(核電廠)耗損的狀態,到底還可以再多運轉幾年。」

    工研院則針對無涉西屋智財權的部分,進行「整體老化評估與老化管理報告」,並統合西屋與自身評估結果產出一份LRA(Licensing Renewal Application,執照更新評估報告),即官方所稱的自主安全檢查報告。
    國原院則是負責輻射議題,分析過去核三發生過的重大事故,判斷不同情境下的輻射散播,完成「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

    耐震評估方面,許永輝指出,台電2021年已對核三廠周遭320公里地質狀況進行機率式的安全度分析,現正根據地質狀態計算對反應爐的風險值,由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與國外專家共同執行,現已進入同儕審查。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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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婦女節前夕倡平權 范雲:不只慶祝更要攜手前行

    38婦女節前夕倡平權 范雲:不只慶祝更要攜手前行

    2026-03-04 11:59 攝影中心/ 記者黃義書/台北報導

     

    立委范雲(右三)、莊瑞雄(左三)、李坤城(右二)、兆豐銀行副總經理陳建中(右一)、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維哲(左一)與世新大學校長陳清河(左二),上午在立法院出席記者會,指平權是所有人的責任。記者黃義書/攝影
     


    立委范雲、莊瑞雄、李坤城、兆豐銀行副總經理陳建中、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維哲與世新大學校長陳清河,上午在立法院舉行「HeForShe 跨界領袖共同呼籲:平權是我們的責任」記者會,指平權是所有人的責任,終結性別不平等,需要所有人的參與。聯合國所發起的 HeForShe 運動,即是號召政界、企業界及學界的男性領袖,分享過去曾推動的性別平權工作成果。
     




    范雲表示,台灣推動性別平權成績傲人,絕對不是只有女性的努力,而是整個台灣社會和各界都落實平權和自由的結果。在38婦女節前夕,我們不只慶祝,更要謝謝所有人的攜手前行,也將邀請更多男性站出來,一起為母親、太太、姊妹、女兒和孫女努力!

    范雲也號召在下午亞洲盃女足台灣隊將迎戰日本隊的比賽,大家一起為台灣巾幗英雄加油。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3/9358481?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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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被關卻未執行 盼解決司法人力困境

    詐騙被關卻未執行 盼解決司法人力困境

    2026-02-24 13:33 台灣醒報/ 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

     

    司改會2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務部儘速緩解司法過勞的現象。(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法務部應增加緩起訴誘因、減少書記官負擔、增加基層參與機制,以改善司法過勞問題!」司改會24日以一件詐騙犯發監「應執行而未執行」案件為例,指出這顯示司法過勞的嚴重性。除了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官和檢察官的助理也無法避免,應增加案件覆核機制、加強基層反映案情的誘因。

    延誤刑罰侵害權利

    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表示,113年司改會接獲民眾施君陳情,施君因詐騙在108年經台中高院判處3年10個月,但113年施君才收到執行通知,且期間他多次向台中高院與地檢確認,卻都沒有回音,直到他結婚生女、人生想重新開始後才宣布執行,雖然犯罪有錯在先,但如此延誤執行,已經嚴重侵害民眾權益。

    林永頌強調,台中地檢經監察院調查才承認錯誤,但對於相關人員疏失卻視而不見。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是資料科書記官未辦理分案,還有檢察官未啟動程序,以及當時的檢察長有指揮監督不周責任。

    他說,並不是要對特定人士究責,希望法務部能更重視結構上的過勞問題,同時建立覆核機制,確保判決能真正落實。

    非核心業務AI分擔

    律師白禮維表示,除了法官與檢察官以外,書記官、法官助理與檢察官助理的負擔也相當重,尤其書記官除了案件處理、筆錄以外,還要接律師與基層民眾的陳情電話,若相關非書記官核心的業務可以改由AI助理分擔,可以減少這種「應執行但未執行」的狀況。

    曾擔任書記官的律師吳蔚宸舉例說,由於判決的公文需要許多長官蓋章,但有能基層後來發現有部分手續沒有做好,但因為擔心連帶責任的關係,反而造成錯誤要拖很久才能糾正,甚至就無法改進。

    希望未來可以建立即時通報可以減緩究責的機制,讓基層有除錯的誘因,反而更能保障民眾的權益。

    每年1萬案件負擔重

    司改會呼籲法務部儘速緩解司法過勞的現象,包括增加緩起訴誘因、減少書記官負擔、增加基層參與機制等。以台中地檢署為例,每日的分案量平均約181件,檢察官每年平均要處理8千到1萬件案件,新北與桃園等地的檢查署也有大量案件堆積,司法過勞的議題已刻不容緩。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341394?from=search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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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三接霸凌 藻礁哀鳴 相關單位 出來面對

    【新聞稿】三接霸凌 藻礁哀鳴 相關單位  出來面對
    2026-01-15
     




    文/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主辦: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協辦:立委陳昭姿辦公室、監督施政聯盟

    三接霸凌  藻礁哀鳴    相關單位  出來面對

    因三接港灣工程造成海流改變,漂砂沉降在藻礁上方,累積至退潮已見大片沙洲;再因沉箱工程擾動海底表層軟泥,引發潮間帶淤泥埋覆藻礁礁體,導致殼狀珊瑚藻覆蓋率連年下降,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面臨大浩劫,藻礁生態系岌岌可危。 

    記者會將以現場拍攝圖片、中油公司的公開資料證實藻礁環境的的變異;再以今昔的圖片來揭露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的慘狀,凸顯大潭藻礁生態系正在崩毀的事實,邀請相關單位面對問題,速謀補救;並對過去開發過程缺乏程序正義要求檢討改善,避免重蹈覆轍。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

    從民團提供的現場圖片與數據來看,三接工程對環境的破壞非常嚴重,顯示過去環評書說「開發影響輕微」大有問題,環評書撰寫的制度明顯需要改革。瀕危的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大量死亡消失,顯示政府對環境生態敏感地區開發影響根本不在意,才會造成這樣令人遺憾的後果。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搶救行動,成立公正客觀且專業的緊急應變小組。

    上述情況也凸顯了三接開發案過關後,所有監督機制失靈,亟須檢討改進。三接案決策過程不透明公開,場址的可行性評估把觀塘說成唯一且無替代方案,背後其實是為財團解套。保育單位的中央海保署(當時為農委會)失職失能,明知藻礁為珍貴地景與生態系該依程序審定畫為保護區,卻甘為經濟部小弟,推諉自己的責任;尤其在發現有瀕危的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時,仍不依法畫設保護區。再來是黑箱環評,靠著官派委員多數強行輾壓,造成今日難以挽回的慘況,環評制度該徹底整修。環評過後其實有轉彎的機會,台北港就是既快速又省錢的替代方案,可惜政商禿鷹不肯罷手,決策者輕忽後果,坐失挽救的契機。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

    2024 年 1 月,我在立委任期結束前到大潭藻礁現勘,當時已清楚看到三接開發對藻礁造成的傷害,但沒想到短短不到兩年,整個藻礁生態系已遭到嚴重殘害,令人不忍。中油必須負起完全責任,而當年大力為藻礁外推案背書的專家學者與團體,難道不該向社會說明、道歉嗎?

    三接案在環評中仍有重大問題未釐清,卻被強行通過;而同樣的不當開發模式,至今仍不斷上演,從四接、七接到光電弊案、石虎棲地破壞。面對三接造成的生態崩潰,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全面檢討與制度改革,否則環境犧牲只會一再重複。

    桃園市議員吳進昌表示:

    各位媒體,我只問一句話——活的東西,怎麼會自己死光光?

    ✅工程前,柴山多杯孔珊瑚還活著
    ✅工程後,大片變成死亡、消失、連屍骨都找不到。

    照片在這裡,定位在這裡,不是猜測,是證據。
    殼狀珊瑚藻,從八成掉到不到一成,藻礁不是老了,是被泥沙活活悶死。
    漂沙為什麼進來多出去少?
    ✅因為三接把海流改變,沙就日漸累積堵住了 。

    問題只發生在三接旁邊,還要說這是自然象?
    今天我站在立法院,不是拜託,是要求。
    中油要面對,政府要負責!因為你們不說話,藻礁就只能死。



    藻礁公投聯盟潘忠政表示(先做簡報):

    (一)大潭藻礁海岸受到三接建港影響,積砂與淤泥日增,並在退潮時已出現大片沙洲,顯示工程帶來的環境影響巨大,建議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面對危局。

    (二)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因三接工程造成長期積沙與泥埋影響,正面臨全面團滅的浩劫。保育類動物落此險境,相關單位應積極面對,承擔責任,並謀補救。

    (三)大潭藻礁造礁的殼狀珊瑚藻覆蓋率連年下降,顯示本區海岸藻礁生態系正在崩毀,絕非環評結論的【影響不大】,更非中油宣傳的【三接興建後,大潭藻礁生態更好】。

    (四)民團所呈現的資料,若相關單位存疑,建議1/21(三)清晨乾潮前後辦理現勘驗證。

    (五)面對此環境悲歌,政府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討能源轉型政策與守護環境的倫理關係,並對【政策形成】、【保育機關審議】、【環評機制】的重建立即啟動改革機制,以避免重蹈覆轍。

    永安漁港討海人協會理事長楊門圈表示:

    我是在去年1月31日清晨出海捕魚,沿著大潭電廠出水口導流堤向北經過東鼎公司碼頭外海附近停留,但就在回程時刻,船隻忽然擱淺,費了一番功夫才脫險。這次擱淺才注意到G1區我經常航行的地方已經積砂很嚴重。以我的經驗判斷,我船擱淺的地方海底比過去要升高好幾公尺,實在太可怕。

    自從三接工程開始以後,我們漁民的漁獲就大量減少,到現在,年輕輩幾乎都靠轉業來另謀生計,我們漁民可說被逼到走投無路了,要怎麼活下去?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表示:

    中油三接工程已成為活埋藻礁的生態葬禮。三接工程導致泥沙嚴重淤積,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正遭受「團滅」的威脅,絕非如官方所言「影響不大」,反而揭露出三接、四接、五接等天然氣接收站環境規範與監管的系統性崩潰。王醒之指出,三接工程若再加上日前爆發的浮編預算疑雲,經濟部應即刻暫停工程重新檢討。

    王醒之說,天然氣接收站的搶建潮幾乎已經失控成為政府帶頭破壞生態環境的元凶;除了中油三接外,台電四接開發工程中高達435 億元的巨額海域工程日前流標並且已經引人疑慮、且其陸域工程又因協和電廠內土壤嚴重汙染卡關,也未見台電提出完整土壤整治計畫,目前開發案進退維谷充滿變數,但台電仍準備強渡關山。包括五接工程的港型設計對於白海豚棲地的衝擊更將無法回復。

    王醒之批評,這些天然氣接收站的開發爭議已經不是什麼前車之鑑,而是一輛即便翻車也要衝到底的失速列車。他強烈呼籲經濟部立即要求中油三接停工、台電四接暫緩招標、台電五接提出替代方案,全面重新評估,停止這種無視生態哀鳴、踐踏環境倫理的粗暴開發。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過去大家憂心三接開發破壞藻礁生態,匯集眾人之力,提出公投希望三接遷址。經濟部信誓旦旦宣稱:再外推,淤沙減少有利藻礁[1]。學者也幫政府背書,宣稱:三接外推不影響藻礁生態[2]。如今藻礁生態受到嚴重破壞,當初那些背離常識的護航言論,根本是在騙票。

    海岸管理法第1條明定「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第1款「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第3款「保育…藻礁…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我們國家有對海洋友善的法律,但最後卻常輕易為開發犧牲生態。藻礁受到的傷害已不可逆,希望尚在環評中的五接,和停工中的四接,能記取教訓,早日放棄破壞海洋生態的開發計畫!

    [1] 2021.10.13自由時報「三接再外推 淤沙減少有利藻礁」報導

    [2] 2021.12.03自由時報「三接外推並非突堤 學者:不影響藻礁生態」報導



    藻礁行政訴訟義務律師張譽尹表示:

    針對通過環評的案子,環評法第18條有追蹤考核機制。今天藻礁志工的調查已經很明確,藻礁生態系已經受到嚴重的威脅。經濟部應該要依法命中油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部也應該依法命中油限期提出因應對策。如果生態被破壞的情形還是那麼嚴重,經濟部或環境部應該依環評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命令中油停止開發行為。

    如果在2020~2021年,政府決定把開發地點改到臺北港,這個案子其實根本不需要走到今天這樣的悲劇。在環評制度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機制叫作「替代方案」,特別是指開發地點的替代方案,這個機制讓開發案對於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且難以減輕時,可以換一個影響較小的地方去開發。

    藻礁公投團隊經過充份研究,在2021年11月16日提出臺北港N7~N9的替代方案,並大聲疾呼三接應該要遷到臺北港。但民進黨政府以宣傳戰散佈外推方案避開藻礁維護生態、臺北港替代方案並不可行等等假訊息,硬要在大潭藻礁開發三接。

    結果這幾年我們看到的是:中油開發三接弊案叢生、藻礁生態系庵庵一息、漁民航道淤沙嚴重、船舶擱淺事故頻傳、漁民漁獲收入大減。而臺北港N7~N9呢?迄今仍然閒置或拿來停放大量未銷售的車輛,根本未獲得有效的利用!

    如果民進黨政府當年能虛心接受民間的建議,採行替代方案,不以謊言治國蠻幹硬上,那我們可以不需要浪費那麼多納稅人的公帑開發三接,臺北港已開發的土地可以更有效利用,藻礁生態系也可以成為臺灣的生態驕傲!現在的悲劇,民進黨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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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島有意思】與冤案與貧困負債者站在一起!林永頌的37年公益律師路 │來賓:林永頌 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寶島有意思】與冤案與貧困負債者站在一起!林永頌的37年公益律師路 │來賓:林永頌 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主 持 人:賴靜嫻
    來 賓:林永頌 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播出日期:2026.1.8
    Podcast:https://reurl.cc/5v3b7M
    YouTube:https://youtu.be/d340MZv2p4w
    主 題:與冤案與貧困負債者站在一起!林永頌的37年公益律師路
    執業已37年的林永頌律師,長年站在冤案、工殤與債務弱勢者身旁,對他而言,法律往往先保護懂法的人,但正因如此,他選擇替那些「不懂卻無路可走的人」辯護。
    他與同為律師的妻子在創業之初便立下約定:事務所不求大富,但每個階段至少關心一個弱勢團體。從替死刑犯徐自強平反,到為RCA罹癌勞工打贏跨國企業責任官司,再到卡債風暴後持續協助數以萬計的負債者,這兩年則是將重心放在積欠車貸、各種小額商品貸款的貧困負債者,與多位律師共同呼籲訂立《融資公司法》。
    身為資深律師,林永頌也肩負教育新手律師的責任,他都會邀請年輕律師到自救會學習,「除了可以賺錢的案件,我也希望他們看到這個社會不一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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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教育部杯葛『校產歸公』,亞太公益董事暨監察人全體總辭抗議!

    【新聞稿】教育部杯葛『校產歸公』,亞太公益董事暨監察人全體總辭抗議!
    2025-12-30
     




    文/亞太公益董事會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自 108 年 8 月 1 日經教育部命令停辦,迄今已屆六年。 110 年11 月,經苗栗地方法院核准,由林永頌律師擔任公益董事長,帶領董事會依法全面啟動清算與退場程序。 董事會歷經校地多次勘查、教職員欠薪協調以及校內外債務之全面盤與釐清等艱鉅作業,並於 111 年 6 月 21 日依法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核定,隨即由法院裁定正式就任學校清算人。

    在清算程序中 ,法人已完成教職員工薪資與相關債務之確認與處理,並維護校園日夜間安全與環境整潔,同時辦理全校財產盤點、債權確認通知、不動產鑑價,以及補辦前董事會漏缺之 106 至 110 學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等事項。截至 113 年6 月,確認債務總額約新臺幣 7,627 萬餘元; 另完成不動產鑑價,校地共計 64 筆土地及建物,評估總值約新臺幣 24.52 億元

    教育部長期消極作為,延宕私校退場與校產歸公進程

    教育部於 107 年草率核准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停招,卻未事先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導致學校迅速清空師生,進而引發學生休、退學問題,以及教職員工欠薪與資遣等爭議。 108 年教育部命令學校停辦後,相關退場與清算作業長期陷入停滯狀態。直至 111 年,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重組臨時董事會,並重新遴選公益董事正式進駐後,學校清算與退場程序方得以全面啟動並逐步推進。

    然而,當校產歸公作業進入關鍵階段時,教育部不僅未能積極提供必要協助,反而屢次設置行政障礙,致使《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所揭示之公共利益與校產歸公目標,難以有效落實。

    一、校產歸公多次協調未果,行政支持付之闕如

    本屆公益董事會始終秉持「校產歸公」原則,堅決反對私立學校因退場而使校產流入私人財團市場。然而,自公益董事就任以來 ,教育部未曾提供任何實質協助,反而在資產負債尚未釐清前,即多次要求董事會研議校產分割與拍賣方案, 教育部此舉已明顯違背《私立學校退場條例》避免圖利、確保公共利益之立法精神。相關具體事例如下:

    (一)亞太校地捐贈國立清華大學案

    111 年間,國立清華大學因校地拓展需求,由校長率領多位高階主管多次實地訪視亞太校園,並進行深入勘查與討論,顯示高度承接意願。然而,後續評估卻無預警中止。據了解,主因在於若清華大學承接亞太校地,教育部將不支持相關擴校計畫經費,形同實質阻撓,致清華大學最終放棄承接亞太校地,轉而整併其他私校,且其拓校經費反而獲得教育部補助。

    (二)請求教育部協助發函中央及地方機關承接

    董事會多次函請教育部協助學校行文中央機關及縣政府 ,公益董事亦親自奔走說明並陪同會勘。多個單位均表示 ,亞太校地規模龐大, 除非由政府出面統籌主導,單一機關難以承接。教育部對此困難早已知情,卻始終消極旁觀,不願負責提報行政院協調,致董事會多年努力仍未促成任何單位承接校地。

    (三)科技部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評估案

    清算期間,董事會主動洽詢科技部,了解是否有教育訓練相關場地需求;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亦曾多次實地會勘校地。然而,在相關單位尚未完成內部評估前,教育部即逕行召開協調會,最終以 「未有實際需求」為由婉拒。該過程顯示教育部未充分理解實際狀況,作業草率且欠缺對各方的尊重,不僅徒增行政成本,亦未對校產歸公提供任何實質助力。

    (四)法人主動函詢 18 個機關及 51 所國立大專校院

    自 114 年起,法人主動行文 18 個中央及地方機關,以及 51 所國立大專校院徵詢承接意願,隨即獲多所大學回函表達高度意願。其中,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及國立聯合大學數次實地到校評估, 對校地條件與發展潛力均表達正面且具體意願, 顯示國立大學並非缺乏校地需求。然而,訊息曝光後,兩校隨即接獲教育部技職司主管關切,最終兩校皆以 「教育部無法支持後續經費」為由,表達無法承接亞太校地。尤其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在拒絕承接亞太校地後,不久即獲教育部補助另於鄰近地區設置新校區。 此一對照清楚顯示,教育部採取選擇性支持政策,刻意杯葛教育資源用於亞太校產歸公。

    教育部一方面長期以國立大學校地不足為由, 編列預算協助各校另覓新址;另一方面卻拒絕支持國立大學承接既有 、完整且可立即運用之亞太退場校地, 實質上已構成以經費政策變相阻撓校產歸公。 教育部此作法不僅違背《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校產回歸公共、避免圖利」之立法原意,更造成公共資源重複投入與制度性浪費,嚴重損及公共利益。

    (五)退場基金附條件承接建議遭拒

    法人再度正式函請教育部,建議以 「附條件贈與」 方式,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承接校產,仍遭教育部回復 「礙難接收」 ,再度顯示其對校產歸公缺乏積極作為與政策決心。

    二、清算經費遭行政控管,迫使校產走向標售,公共安全再陷風險

    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皆無法承接校產之情況下 ,清算人被迫研議公開標售校地之可能性。然而,亞太校地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涉及高度複雜之土地使用及變更限制,若貿然拍賣,恐有賤賣校產、公共資源流入特定財團之重大風險。 有鑑於此 ,董事會於 114 年 9 月函詢教育部,就拍賣資格限制、土地用途變更、 使用分區及價格設定等關鍵議題請求釐清; 惟教育部僅回覆原則性意見 ,並將其他實務問題推諉要求法人自行洽詢相關主管機關,未提供實質指導。

    本法人遂於 114 年 11 月函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苗栗縣政府,確認校產處置相關程序。然而,在相關機關尚未回覆前,教育部即以 「處分未具實質進展」為由,突襲式以行政手段裁截清算進行中之相關經費。此舉將導致法人於 12 月底被迫終止校園保全、 行政及工友等必要人力聘任。教育部上述行政處分不僅嚴重衝擊清算程序之正常推動, 更可能再次使校園陷入維安真空, 增加資產遭竊與破壞之風險, 亦恐使公益董事會近四年來致力於校產歸公之所有努力付諸流水, 嚴重損及公共利益。

    三、公益董事暨監察人集體請辭,籲請政府正視公共資產流失問題

    亞太公益董事會一致認為 ,校產理應回歸公共使用 。然而,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不僅未善盡協助義務,反以經費控管作為施壓手段,迫使校產走向公開標售,其作為已嚴重背離《私立學校退場條例》所揭示之「校產歸公、避免圖利」立法精神。為堅守清廉立場並捍衛公共利益,避免承擔「校產歸公不力」甚至「圖利特定對象」 之不當責任,公益董事暨監察人爰決定集體請辭,以表達最嚴正抗議與警示。

    亞太公益董事會鄭重呼籲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 應正視本案所反映之教育部人事干預與制度性失靈問題, 積極主動整合跨部會資源, 落實《私立學校退場條例》之立法原意,確保教育公共資產回歸公共使用, 避免因教育部行政怠惰與制度失效而致珍貴公共資源流失,進而損害社會整體公共利益。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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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2025-12-21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加入連署 連結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因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惡修憲訴法而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癱瘓日數計時器停止在328天。身為關心台灣憲政民主發展的一份子,我們堅定支持這份判決,因為這是我們面對台灣的憲政爭議,包括基本權保障跟權力分立的種種難題之解決,總算踏出泥淖,使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在過去一年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日益加劇,面對不少牽涉權力分立相關爭議的法案,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卻無法進行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再者,以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訴訟權保障不足為例,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使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被架空 。因此,我們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適用「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指出立法院的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時,將被宣告違憲無效。這促使立法者未來必須避免濫用多數暴力,使立法程序回到公眾充分知情、溝通與充分審議的正軌。同時,本判決也透過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程序自主權,確立大法官僅受合憲憲訴法拘束的原則,劃出司法權與立法權間的分際,確保憲法法庭受立法院癱瘓的困境不再發生。我們肯定本判決的這些努力,使我們可期待更健全的憲政民主運作。

    對於三位大法官透過審判外的期刊投書,從法學論理上對本判決提出之批評,我們尊重。但我們也想表達:作成此次判決的憲法法庭絕非「未合法組成」。過去一年,三位大法官長期缺席評議會議,並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公開聲明的狀況,已使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之信賴造成傷害。而此狀況,也應視同三位自行迴避。因此,本案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應為五人,舊法2/3評議門檻應為四人,五位大法官自得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進行合法審判,因而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為合憲之有效判決。我們深信三位大法官同樣對憲政民主的發展懷抱深刻的關懷,但仍須強調:任何關於本案審判庭合法性跟判決有效性的公共討論,無法漠視三位已構成迴避的狀況,以及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應屬合法之現實。

    最後,我們想提出沈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同時,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對此,我們呼籲關心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朋友們,正視彼此觀點的分歧,持續秉持憲政理念進行溝通與辯論。同時,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這是關鍵的憲法時刻,我們誠摯期盼持續的公共討論,讓我們走出憲政民主的困局,共同追尋自由民主憲政的最大公約數。

    【第一波連署名單】

    #學界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邵允鍾|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舜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映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黃 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劉臺強|文化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官曉薇|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吳憲|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助理教授
    李崇僖|台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院長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
    林春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謝煜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王世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 特命副教授
    陳冠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專案 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 特聘講座教授
    王奕婷|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俊儒|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傲予莫那 Awi.Mona|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簡至鴻|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周伯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張雁翔|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 專任助理教授
    許春鎮|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教授
    林倖如|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林勤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洪淳琦|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賈文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慈偉|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雷化豪|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教授兼西灣院長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陳盈雪|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助理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兼社科院院長
    彭渰雯|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教授
    萬毓澤|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兼主任
    劉景寬|國立中山大學 講座教授
    陳瑞麟|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講座教授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
    林耿慧|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研究員
    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張谷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副研究員
    郭佩宜|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副研究員
    陳偉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研究員
    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所 副研究員
    黃銘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劉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鄭瑋寧|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顏維婷|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顧銓|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高崇文|中原大學物理系 教授
    王國臣|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 副研究員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教授
    陳秋瑩|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系 教授
    伍維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張恒豪|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系 教授
    何明修|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吳俊瑩|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周婉窈|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林亮瑜|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范秀羽|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 副教授
    梁國淦|國立台灣大學物理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梁晨|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許雅惠|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教授
    陳炳煇|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 教授
    陳弱水|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講座教授
    陳翠蓮|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特聘教授
    葉虹靈|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學者
    劉華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韓承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簡妤儒|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藍佩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特聘教授
    林嘉男|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助理教授
    張秉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劉恆妏|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授
    林果葶|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 助理教授
    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 副教授
    葉耀元|美國聖湯瑪斯大學 國際研究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易叡|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 教授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助理教授
    沈筱綺|東吳大學政治系 助理教授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系 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 教授
    林子立|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特聘教授
    林達榮|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教授
    張容嘉|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助理教授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
    杜文苓|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特聘教授
    林元輝|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暨傳播學院 兼任特聘教授
    金仕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兼任特聘教授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 助理教授
    陳儒修|國立政治大學廣電系 教授
    陶儀芬|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黃兆年|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副教授
    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陳叔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
    吳瑟致|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吳易澄|馬偕醫學大學醫學系 助理教授
    余貞誼|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詹立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鄭光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毅|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助理教授
    蔡博方|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暨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 副教授
    謝世宗|國立清華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 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副教授
    林秀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教授
    黃嵩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楊秀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教授
    雷文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副教授
    洪敏勝|國立嘉義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 教授
    劉兆隆|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副教授
    魏培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王文岳|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系 副教授
    張春炎|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 教授
    邱若山|靜宜大學日文系 兼任教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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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堃安 律師
    褚瑩姍 律師
    劉家杭 律師
    劉珞亦 律師
    劉 衡 律師
    慕宇峰 律師
    蔡沅論 律師
    蔡晴羽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蔡順雄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鄭 瀚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鄭詠芯 律師
    鄭雅方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賴又豪 律師
    賴中強 律師
    賴怡欣 律師
    賴秉詳 律師
    賴秋惠 律師
    賴瑩真 律師
    錢建榮 律師
    薛欽峰 律師
    謝良駿 律師
    謝孟羽 律師
    鍾文岳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顏紘頤 律師
    羅 開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團體
    護憲反惡修憲訴法律師團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公民陣線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李喬文學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央研究院自由學社
    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
    楊逵文教協會
    史明教育基金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彭明敏文教基金會
    辜寬敏基金會
    四二四教育基金會
    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蕭靜文舞蹈團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公民
    何康美|歐洲台灣協會
    吳坤墉|出版人、譯者
    李明哲|人權工作者
    周奕成|專欄作家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開世|台灣大學人類學系退休副教授
    林鶴玲|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退休)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柳婉郁
    孫春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工系教授(退休)
    祝平次|清大中文系退休教師
    高仁山|經民連理事
    張信堂|經民連理事
    張娟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理事長
    張龍僑|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莊豐嘉|資深媒體人
    陳彥斌|台中市新文化協會理事長
    郭應哲|東海大學政治系退休副教授、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黃同展|退休公民教師 ​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武雄|台大數學系退休教授
    黃敏紅|史明教育基金會
    楊宗澧|辜寬敏基金會執行長
    楊黃美幸|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劉璐娜|鄭南榕基金會執行長
    蕭渥廷|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戴興盛
    鍾瀚樞|好民文化行動協會理事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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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12.27海報.jpg

    張譽尹律師演講/善用遺囑指定 合法繼承好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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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年性侵案過追訴期無司法救濟 司改會批修法進度落後

    童年性侵案過追訴期無司法救濟 司改會批修法進度落後 

    發布時間:2025/12/1 12:45 更新時間:2025/12/1 14:00
    朱鳳治 鍾建剛 / 綜合報導
     
    有些童年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提告,會因為追訴期已過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司改會批評修法進度落後,呼籲盡速推動流程並且盤點相關制度的配套。法務部回應,《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已函報行政院審查中,後續還要再送立法院審議,持續推動改革。

    在社會的角落,有些性侵被害人成年以後回想起痛苦經歷,鼓起勇氣決定提告,卻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司改會批評法務部修法腳步遠落後國外,呼籲應盡速推動流程並且擴大研議,盤點相關制度的配套,讓每位被害人都能有機會獲得合理的補償。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召集人林永頌表示,「呼籲法務部能夠儘速把《刑法》、行政院趕快通過,能夠送到立法院來審議,那另外相關的這些條文,剛才講的這些法律也能夠一併的來處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兒少追訴權的議題一定要送到法務部認真的研議,早一點開始進行修法。可是我們看到的是說,是2024年的3月《憲法》法庭受理了這個案件之後,他們到8月法務部才願意預告這樣子的草案。」

    立法院針對童年性侵倖存者的追訴權時效改革已經有14項委員提案的版本,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也認為改革慢半拍。法務部則回應,《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已在8月預告,以廣納各方意見,並在9月函報行政院審查,10月27日行政院已經召集相關部會單位進行研議。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回應,「目前這個法案他是還在行政院的研議當中,這個法案如果說研議完成之後,還要通過行政院會,院會之後還要經過會銜司法院,再送我們這個立法院來完成相關的修法程序。」

    不過司改會認為,目前僅處理了《刑法》追訴權時效,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同步修正?犯罪被害補償金時效是否放寬?以及民法等相關配套法規的檢討等,法務部都還需要全面考量。

    資料來源: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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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新型態債務的問題與挑戰

    2025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新型態債務的問題與挑戰
    自 2010 年起,日、韓、台三國便輪流舉辦「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今年于 11 月 29 日 由台灣主辦,活動在台北盛大舉行。現場共有來自日本、韓國的律師代表,以及台灣各界學者、實務工作者等 超過 200 位參與者,共同關注與討論近年愈趨嚴重的 新型態債務問題 以及 遭詐騙而背負債務的受害者處境。
    日本的 宇都宮健兒律師、韓國的 朴賢根律師 等多位專家,也在會中分享了寶貴的經驗與獨到的見解,對於債務人保護制度的未來改革具重要啟發。
    更多會議內容與精彩討論,請參考法扶基金會官網:
    https://www.laf.org.tw/activity-detail/55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117648134735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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