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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高階核廢無法可管!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 置條例》草案正式發布
【新聞稿】高階核廢無法可管!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 置條例》草案正式發布
2025-07-08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台灣長期缺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核電廠除役後,所累積的用過核燃料持續堆置於廠內,儲存池早已飽和,乾式儲存設施亦僅為臨時方案,存放年限最多四十年。面對高放廢「無處可去」的迫切危機,多個民間團體歷經數年籌備,正式對外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共106條,分十二章,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將草案推進國會審議程序,補上關鍵法治缺口。
民間長年推動核廢立法共識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台灣使用核電近半世紀,至今高階核廢料的選址與處置仍未立法,法制空窗導致核廢問題長期延宕。為推動制度建構,綠盟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自2023年起舉辦系列「核廢立法論壇」,邀請政府代表、學者、居民與NGO等參與,從資訊公開、公民參與與地質安全等面向,探討選址法制化必要性。
崔愫欣強調,唯有透過完整立法,讓地方社區在知情同意下參與決策,才能真正解決核廢社會爭議。民間團體於今日推出草案版本,後續將積極倡議立法院各黨支持,共同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上 路,同時,政府也已著手開始推動,經濟部於2025年設立核廢專案辦公室,並預定今年下半年提出政府版草案。
專法草案聚焦四大核心特色與十二項重點
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經歷了三年多的時間,拜會相關學者、團體、開研討會、與經濟部能源署或台電交流意見、起草、修正,終於完成這部草案。我們非常慎重的對社會各界公開草案,期待我國在擁核、廢核爭議不斷的現下,能夠共同來重視高放射性核廢料處理的困難。民間版草案有四大特色,十二個重點,民間版草案參酌國外立法執行及國內環境爭議累積的知識,草擬十二章,共106條的法案。
該草案共同起草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表示,四大特色包括:
細膩:設計四階段選址階段(政策形成、潛在候選場址、建議候選場址、最終處置場址),並涵蓋鑽探、開發、運送、營運、地下實驗室等完整規範,保障資訊公開、公民參與與損害賠償機制。這程序當中涉及的安全論證、資訊公開、公眾參與、諮商同意、土地與財務、核子事故損害賠償與罰則,也都有相關配套措施。又民間版草案參酌104年行政院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成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為本法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管制機關為核安會,以因事制宜。
尊重:確立居民「充份而完整的同意權」,國家想要開發高放場址,唯一的方法是安全論證, 不斷對當地居民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補償方案,取得當地居民的同意。同時,民間版草案也有提供獎勵機制,鼓勵地方自願成為最終處置場址。
創新:參考國外高放選址立法精神,首度在國內法制提出「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機制, 讓影響深遠的高放選址開發,不再是高權式的單向佈達或公聽會。在尋找潛在候選場址階段,或是在提報建議候選場址階段,國家都必須使用在地語言,與當地居民每季舉辦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互相了解溝通,次數不限,以求形成具體補償方案取得居民的同意。
融合:嵌入既有的國土計畫及相關法律體系,需要調整之處,例如原住民部落或社區的諮商同意程序、核子事故損害賠償、公開聽證、行政調解等,則加以優化。民間版草案也嘗試把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計畫裁決集中事權的規定,予以具體化。
綜合而言,民間版草案共涵蓋十二章、106條,並提出十二項重點內容:一、全文架構明確,總計十二章、一百零六條;二、建立選址的四大階段程序;三、強調資訊公開的完整性與徹底性;四、公民參與貫穿整體選址與開發過程;五、首創「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機制;六、保障居民充分且完整的同意權;七、設計具彈性與說服力的補償機制;八、落實分權治理,成立行政法人作為專責執行機關;九、選址開發採計畫裁決並舉行公開聽證,以集中事權;十、優先考量地方自願,並設有高達100億元的獎勵金;十一、納入地下實驗室相關規範;十二、一旦發生核子事故,應全面填補損害, 確保受害者權益。
有鑑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之特性,其選址與處置法律制定時,應遵循安全論證、國土安全、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國民健康、世代公平正義及環境權保障之要求。選址與開發應遵循利害衡平、充份說理及社區自由、事前、知情、同意之基本原則,以確保公平、透明且受到廣泛支持的選址與處置方案。民間團體經過多年研商及交流,今天公開草案,提請社會各界及立法委員參考,期待我國能制訂一部符合上述要求的進步法案。
核廢問題不可再拖延,應落實環境與世代正義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林木興指出,《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以下簡稱該法案),為臺灣永續治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礎建設。如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該法案體現核心環境法律原則「預防原則」,預防能源開發行為衍生的輻射風險及其衍生的災害。另外,政府需要落實「保護原則」、履行國家保護義務,透過核能法制的建構積極防止具體危害的發生。
再者, 發電者台灣電力公司、用電者社會大眾,可以透過「合作原則」,同時實踐「污染者負責原則」,除了先期的產電、用電之外,也負責後續的核能廢棄物管理。亦即污染者不僅是台灣電力公司,也包含電力使用者的社會大眾,因此高放射性階廢棄物管理應由全體電力使用者共同承擔,以便落實能源部門的「環境正義」與「世代正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專職律師則指出,自1978年核一廠1號機啟用以來,歷經近半世紀,台灣三座核電廠共已累積21,527束用過核燃料。無論擁核、反核都需要面對核廢料問題。
用過核燃料屬高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不當可能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危害,但目前我國核廢相關法制不足,用過核燃料長期暫置在承受斷層、海嘯風險的核電廠內,遲遲未能移出。期待未來《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立法後,能順利找到「安全」且獲得當地「民意支持」的場址。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要獲得民意支持,政府應充分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民間版高放條例草案歷經漫長討論,設計了許多機制,希望未來立法時能納入,共同解決核廢料問 題。
在野小黨共同呼籲:選址不能再走回頭路
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表示,這部草案明文規範了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並依照國際標準落實「自由、事前、知情同意」的原則。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不能重蹈過去,在蘭嶼的土地那樣,由國家在原住民土地上強行推動開發的錯誤。若到時是核的場址是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則綠黨堅持,沒有原住民族的自由同意,就沒有正當的核廢場址決策。
在歷史上,原住民族的土地往往成為不願設於漢人社區的污染設施替代方案,這是一種結構性的環境不正義。我們不能再用補償或收買的語言,掩蓋制度性侵害。綠黨呼籲行政機關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並在制度設計中確保原住民族有平等、主體性的參與權。
因此,台灣綠黨具體提出三點訴求::
行政院應納入民間草案精神,特別是地方與原住民族參與機制;
立法院應啟動法案審查程序,讓合理的民主程序取代過往的政治操作;
社會各界應共同監督,確保高放廢料政策走上公開透明、尊重人權的正軌。
台灣不但要迎向非核家園的未來,還必須處理核能留下來的歷史債務;若要迎向轉型正義的國家,就必須把原住民族的主體性放在制度設計的核心。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何語蓉秘書長表示,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支持民間版草案,因為這部條例具備: 完整明確的選址程序規範、清楚保障地方參與及否決權、對中央政府責任與監督機制的具體要求。這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攸關政治誠信與世代責任的問題。這是一個攤在我們這一代面前的選擇: 我們是否願意為下一代負責?
也呼籲立法院三大政黨,務必正視這部條例的重要性,儘速排入審查程序,並以芬蘭作為借鏡。芬蘭歷經超過40年,才建立起全球第一座地下最終處置場,這段過程重視的從來不是速度,而是程序正 義、資訊公開與社會信任的逐步累積。他們堅持:地方政府擁有否決權、每一場說明會都讓居民充分理解潛在風險、每一公尺地下開挖都接受專業與社會的雙重監督。這才是真正的民主治理與世代正義的實踐。
相較之下,若台灣仍繼續把核廢問題往偏鄉推、把選址責任丟給未來政府、把風險交給未來的孩子, 那麼我們將無權自稱是成熟的民主社會。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在此嚴正呼籲:儘速立法,落實程序正義,讓核廢處置有制度、有標準、有承擔。
結論
面對核廢選址無法可依、用過核燃料處置政策長年停滯的現實,民間團體已提出制度完整、程序正 義、強調公民參與的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盼為政策僵局開啟破口。我們呼籲行政院應正視此草案精神,參考放入政府版條文,並啟動公開透明的社會對話機制;立法院各黨派也應支持提案讓本法進入審查,讓台灣可以邁出高放核廢立法的第一步。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3858
【新聞稿】高階核廢無法可管!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 置條例》草案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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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融資公司納管40家:金管會「量能有限」不立專法,能解決借貸亂象?
5千融資公司納管40家:金管會「量能有限」不立專法,能解決借貸亂象?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5月24日舉辦記者會,直指融資亂象叢生,立專法管理業者刻不容緩。(攝影/鄭宇辰)
刊出日期 2025/6/30
文字/藍婉甄
攝影/鄭宇辰
設計/黃禹禛
共同採訪、核稿/方德琳;責任編輯/黃鈺婷
2025年4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正式宣告將把中租迪和、和潤、裕融等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希望藉此強化消費者保障、推動利率及費用揭露、以及建構更完整的監管機制。相較於此,從立法委員到民間團體皆直指這樣的修正力度不足,因為光是現階段從業公司數量就缺乏完整統計,整體融資業務規模更是高達數千億元,因此他們試圖推動《融資公司法》修法,寄望明確規範融資公司營業資格、要求業務員定期更新執照、明訂利率上限、禁止簽署空白本票等方向,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面對融資專法的推行與否,政府與民間在法律適用、規管權限與市場發展間各有立場,兩造之間有哪些想法?我們能期待現行體制解決既存的融資亂象嗎?
「原告實際取得的貸款金額只有10萬5,000元(減去45,000元代辦服務費用),卻要償還總額達18萬9,540元的貸款債務,以還款期3年加以換算結果,相當於年利率43.4484%。已遠遠超過法定利率16%上限,甚至高於當鋪業依法所能收取的最高利率30%⋯⋯」
2023年3月的一紙簡易判決,揭開借款人與貸款代辦業者、融資公司間,常見以高額服務費、手續費、對保費等名目,包裝高利貸款的事實。
居住南投、41歲的李小姐也正面臨類似問題。今年(2025)3月,李小姐透過代辦業者申辦融資貸款,核貸60,000元,撥款卻已被融資公司內扣15%手續費及6,000元對保費,入帳僅45,000元,代辦業者還要求她另外支付12,000元代辦費。
李小姐主張,融資及代辦業者「內扣」又收「代辦費」,形同剝借款人兩層皮,因此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但代辦業者拒絕調解,並回函,若李小姐不履約,將提告並額外收取年利率5%的違約利息。李小姐單親扶養5歲兒子,幾乎全年無休地從事居服工作,因經濟壓力無力訴諸法律,現在只能拖著靜待事態發展。
在網路社群、論壇中,常出現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借貸遭遇案例;然而,在現行法制下,糾紛發生時,借款人大多只能各自為戰。
若民眾累積債務已超出償還能力,可依循法律程序聲請債務清理。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舉辦兩次消債說明會,圖中著藍襯衫者為正與民眾個別諮詢的律師陳欣男(左)、林彧嘉。(攝影/鄭宇辰)
5、6千家融資公司合法存在,卻無法可管
不同於銀行、當鋪等由主管機關特許成立的金融機構,多數自稱合法的融資租賃公司,僅是依《公司法》申請工商登記。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登記營業項目為「應收帳款收買業務(HZ01010)」,或名稱中帶有「融資」、「資融」字樣的單位,粗估全台約有5,000至6,000家(註)。
融資租賃公司最初的角色,主要是中小企業靈活融通資金的管道之一。當企業急需添購生產設備,卻無法一次性支付資金,便可透過融資公司代為購買設備,企業再分期支付租賃費用,在租期屆滿後取得設備所有權。
近年來,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愈來愈多融資公司將觸角伸向個人借貸市場,衍生出汽機車貸款、手機貸、商品貸、勞保貸等「假抵押貸款」──借款人將標的物出售給融資公司,再分期疊加利息買回,表面上看似兩筆買賣交易,實際上卻是一筆「放款」與一筆「還款」。這些標的物可能根本不存在,僅是合約上的文字;即便真有實體,放貸金額也往往遠高於其實際價值。
以買賣包裝借貸,融資公司得以迴避《公司法》第15條「企業資金不得貸予個人」的規定;此外,除了《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16%上限,融資業者幾無放款限制。
「無卡分期」蓬勃發展,大量使用此服務的消費者成為融資業者的潛在市場,帶動產業加速「假買賣、真放貸」的貸款模式變形。(攝影/鄭宇辰)
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大多將電話行銷、網路廣告、貸款諮詢等業務委託經銷商,經銷商層層發包給代辦業者,再由代辦作為借款人的遞件橋梁。但代辦業無須取得營業員資格,通常以理財顧問、貸款業務等名義存在於坊間,素質良莠不齊;有些不僅收取不符比例的高額代辦費,甚至另設名目額外收費。幾位受訪代辦不約而同提到業內流傳最誇張的案例──借款人貸款500萬元,代辦就收走200萬元。
(延伸閱讀:〈拆解融資租賃之網:一座層層分包、利益共享、出事難咎責的陰暗迷宮〉)
變相的高額利息、虛構標的物、催債壓力等問題頻傳,但由於融資公司並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人目前無法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解。部分借款人尋求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簡稱聯輔基金會)協助,與融資公司進行債務協商。根據統計,聯輔基金會自2016年以來,每年受理約300至450件個案。但,這僅是冰山一角,許多借款人可能早已陷入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去年4月,立法委員王世堅點名三大知名融資公司中租迪和、和潤、裕融向銀行低利借款再轉手貸出,儼然「有牌的地下錢莊」,這番質疑讓融資業者造成的社會危機及監管缺口浮上檯面。如何建立更完善的法制,成了急需解決的重大議題。
金管會修《金保法》3子法,納管40家融資公司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左)、法務處長林志憲親上火線說明融資公司納管方向,強調以處理民眾權益損害問題為修法核心。(攝影/鄭宇辰)
其實,2008年時,行政院即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指定金管會為主管機關,希望將高利貸等地下金融業者導入正軌。不料,金融海嘯爆發,社會焦點轉向防止金融市場崩潰,最終立法院未能及時審議,不了了之。
近20年間,融資公司蓬勃發展,成了銀行與當鋪之間的金融巨獸,立法管理的呼聲再起。
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融資業法推動聯盟」以及立委王世堅、黃珊珊都支持應立專法,並提出草案版本,直指融資公司應特許設立,且由金管會管理。
金管會則回應,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需要高度規管,是因為它們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機構存亡與存款人、投資人、保戶息息相關;相較之下,融資公司倒閉的影響較小。銀行局長童政彰說:
「我們退一步看,融資租賃公司如果倒了會怎麼樣?跟前面三者所引發的社會經濟動盪應該差很多。甚至有人開玩笑說,融資租賃公司倒了,這些借錢的人可能就不用還了?」
然而,融資公司的不當行銷手法和不對等的資訊揭露,的確損害民眾權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金管會今年4月表態,分三階段把租賃公會40家成員納入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所定義的金融服務業,並修訂「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3項子法。日前修法預告期滿,第一階段納管最快將於今年8月底至9月初上路,規管範圍包括中租、裕融、和潤、日盛台駿4大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
金管會納管的40家融資公司,以及未納管的常見融資公司
第一階段納管
四大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子孫公司
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4.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2. 日盛台駿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金管會
資料整理:藍婉甄 | 製圖:黃禹禛
但是,融資租賃公司數量龐大,只管其中40家,是否真能達成管理成效?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局長童政彰說明,政府量能有限,難以納管所有民間借貸活動,如果設立專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經過特許才能經營,現有數千家公司將可能被視為非法,「只是將手邊資金以融資租賃方式借出,為什麼要被國家課以刑責?」
「乃至於標會、私人借貸等等,我們無法可管,也毋須去管,因為這就是經濟社會活動,」童政彰強調,融資爭議大多源自於大型融資業者不當行為,因此應將規管重點放在行為規範,而非將融資公司的營業資格、利率上限用單一標準劃分,「我真的需要這一筆錢,你讓我周轉才有續命的本錢,那到底利率要20%?30%?政府很難一刀切。」
童政彰重申,《金保法》及其子法修法將要求受管融資公司明示貸款利率、完整評估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價值等,且融資公司必須管理其委託的經銷商及代辦,無論複委託幾層,只要下包商違規,融資公司都得負責。根據《金保法》第30-1條規定,若融資公司違法,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大家口口聲聲說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專法,我們的回應是,並不是沒有專法在管,這部處理現行問題的專法就是《金保法》,」童政彰補充,資訊透明有助於消費者選擇,若業者手續費或利率過高,自然會被市場淘汰。金管會法務處長林志憲則認為,若融資公司納管後表現良好,得到社會肯認,也會對其他業者形成壓力。
融資公司怎麼管?
金管會修法 vs. 民間版專法草案
金管會 民間版
《金保法》修法重點
納管對象
已加入租賃公會的40家融資公司
融資金額限制
融資公司借給借款人的金額,不得超過融資標的物的價值
利息與手續費限制
⦿無特別規範。金管會表示,以《民法》年利率16%為借貸利息上限,且必須清楚標示 ⦿無規範手續費、開辦費等費用,但融資公司須將借款人應負擔的利息與所有相關費用(如手續費、開辦費等)加總,以「年百分率」(註)揭露
禁代簽文件及合約保存
⦿融資業者不得代替借款人、保證人或其他相關人簽署契約,或在未獲同意或授權下代填任何契約文件;業者不得要求借款人簽署空白本票 ⦿完成契約訂定後,業者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借款人
融資業務員資格及管理
融資公司委託他人辦理貸款招攬,必須確保對方在廣告、業務推廣與促銷時,嚴格遵守《金保法》規定;融資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與定期稽核機制
確實認識客戶並確保商品合適性
⦿融資公司及其受僱人、業務員、催收員催收債務時,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催收時必須表明姓名或公司名稱,並主動寄發書面催收函
債務催收規範
⦿融資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催收款項,不得使用暴力、恐嚇、辱罵、騷擾、詐欺、侵犯隱私等手段 ⦿須建立明確的外部催收機構遴選標準、監督與查核機制,一旦外部催收機構遭投訴,公司應立即回應處理
註:「年百分率」以借款利率、借款期間及辦理貸款所需支付的相關總費用計算,可反映貸款的「真實負擔」
資料整理:藍婉甄 | 製圖:黃禹禛
待部分融資公司納入金融服務業範圍後,未來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借款人可先向融資公司提出申訴;業者如未能在收到申訴後30天內回覆,或借款人對回覆結果不滿意,即可再進一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借款人提出評議的同時,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融資大戶成首波納管漏網之魚,金管會怎麼說?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及法務處長林志憲接受《報導者》專訪時強調,在尊重市場機制、考量金管會的管理量能下,現階段無法全數納管5,000~6,000家的民間融資公司。但為解決融資亂象,金管會先納管租賃公會40家會員。童政彰期待,透過明確要求業者揭露利率、各種名目費用下,市場機制會逐漸淘汰不良業者,逐漸遏止產業亂象。
然而,經記者調查融資公司後發現,有部分業務量龐大的融資業者,並不在納管名單內,甚至在揭露資訊上,也發現有關鍵疏漏。《報導者》以此詢問銀行局及法務處,以下是金管會答覆:
《報導者》:如果借款人與40家融資公司「以外」的業者發生糾紛,是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金管會:不會受理申訴,但會轉介借款人至聯輔基金會,借款人可透過聯輔基金會與融資公司協商。
《報導者》:金管會將民間三大融資公司中租迪和、和潤、裕融列入第一波納管對象,但實際上卻漏掉主導消費貸款的公司。例如:中租迪和手機貸服務,主要由中租子公司仲信99.99%轉投資的「創鉅有限合夥」負責,但創鉅卻不在40家名單之中?此外,若以機車貸、手機貸為主要業務者,上市公司網路家庭(PChome)旗下的「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應是前五大業者,為何也不在納管名單內?
金管會:謝謝《報導者》提供的資訊,金管會會再去了解這些公司的營運模式。融資公司如何管理已經討論多年,很難一步到位。金管會目前先聚焦租賃公會成員,未來會密切注意其他融資公司發展,若其他業者確實也以借貸為業,且經營規模龐大,會進一步研議是否納管。
《報導者》:坊間有不少代辦號稱是中租迪和、和潤、裕融的經銷窗口,但根據《報導者》了解,實際上,三大的經銷商可能不到10家,金管會是否有要求納管公司對外公布旗下的經銷商名單,讓借款人有公開資訊可判斷?
金管會:目前沒有,但未來會朝這個方向與業者溝通,可能列入行政指導中。
金融消費者與債務人處境迥異,民間團體憂納管成效有限
律師林永頌協助債務人多年,擔憂融資公司浮濫放貸,導致如「雙卡風暴」的債務危機再現。(攝影/鄭宇辰)
針對金管會直接以《金保法》納管部分融資公司,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林永頌提出質疑,現行《金保法》主要用來保護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交易,但投資人或要保人的思維、地位與借款人完全不一樣。
「一個人不跟銀行借,找到融資公司來,相對是比較弱勢,那你開他空白本票,沒有錢的人閉著眼睛也要簽。要投資的人不一樣,你要兜售,要說服他啊,投資人的地位相對高一點。」
林永頌舉《金保法》第11條為例,損害賠償對債務人而言,宛如「長在樹上的蘋果」,看得到吃不到,「你要賠償可以,要去法院訴訟,如果我是投資人,我少了2,000萬,我當然告啊。但借錢的人,哪有辦法再找律師去告?」林永頌表示,這樣的情況下,更需由行政機關積極做前端管理,處理99%或95%的爭議,5%或1%的零星個案才尋求司法救濟,「不然告的人很痛苦,司法也很痛苦。」
另一方面,林永頌指出,因為融資公司非特許行業,《金保法》第12-1條「廢止營業許可」行政懲罰形同虛設,且評議機制屬事後補救,無法有效解決問題。
2006年便投入卡債問題倡議的林永頌,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重要推手,並與前立委簡錫堦、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共同創立「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兩次聯合法扶律師群,免費提供民眾諮詢債務問題。近年來,他眼見雙卡風暴後,融資貸款亂象成為新一波社會隱憂——除了變相的高額利息,債務人常拿不到合約,導致不清楚借貸條款,事後難以主張權利;又或是融資公司缺乏徵信制度,使得債務人可能在不同業者間重複借貸,掉入借新還舊的泥淖;更有部分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一條龍合作,受害者被騙光積蓄後,再被引導至融資公司借錢,進而深陷債務漩渦。
因此,林永頌等倡議團體主張,應立新法明確規範融資公司營業資格、要求業務員定期更新執照,確保業者運作品質;且須明訂利率上限、禁止簽署空白本票。更重要的是,借款人能「無擔保」向融資公司借貸的金額,應與其他金融機構併算,總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22倍;並應建立徵信中心,確實掌握債務人償還能力。
不過,由立委賴士葆發起的公聽會中,有財政學者擔憂,若以專法高度規管融資公司,將導致業者放款意願緊縮、貸款門檻提高,中小企業取得資金恐怕更困難,並讓弱勢借款人被推向更高利的當鋪與地下錢莊。
林永頌回應,透過建立透明名單,讓民眾能一眼辨識哪些是合法放貸業者,「我是借款人,我經過搜尋,發現有2,000家公司經過許可,我就找一間,為什麼不好?」至於,融資業者本身已承受較高放貸風險,利率上限該怎麼訂,才能衡平業者利益?個人與中小企業是否適用不同利率?林永頌則認為,立法過程都可以再討論。
綜觀國際,中國、新加坡、日本等國都針對融資公司設立專法。其中,日本1983年頒布《貸金業法》後,由於「三惡」──過度授信、高利息、不當催收等情況未消解,又於2000年初逐步加強懲治力度。林永頌提到,日本《貸金業法》最初曾允許高達109%的合法年息,經多次修法,將利息上限大幅降低至15%;日本最高法院甚至解釋,允許債務人追討過去業者多收的利息,導致許多融資公司倒閉。
「搞死日本融資公司的不是《貸金業法》,是因為法律允許(融資公司)過去多拿的,要吐出來,」林永頌強調,立專法絕非要對融資公司趕盡殺絕。
40家融資公司納管後,前評議中心主委:劣幣逐良幣可能性較高
借錢管道百百種、融資公司上看數千家,政府的手該伸多長?各界看法不一。圖為示意,非文中指涉對象。(攝影/鄭宇辰)
《報導者》依公開財報資料統計,在去年立委王世堅開第一槍質疑融資亂象後,中租迪和、和潤、裕融三大公司營業額確實持平或下降;但同時,非本次修法管轄範疇、主力經營「瑪吉PAY」汽機車貸款的「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營收則上升。對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前主委、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直指,金管會低估了人性圖利的黑暗面,「我(代辦)前三大不好做,我就推去第四大、第五大;但沒納管的這幾家,到底跟前面三家有什麼不同?」
洪令家認為,金管會要求三大融資公司當「模範生」,並認為其他業者會自動仿效,是過度理想的期待;甚至,不在納管範疇的融資公司,還可能因為少了管理業務員等成本,營業規模愈來愈壯大,導致「劣幣逐良幣」。就有三大融資公司員工向洪令家坦言:「大家都做一樣的事,因為上市櫃公司賺得多就要被管,真的超倒楣。」
至於借貸爭議發生時,評議中心是否真能發揮作用?洪令家無奈譬喻,評議中心宛如「消波塊」,暫時替金管會抵擋這波社會壓力。實際上,會走往地下金融的借款人相對弱勢,難以意識到自己有哪些管道可求助;即使案件進到評議中心,也會面臨舉證難題,「真正的問題都是出在仲介到簽約中間的過程,他(申訴人)很難舉證說,我那天是什麼原因,才簽了這個約。」
她舉例,過去評議中心處理的案件中,有8成都是保險糾紛,知道申訴人證據有限,中心會同時請保險公司提供資料,「但有問題的公司永遠只給合約,問他(保險公司)有沒有業務員招攬過程的紀錄?業者說,年代久遠不見了,不然就是已讀不回。」也因為證據不足,多數都無法做出對申訴人有利的評議決定。
且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議中心並不處理債務協商或定價政策(指利率、手續費、貸放成數等)等情況,洪令家擔憂,大部分的融資爭議可能都不在受理範圍。但仍提醒借款人,未來不論是否進入評議申訴或司法程序,一定要妥善留存與業者的互動紀錄,例如與業者通話或見面時,一定要錄音、錄影,或是請對方將對話內容再轉錄成文字確認。
洪令家也呼籲,以《金保法》規管融資公司效果有限,若金管會管理量能不足,或許可聯合其他部會,對整體融資公司低度管理,像是定期審核負責人、營業員資格、繳交財務報表等;對融資公司而言,既然有營利,即需付出遵法成本。
「這(融資公司)就是一種金融產業,很多弱勢的人靠融資救急,但有正面也會有負面的影響,何況他們利潤這麼大。用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去看,怎麼會覺得不用管?」
資料來源:https://www.twreporter.org/a/loan-crisis-policy
5千融資公司納管40家:金管會「量能有限」不立專法,能解決借貸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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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圓血淚3-3】職災每年300死 職安修法重罰能治標?學者憂:付錢了事
【晶圓血淚3-3】職災每年300死 職安修法重罰能治標?學者憂:付錢了事
2025-06-16 08:10 / 作者 黃怡菁 / 記者
為強化營造業源頭防災、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勞動部已將《職安法》修正草案送進立院,提高罰則上限至150萬元。示意圖,廖瑞祥攝。
重大工安職災接連發生,台積電拚擴廠外包工人喪命、新光三越氣爆、全聯倉儲大火,皆為外包施工釀奪命意外,至今責任歸屬仍在釐清。為強化營造業源頭防災、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勞動部已將《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進立院,提高罰則上限至150萬元。專家預期嚇阻效果如何?跟著《太報》進一步解析。
科技廠趕工投入千人 職安管理橫向溝通斷鏈
我國營建業職災率比先進國家高出2至3倍,2019年至2023年間的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幾乎連年破300人,營建業各佔130到160人左右,失能傷害人數一年比一年高,從2019年1萬1,318人,到2023年1萬4,442人。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林毓堂分析,高科技產業建廠,屢屢發生職災,原因包含趕工與進場人員龐雜、各司其職缺乏統籌管理。以台積電晶圓龍頭為例,面臨國際性競爭及產業景氣循環的挑戰,其產品生命週期短,須以最速完成建廠以投入生產為首要目標,廠房規劃設計與施工往往重疊進行以節省工期,增加工程進度管理困難度。
林毓堂指出,尤其施工期間,包括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等平行分包廠商,可多達200家以上,高峰期進場勞工總人數,往往可達上千人,各工程專業各異,相互配合事項繁雜,若無事先規劃及結合管理,施工錯誤及職災風險也隨之攀升。
2023年9月26日,美國紐約證交所螢幕上的台積電標誌。路透社
「層層外包」壓縮成本 職災責任也「層層轉嫁」
工程層層轉包,行之有年,若以台積電蓋廠來說,當中涉及營建土木、線槽施作、機台組裝、電盤安裝、配管、裝潢等專業事項,「因為不會蓋房子,所以找包商蓋,台積電這在《民法》就是『定做人』。」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說。
賀光卍表示,其實台積電外包給廠商施做,會要求對方簽署《台積公司承攬商環安衛藍皮書》,據工傷協會了解,嘉科、南科職災死亡案件的職安守則,在台積電的藍皮書也都有相關規定,「但工地現場有沒有做?台積電也不知道,顯然藍皮書還是破功。」
RCA案律師團召集律師林永頌解釋,最原始的發包業主於《職安法》分為兩種情況,第26條適用於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給包商,只需風險告知義務;第27條則是當事業單位與承包商「共同作業」時,業主就要設置協議組織、巡視工地等。
兩者差在哪?「依《職安法》第25條,如果業主只是發包出去、沒有共同作業,發生職災是和下包商負連帶『補償』責任,如果業主和包商有在工地共同作業,就是負『賠償』責任。」林永頌強調,補償和賠償差一個字,就差很多,補償金額較少、賠償金額較多。
然而實務上,工地發生職災究竟誰該負起最終責任?時常一片混亂,例如台積電6年來,外包職災9件、10死,至少有7件「業主無責」,陽交大科法學院副教授邱羽凡直言,《職安法》第27條寫的是「事業單位」,此時就是在玩文字遊戲,「『事業單位』這4個字指的是洋基工程?還是台積電?這樣大家不是都有解釋空間嗎?只要是層層轉包,永遠都有釐清責任的困難。」
去年底全聯倉儲大火9死,也是一個顯著的案例,近期亡者家屬痛批,全聯發了慰問金後,就從未出面,剩下的都交由下包商調解,悲劇發生至今,包商仍相互推諉,以火調結果尚未出爐為由,拖延賠償責任。
全聯台中大肚區倉儲19日發生火警,濃煙竄天。資料照,台中市消防局提供
職安法擬仿日、英 修法新增包商統籌
業主將工程案平行發包給土木建商、機電、空調等包商,廠房量體大,系統複雜,涉及不同專業,包商們埋頭各做各的、無人統合,最終釀成職災往往是最前線、最弱勢的工人承擔。
為改善營建業職災沉痾,勞動部推動《職安法》修法,參考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明定發包之事業單位,應指定一主要承攬人,負責統合安全衛生管理責任,以及仿效英國《工程設計及管理規則》,在《職安法》修正草案第27條之1,新增工程業主應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統合管理責任,且須建立有效監督及審查機制。
勞動部擬修法,新增工程業主應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統合管理責任,且須建立有效監督及審查機制。示意圖,黃怡菁攝
罰則擬提高5倍 勞團:6年10條人命不到千萬「不會痛」
現行《職安法》裁罰額度,即便重大職災,最高只會罰到30萬元,勞動部送進立法院的修正草案,將最高罰金從3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
據工傷協會統計,台積電6年10名外包工人死亡,統計對包商雇主的裁罰共176萬元,賀光卍質疑:「176萬元乘以5倍,那也不過880萬元,請問10條人命不到1千萬,雇主會擔心嗎?」
擔憂罰鍰額度提高,仍無懲戒效果,工傷協會主張,對於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單位,應直接針對工程款的比例去罰,「例如,該案承包金額的10%,就拿出來罰,因為你這10趴,本來就是應該拿出來做教育訓練、職安,這樣才會有感。」 賀光卍說。
邱羽凡憂心,若單純提高罰鍰可能變相鼓勵企業付錢了事,「好像給了錢,我就不違法了,或包商只要有錢就一直投保、賠償,卻不停製造職災。」
「台積電股東大會,董事長魏哲家不是有講,如果真的很有問題,他們要將外包工程收回來、自己做?這句話滿重要的喔!」邱羽凡為股東會上魏哲家提出的承諾劃重點。
「如何把業主拉下來一起管理?才是工傷協會認為要解決的問題。」賀光卍期待《職安法》進一步將最原始的發包業主責任納入,否則承攬制度仍是讓勞工當替死鬼,「不能再用誰發錢,誰就是雇主這個邏輯做事,不然勞工就會死得很慘。」
畢竟錢罰再多,對財閥來說,永遠都是杯水車薪,而甘願賭一把方便、鋌而走險便宜行事,大有人在。林永頌補充,常發生職災的業者,與乖乖守法的業者,如果都繳納同樣的職災保費,也不公平,建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跟進修法,針對累犯雇主應提高勞保職災給付費率。
若台積電願意當起領頭羊,親力親為職安把關、對包商直接管理監督,將會是跨世代的轉變,而「企業社會責任」,勞工都在等著能有一天,從口號落實為實際行動。
工傷協會「台積電獲利驚人,勞工死傷慘重!」記者會。廖瑞祥攝
資料來源: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6/195365
【晶圓血淚3-3】職災每年300死 職安修法重罰能治標?學者憂:付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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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圓血淚3-1】「弟弟死在台積電」 外包職災家屬首次挺身喊話魏哲家
【晶圓血淚3-1】「弟弟死在台積電」 外包職災家屬首次挺身喊話魏哲家
2025-06-16 08:00 / 作者 黃怡菁
黃信壹在台積電南科18A廠遭冰水管重壓身亡,姐姐(左)與工傷協會股東會上向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遞陳情書,才讓此案曝光。廖瑞祥攝
AI熱潮發威,6月3日台積電舉辦股東會眾所矚目,股民們帶著雀躍心情出席,當中卻有一群拉起白布條、罕見在台積電外抗議的群眾,引起側目。原來是台積電外包商家屬小娟(匿名)帶著弟弟黃信壹遺照,悲痛向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泣訴,擴廠過程不要再有死傷。據工傷協會統計,台積電自2019年起,至少10位外包工人殞命,小娟成為亡者家屬中,首位公開向「護國神山」討公道的第一人。
「我們都已經和解了,為什麼還要站出來?因為又死人了!」小娟接受《太報》專訪時,提及弟弟黃信壹職災死亡案,當初連一則新聞都沒有曝光,於是悲從中來泣不成聲,紙巾一張接著一張拭淚,令人難以想像6月3日台積電股東會當天,小娟何以如此鎮定地上台與魏哲家直球對決、展開對話?
黃信壹職災案發生後不久,竹科再度有外包工人死亡,黃信壹姐姐小娟說,消息貼到親友群組,大家都在流淚。黃怡菁攝
父早逝、家有4手足 胞姊自幼代母職照顧
黃信壹民國73年出生,父親早逝,母親在成衣加工廠上班,排行老三的姐姐小娟,年紀大上黃信壹一輪,課後時常代母職照顧黃信壹,「我還會揹著弟弟到市場買菜,『阿桑(台語)看到就會問說,妹妹,這你兒子喔?』」此時小娟就會趕緊澄清,「不是啦!這是我弟弟!」
小娟說,兄弟姊妹都是靠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弟弟高職畢業就去當兵,退伍後與家人經營飲料加盟生意,結束營業後,黃信壹友人揪他一起從事台積電外包商工程施做,於是,黃信壹一路從學徒做起。「他做得頗有成就感喔!從配管設計到現場執行,都可以一手包辦了!」
台積電往南擴廠,增加許多就業機會,近年更是與各行各業搶工,小娟舉例,朋友開了工作室,房子都租下去了,卻招募不到人手,「因為工人都被台積電外包商叫去了,水電、冷氣、裝潢瞬間都不見了,都去台積電趕工,這就是我們南部的狀況。」
陽光男正準備婚宴 職災殞命「成家夢碎」
母親去世後,小娟與黃信壹更是情同母子,小娟只要帶小孩、老公出門旅遊,就會邀請黃信壹同行。在小娟心中,黃信壹始終是個開心果、陽光男孩,原本也有一位已論及婚嫁的女友,出事不久前,姊弟倆還在討論家宴「要簡單辦個兩桌」。
去年(2024)中秋節家庭聚餐前夕,黃信壹也說好要作東,帶姊姊一家享用台南知名溫體牛餐廳。說起種種過往,宛如小娟手機裡的待辦清單,只是,弟弟成家的期盼、家人月圓的團聚,終究還是夢碎,永遠缺角。
黃信壹(右一)生前時常與姐姐小娟家人出遊。家屬提供
小娟強調,黃信壹從業配管工程8年以來,「工地不能抽菸、喝阿比,該戴安全帽等,弟弟都很配合,不少小包商搶著要他跳槽,結果出事的卻是我弟弟。」
職災事發後,檢察官前往台積電南科18A廠勘驗,家屬只能夠在鐵門外「瞄一眼」,卻不得其門而入,小娟把握檢察官翻開工地照片的瞬間,瞧見照片裡,地上滿是黃信壹的鮮血。
台積電未曾出面 家屬被逼站上殘酷擂台
小娟不滿指出,事發後,僅大、小包商面對家屬,卻不見台積電派人慰問,「我弟人死在台積電,卻都沒有人出面,會不會太扯了?」小娟形容調解過程「很像被推到擂台跟怪獸打架!每次只要對方告訴我,妳弟無父、無母、沒小孩,我就覺得自己又被捅了一刀。」
由於黃信壹未婚、雙親過世,遺屬僅能依《勞基法》第59條,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及40個月死亡補償,兄弟姐妹為旁系血親,依《民法》無權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起初,承包商以不成比例的極低金額,向家屬談和解,小娟輾轉向外求助,使得工傷協會首次介入台積電外包職災調解,並透過立委調資料,驚覺台積電不斷獲利成長的同時,外包職災率也越趨攀升。
和解後職災仍發生 股東會悲憤喊「別再死人」
去年9月黃信壹案發生後,同年又陸續有兩位台積電外包工人職災身亡,小娟說:「我們看到竹科又出事,大家都在流淚,我真的希望不要再有死傷了,台積電你這隻大鯨魚,國家把你養得這麼大條,你要不要有社會責任啊?」
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指出,和解當下黃信壹家屬即要求包商,未來要落實工安,別再重蹈覆轍,不料,今年5月又有人死於台積電,「 阿壹的姐姐就受不了,股東會抗議,不是來跟你要錢,『抱歉,我們已經和解了,我們是要的是其他人安全。』」
工傷協會與家屬提出以下三項訴求:
一、台積電公司及台積電基金會應立即慰問職災家屬與勞工,提出職災照護與援助方案。
二、台積電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單位應統籌、監督,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確保勞工安全,並對外公開相關資訊。
三、設立獨立第三方監察工安機制,讓社會參與監督,杜絕職災悲劇重演。
長期關注人權司改議題、RCA案律師團召集律師林永頌表示,黃信壹職災案,台積電是「共同作業」的原事業單位,在《職安法》第27條明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廠商,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有責任巡視、給予包商安全衛教指導及協助,換句話說,「台積電不應該『裝惦惦(台語)』」。
律師林永頌解釋《職安法》第26與27條差異在於事業單位是否與外包商共同作業。黃怡菁攝
台積電平均每年蓋5座新廠,背後有多少外包勞工貢獻時間、體力?儘管建廠人員並非台積電編制內勞工,可是蓋廠量產最終獲利的仍是台積電。林永頌直言,台積電不該保持沉默,何謂成功的企業?股票營收、EPS等金錢數字看似容易衡量,「但如果留下傷害,如何讓人尊重?」
當天股東會上,董事長魏哲家代表公司向家屬致歉,並強調台積電不只是會賺錢,還有社會責任,我們絕對「不是只賠錢了事」,工安與環保是不容妥協的。魏哲家也說,目前台積電在世界各地蓋工廠,發現日本人的管理模式的確比台灣更為完整,所以也在思考是否將各國蓋廠的經驗帶回台灣,「如果必須由台積電親自管的每個Project,我們就親自管。」
台積電股東常會,董事長魏哲家。廖瑞祥攝
股東會上,小娟眾目睽睽與大人物魏哲家對話,受訪時回想起來,她難得含蓄展顏,並謙虛地說,若是沒有工傷協會專員的協助,我們想站出來也沒有方法,「但我沒想到它(工傷協會)會搞這麼大!然後我還會和魏哲家講話?!」小娟揶揄自己當下都快大舌頭了。
「不過,我還是老話一句,台積電這條大鯨魚,若有偉大的企業家精神,你賺這麼多錢,應該要好好照顧台灣人民。」她期待台積電仍應回頭檢討,是否因擴廠速度太快,而失去過往工安該有的品質水準?「如果可以因為我的發言,減少往後工人死傷,那抗議這件事,就有意義了。」
資料來源: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6/195358
【晶圓血淚3-1】「弟弟死在台積電」 外包職災家屬首次挺身喊話魏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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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貸亂象無法可管 民間推動「融資業法」立法
萬物貸亂象無法可管 民間推動「融資業法」立法
2025-05-24 19:30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多位律師站出來,融資業法推動聯盟表示,融資亂象嚴重,但卻無法可管,他們已研擬「融資業法」,希望與金管會、立法院攜手合作設立專法,終結亂象。記者陳儷方/攝影
融資市場缺乏監管機制,朝野都有立委要求政府應立法納管,但行政部門立法進度緩慢,融資業法推動聯盟2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以制定專法方式規範市場,保障債務人權益。
根據法扶等單位受理案件,常見複合傷害型態,以受害者許小姐為例,一切從誘騙投資開始,鼓勵投資虛擬貨幣,先是投資1萬美元,果然有獲利,錢也可以提領出來,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鼓吹被害人以信貸、車貸、刷信用卡換現金等方式,取得更多資金投資,這些錢都投入虛設的投資網站,錢被騙走,而債務則全歸被害人承擔。
許小姐跟銀行借了信貸,也跟中租借了車貸,還刷卡換現金,現在除了要還貸款,還要支付信用卡費,每個月需要10萬元還錢,身為老師的他,每個月薪水只有6萬多元,現在只能拿保單質押借錢來還。許小姐雖然報了警,也提供詐騙者的LINE ID,但警方以查不到對方為由結案處理。
幾種貸款中,讓許小姐最喘不過氣的是融資公司,融資60萬元,利率11%、手續費6000元,許小姐想要提前清償這筆利率最高的貸款,卻被告知手續費要收12%,融資公司貸款條件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認為,融資公司在台灣無法可管,已造成社會問題,台灣並無像日本有貸金業法可管理,因此推動設立專法,刻不容緩。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林永頌表示,光是受害情形就無從統計,根本就沒人也沒法可管,他們研擬草案的納管對象,是參考日本貸金業法,定義以融資為業者,都是監管對象,且直接斬斷詐騙集團與融資業者合作訛詐金錢的機會,「如果詐騙跟借貸的人勾結或媒合,我們定的草案是這個債權契約會無效,債權不能請求,這才是有效的作法」。
聯盟指出,台灣的租賃公司、融資公司借貸花招百出,除了汽車機車外,現在連手機、冷氣機、冰箱都可以申貸,甚至不用抵押品,而是以購物的名義,向租賃業者申請分期貸款,民間稱為「萬物貸」。
這種借貸有4項特色:高額利息、拿不到貸款契約、借款人簽下空白支票而不自知、與詐騙集團勾結等。其中,高額利息部分,法院判決曾計算連同利息、違約金等各種名目費用加總後,真正借款者須支付的「利息」高達43.4484%;與詐騙集團勾結的部分,則以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最常見。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762344
萬物貸亂象無法可管 民間推動「融資業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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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9月納管》民間要求立專法 金管會堅持以《金保法》納管: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租賃業9月納管》民間要求立專法 金管會堅持以《金保法》納管: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李海琪
2025年5月22日
林永頌律師表示,如今社會問題已很嚴重,若民間融資業法條文有不妥之處皆可提出討論,但不立專法就是不應該。(圖片來源/國會頻道)
融資市場亂象頻傳,不但利率高於合理範圍,還涉及空白本票、資訊不透明等問題,立法院財委會今(22)日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探討是否應另立《融資公司專法》,但金管會主張當前先依《金保法》納管具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就可以了。
代表民間的律師團體質疑納管範圍過窄、效果有限,無法實質遏止市場亂象,要求應該立定融資業專法,才有效用,若民間版本有何不妥皆可提出討論,而非以《金保法》子法抽象地納管。
對此,金管會與銀行局說明納管原則與執行難點,最後仍強調以消費者保護為核心,堅持以金保法、分階段納入管理,但社會各界與朝野立委皆對於目前法律架構是否足以應對現況,仍有高度關注與質疑。
金管會稱金保法將可納管9成,律師質疑計算基礎不明
融資業者業務亂象頻出,規避民法如利率上限、利息不得滾入再生利息等規定,依照目前有法院裁定的案件,融資業者的利息高達4.50%,用複利計算,甚至再巧奪各種名目來收取其他費用。
此外,部分業者要求債務人借貸之際要簽下空白本票,導致40萬元的借貸,業者卻自行填載60萬元本票,定型化契約也時常不給。導致相當多弱勢處於緊急、吃訊不透明的狀態下,陷入更大的借貸漩渦,翻身困難。
針對此次公聽會,金管會提出報告指出,針對納入管理的範圍及授權子法內容進行法規預告,預計會在114年6月30日前正式公布。第一階段將公告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的分期付款買賣等或其他類似融資性質的服務;預計114年9月起正式納管,屆時納管之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模市占率可達9成。
不過,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律師質疑,金管會所謂的依金保法可管轄到市場9成,其計算基礎到底為何?金管會根本不知道台灣融資業者到底有幾千家。
他直言,「納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沒用的」,金管會計畫一年納管的融資公司才40家,雖然並未確切統計,但全台恐有超過2000家的融資業者,同時也不是只有公司,有很多代辦、借錢的都是個人,並不在金管會納管範圍中,「所謂市占率可達九成,根據什麼?拿數據給我看」。
僅納管金保法無效果,監管不做、後續處理爭議有何意義?
林永頌續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有三個概念,第一個為第11條之3,需受害者去進行告訴,給予民事賠償。對此,林永頌坦言,這對富人投資發生問題時還有可能,但弱勢者是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告訴的,上游行政管理不做好,反而容易導致司法下游堆一大堆案件。
再來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管會報告提及,金保法規範面向(包含公平訂約原則、廣告業務招攬、商品適合度、充分告知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已涵蓋目前融資租賃公司消金業務主要爭議及國外監管重點,並可透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消費者爭議。
林永頌表示,評議中心也是處理一位位個案,上游行政不完善,再說後面又爭議處理中心有何意義?
同時,林也質疑,金保法的確有針對未依規定的業者也相關處分,例如警告、停止該金融商品銷售等,但至今依照此條文進行處分的案件數有多少,「有學者告訴我,沒有」。
林永頌強調,金保法對於部分融資業者亂象並無規範,例如無利息上限、違約金上限、禁止複利;沒有徵信機制、沒有借貸金額上限;對於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勾結的效果也無規範。另外,不當催收、應提供契約書、禁止空白本票也都未規範在內。
他說,金管會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此抽象的條文,甚至用子法規來規範,這些規定其實並無效果,違反法律保護原則。
(更多新聞:融資業法民間草案出爐》開空頭本票、借牌營業恐「刑法伺候」 母公司也將連帶受罰)
堅持先以《金保法》逐步納管,金管會: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針對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認為應有更全面且長期的規劃,現階段先依《金控法》逐步將具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納入管理,是較為務實且立即可行的方式。銀行局進一步指出,國內民間融資業者眾多,業務模式與經營型態差異大,若全面比照金融服務業納管,恐對現行金融監理量能造成排擠。
對於外界關注的「假交易真融資」問題,銀行局解釋,融資租賃公司受限於《公司法》第15條,無法直接放款予自然人,因此多以應收帳款收買方式從事中古車貸款。由於評估重點在還款能力,而非車輛價值,易衍生過度融資疑慮。為此,租賃公會已制定自律規範,限制融資金額不得高於車輛市價,金管會也在子法修正案中明訂相關限制條文。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則強調,融資公司並不吸收大眾資金,不致引發系統性風險,監理重點應放在消費者保護,例如不當招攬、利率告知不實與過度放款等。他表示,金管會與外界在整頓亂象上的目標一致,差別僅在執行手段。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7%A7%9F%E8%B3%83%E6%A5%AD9%E6%9C%88%E7%B4%8D%E7%AE%A1-%E6%B0%91%E9%96%93%E8%A6%81%E6%B1%82%E7%AB%8B%E5%B0%88%E6%B3%95-%E9%87%91%E7%AE%A1%E6%9C%83%E5%A0%85%E6%8C%81%E4%BB%A5-%E9%87%91%E4%BF%9D%E6%B3%95-%E7%B4%8D%E7%AE%A1-072512496.html
租賃業9月納管》民間要求立專法 金管會堅持以《金保法》納管:目標一致、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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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亂象… 新型消債風暴來襲 民團疾呼設專法
融資公司亂象… 新型消債風暴來襲 民團疾呼設專法
2025-05-18 00:38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專題報導
金管會
融資公司放款亂象造成消債金額惡化,民團呼籲設立專法納管。本報資料照片
二○二三年網路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喧騰一時,喚起社會對融資公司放款亂象的重視,時隔二年,不但未解決,還變本加厲。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林永頌指出,當年的雙卡風暴有來自銀行七千九百億元的債權,現在新型態的債務則來自融資公司,若以五大租賃公司的中古車貸業務規模來看,恐怕估計已有數千億之多,這些融資亂象再不好好納管,將成為繼二○○五年雙卡風暴之後最大的消費者債務風暴。
社工批業者 鎖定貧窮騙錢
輔仁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吳宗昇統計,卡債族在無法向銀行繼續取得借款後,轉向融資公司借中古車貸、商品貸的案例持續增加。
李姓社工根據她十二年來所接觸的案件統計,以銀行為借款對象的卡債、信貸這些「舊型債務」,四十至六十歲者占比大約七成,但新型債務在年紀的分布上則是顛倒過來,廿至五十歲者占比高達八成之多。
李姓社工指出,融資公司透過代辦公司專門瞄準這些信用小白,或是財力不佳者借錢:「等於鎖定貧窮來騙錢!」有許多新型態的債務已等同「新型態的詐騙」,從一○九年至一一三年,這些新型債務快速成長,至一一三年,已占全體債務諮詢比重高達三成。
金管會從去年八月表示評估立融資公司專法,時至今日過九個多月,金管會一直不願允諾立法,只表示要將融資公司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為此,立院財政委員會在廿二日將舉行公聽會,主要用意在督促金管會盡快加入融資公司法專法的立法行列。
專法懲處 更能阻勾結詐團
林永頌直言:「上游若不管好,下游問題就會氾濫成災!」倘若金保法無法管好融資公司,會導致事事都透過評議、司法訴訟來解決,相較之下,專法能發揮更大的嚇阻作用,更有助金管會監理。
林永頌指出,訂定專法後,融資公司就能比照銀行採特許制,而且執照非永久有效,而是五年一換。
此外討債人員若有暴力討債、業務員和詐團勾結等惡行,就會被記點,次數一多,就會被吊銷牌照,這些都更能讓金管會發揮監督力量。對借款民眾而言,若融資公司與詐團勾結再借款給民眾,經司法機關認定受騙的民眾可不用還錢,對於手段凶殘的追債也會被懲處,也更能嚇阻不肖業者與詐團勾結、欺壓借款民眾的歪風。
林永頌指出,相對於融資公司有法務團隊,一般民眾根本無力出錢打官司,雙方打官司的力量完全不對等,而且金保法只有民事求償。
「全國律師聯合會」消債委員會主委林孜俞指出,專法對於空白本票、相關人員、融資業設立,以及詐騙集團勾結的懲處,還有網路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都要求得非常仔細,也是金保法很多沒考慮到的部分。
圖/聯合報提供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747032
融資公司亂象… 新型消債風暴來襲 民團疾呼設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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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跨年舞台工安意外 家屬批觀傳局臨時改協調會時間不重視
北市跨年舞台工安意外 家屬批觀傳局臨時改協調會時間不重視
曾盈瑜
2025年5月16日 週五 下午10:19
工傷協會與Lawai Arik家屬上午舉行記者會批觀傳局。
去年12月25日阿美族青年Lawai Arik(拉外.阿利克)在北市府外搭設跨年晚會舞台,卻不幸墜落死亡,事發至今125天,跨年晚會業主、台北市觀傳局今(16日)才首度召開協調會,邀Lawai Arik家屬、承包商與下包商等公司代表共同會商。Lawai的哥哥高嘉澤在協調會前控訴,觀傳局昨臨時才告知局長不會出席、並更改會議地點,「敲這麼久的時間昨天才說要改,感覺很不受重視」。
2024年12月底,台北市政府為準備跨年晚會,在市府外搭建跨年晚會舞台,卻發生舞台工人Lawai Arik自鷹架高處摔落不治的不幸事件。市府隨後依職安法對承商「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包商「星船音響工程有限公司」開罰15萬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與Lawai Arik的父親、母親、哥哥上午共同在協調會前舉行記者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賀光卍指出,直至昨日,家屬與協會才得知局長不會出席協調會,且原盼能在市府召開會議,觀傳局聯絡人也曾表示同意,卻在昨天突然改變安排,「這個新局長一點人文關懷的味道都沒有」。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理事長李竣凱也說,本案業主、台北市長蔣萬安,在其主辦的活動中發生工殤事件,市府團隊未能妥善處理家屬照顧,甚至讓家屬感到不受尊重,且事情就發生在市府團隊剛完成改組之際,蔣萬安是否應該重新審視自己的人事決策?
律師林永頌指出,Lawai是在出事當天才加入職災保險,此前從未有過保險,這個跨年晚會的案子層層轉包這麼多大公司,卻都沒注意到第一線勞工沒有保險;根據事後勞動局所作的職災報告,此案多數包商也都有教育訓練未完備等缺漏,業主觀傳局卻也沒有督導,觀傳局就算將此案委外,也應該要負起對職業傷害的預防責任,不能「事前沒有、事後也沒有」,台灣是進步的國家,不應該建立在勞工生命安全之上,應該記取教訓、落實傷害發生的預防。
工傷協會與家屬在協調會中提出三項訴求,包括原民工作傷害預防、在市府前建立工殤碑、要求觀傳局與四個承包單位提出具體方案落實對家屬照顧。
對於協會要求開辦「原住民優先班」加強職安教育、將高風險產業納入職安教育範疇,與會的勞動局代表同意增加非營造業的職安教育訓練班,其餘部分將帶回討論。至於工殤碑及家屬照顧方案,主持會議的觀傳局副局長蕭君杰都表示將帶回討論,暫定6月初舉行第二次協調會。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5%B8%82%E8%B7%A8%E5%B9%B4%E8%88%9E%E5%8F%B0%E5%B7%A5%E5%AE%89%E6%84%8F%E5%A4%96-%E5%AE%B6%E5%B1%AC%E6%89%B9%E8%A7%80%E5%82%B3%E5%B1%80%E8%87%A8%E6%99%82%E6%94%B9%E5%8D%94%E8%AA%BF%E6%9C%83%E6%99%82%E9%96%93%E4%B8%8D%E9%87%8D%E8%A6%96-141900752.html
北市跨年舞台工安意外 家屬批觀傳局臨時改協調會時間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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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行政訴訟案迎轉折 海岸利用許可案發回更審
三接行政訴訟案迎轉折 海岸利用許可案發回更審
環境資訊中心
2025年5月6日 週二 上午11:33
桃園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因藻礁爭議,環團發起訴訟,原本一審敗訴,如今在司法上出現轉折。昨(5)日,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與大潭藻礁律師團召開記者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大潭藻礁義務律師團成員陳憲政指出,本案為《海岸管理法》自2015年施行以來,第二次由法院實質審查海岸開發爭議的案件,將成為往後相關開發案的指標判例。
環團:判決扭轉過往仰賴行政機關意見為主,對海岸保護別具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上月18日做出四項行政處分,兩件海岸利用許可與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件造地許可上訴遭駁回。
陳憲政分析,《海岸管理法》第26條明訂,開發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應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過去法院多認為這類判斷涉及高度技術與專業性,應尊重行政機關判斷,不宜司法介入,但最高行政法院此次明確指出,只要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險預測」或「政策取捨」,法院就有權實質審查其合法性與合理性。
陳憲政表示,這項判決扭轉過往仰賴行政機關意見為主的「低密度審查」,對台灣海岸管理及保護別具意義。
至於未來攻防焦點,大潭藻礁律師團成員律師張譽尹分析,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時,必須實質審查「桃園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桃園觀塘工業區(三接)」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能否完整說明其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各項規定,將成為攻防核心。
張譽尹認為,此判決為全案帶來一線曙光。若能撤銷海岸利用許可,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2項停止三接開發,也讓「拆堤還海」不再只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根據《公視》報導,中油回應尊重司法,也強調三接預計會在6月供氣。
最高法院首肯居民提訴適格 氣爆風險可波及21公里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指出,海岸利用許可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肯定《海岸管理法》對特定範圍人民具保護規範,因液化天然氣主要成分為甲烷,其洩漏的氣雲具爆炸風險。兩位原告潘忠政、程美玲距離開發基地約19.88公里,並不在5至8公里的疏散管制範圍內。然而,在最糟情況下,若天然氣儲槽全數洩漏並爆炸,其威力約等於8萬1000公噸TNT炸藥,波及範圍可擴及21公里,甚至使該區玻璃有五成破損率,因此不能否定原告提起訴訟的「適格性」。
蔡雅瀅強調,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此前審判中,行政法院「無判餘地」可言,意指相對行政機關可有自由空間解釋個案,而行政法院只能做有限度的審查,但在本案中標準清楚,並不涉及高度科技性或政策取捨,就算是海審會提出結論,法院仍有最終判斷權。
蔡雅瀅指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根據海審會的審查結論,就判定開發案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沒有依職責主動調查重要證據,判斷事實也沒有根據完整的證據,所以判決有違法之處。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4%B8%89%E6%8E%A5%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A1%88%E8%BF%8E%E8%BD%89%E6%8A%98-%E6%B5%B7%E5%B2%B8%E5%88%A9%E7%94%A8%E8%A8%B1%E5%8F%AF%E6%A1%88%E7%99%BC%E5%9B%9E%E6%9B%B4%E5%AF%A9-033300639.html
三接行政訴訟案迎轉折 海岸利用許可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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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法規範還不夠?黃珊珊、王世堅提融資公司專法草案 金管會:先從金保法納管吸取實務經驗
金保法規範還不夠?黃珊珊、王世堅提融資公司專法草案 金管會:先從金保法納管吸取實務經驗
信傳媒
更新於 04月09日01:03 • 發布於 04月09日08:01 • 葉佳華
立法委員黃珊珊、立法委員王世堅8日在立法院與北律消債委員會、卡債自救會召開公聽會,針對本會期將提出的融資公司專法「融資公司法草案」進行討論。(攝影/葉佳華)
近年來台灣出現許多商品貸、機車貸、小額投資,號稱可用小資產獲高額貸款,且二胎、三胎皆可貸,但這些公司沒管理、無徵信就可貸、利率收取不透明,讓許多民眾誤入財務陷阱,簽下空白本票、高利貸利滾利,引發融資公司亂象。
儘管金管會目前已經打算先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由三階段逐步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規範,但立委認為力道還不夠,目前包括民眾黨團、民進黨立委王世堅等人已提出融資公司專法草案版本,並在8日與民間團體北律消債委員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等單位舉行公聽會,廣邀專家學者、公會、協會、業者代表及業界人士針對專法內容進行討論。
金保法規範還不夠,王世堅提三個理由:必須堅定推動專法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委員指出,融資公司專法的推動目的是為了強化融資公司相關業務的行為監理,由於目前幾大融資公司規模已經比國內小型銀行都還要大,顯然有成為影子銀行的可能與空間;既然融資公司本質是金融的、性質是金融的,那麼行為跟機構上監理也必須是金融的,因此專法的推動與訂定,刻不容緩。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也說,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上台後,雖然很努力透過《金保法》優先納管大型租賃公司,但近幾個月以來發現「還是不夠」,因此他認為融資租賃專法勢必要堅定地推動,王世堅分析三點,第一,《金保法》沒有辦法讓主管機關做行政監督;第二,對於租賃公司的借貸金額及利率上限也無法管束;第三,《金保法》只能保護自然人消費者,沒辦法保護公司,後續恐怕會衍生出人頭公司的問題。
王世堅認為,融資公司專法所規範的主體,必須針對設定許可的期限,例如以5年為期限,並且給予主管機關可吊銷設定許可的權限,另外,針對融資金額上限、融資利率上限設定門檻,以及針對不當宣傳如何讓廣告下架等議題進行規範,才能有別於《金保法》更進一步去監督與管理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業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可借牌否則有刑責
台北律師公會消債委員會召集人林永頌與10名律師一同花了半年的時間,共同草擬出「民間版」的融資租賃專法,重點著重在針對主管機關(金管會)的行政監督,例如,融資業者須經金管會許可才能營業,且5年到期必須重新申請、且融資業者不得借牌,若違反有刑責,若融資業者違反規定,金管會可廢止許可。
另外,針對若融資業務在網路上刊登不當廣告,主管機關也有權移除;且針對借貸金額上限、利率及違約金上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不得要求簽空白本票等行為;甚至在融資業者的自律部分,也應該建立客戶申訴的機制管道、必須加入融資業同業商業公會,才能營業。
前金融評議中心主委、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洪令家則認為,融資租賃專法這部法令命運多舛,但強化金融業務監管仍有必要,只是融資公司合計約有2000餘家,金管會是否有量能可以一一去監管,必須好好思考如何有效管理;洪令家也重申,只有金保法是不夠,「如果沒有專法的話,等於對這個病完全沒有辦法醫治。」
沒有加入公會又該怎麼管理?李源鐘:觀察《金保法》規範成效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源鐘今日也現身公聽會上,他指出,這個行業在台灣將近50年,在銀行家數過多(overbanking)的情況下還能生存這麼久,代表社會上確實有一塊銀行服務不到、也不願意服務,「我們確實解決了很多問題!對國家社會有很大的貢獻!上市公司從小到大絕對有80%以上都用過租賃。」
「我們真的很希望有主管機關。」李源鐘指出,因為融資租賃公司有很多事情不能做,例如,調聯徵中心的資料;其次,李源鐘指出,由於目前金管會已經在推《金保法》規範,應該先觀察一陣子看看優劣,再來討論專法內容,且認為專法應該把個人融資跟公司分開,不要混在一起。
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林逸民也說,根據公會會員統計,目前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企業金融業務占67.58%,近兩年之所以紛紛擾擾是因為業者以應收帳款買賣方式從事中古車融資,這裡面牽涉到透過經銷商,但他表示,從去年3月金管會開始要求做租賃自律公約後,以目前來講,中古車融資業務已剩下3成左右。
林逸民也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專法內容若針對所有從事融資租賃業者都要登記為融資租賃公司,那麼現在上市的4家租賃公司未來是否都要改名稱?另外,以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來講,會員有40家,但實際上有做中古車融資僅有14家,還有13家由銀行轉投資的租賃公司,未來整個都要改名嗎?第二,除了非會員公司之外,究竟要怎麼通通把它撈進來管理?
對此,金管會副主委莊琇媛指出,按照現行《金保法》規定,若融資租賃公司違反相關規定,例如行銷、費率揭露、風險告知等,若違反規定的話,金管會是可以給予法則,罰緩金額處30萬至1000萬元,希望先透過《金保法》,逐步將融資公司納管進來,預計最後會有40~50家可在納管範圍內;至於是否要訂定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傾向在這段納管時間、吸引實務經驗後,再評估如何把融資公司專法訂得更完善。
資料來源: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VxjX7EL
金保法規範還不夠?黃珊珊、王世堅提融資公司專法草案 金管會:先從金保法納管吸取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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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民團呼籲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放寬補償金時效
影/民團呼籲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放寬補償金時效
2025-03-21 12:05 攝影中心/ 記者林俊良即時報導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舉行「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記者會,聯盟召集人林永頌(左二)呼籲,在合理化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同時,也希望過去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都有機會在新法通過後,重新拿到補償。記者林俊良/攝影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舉行「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記者會,針對保障犯罪被害人,當人民遇到致死、致重傷或性侵害的刑事犯罪時,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可向國家請求補償。2023年修法時,又為了特別保護未成年的被害人,而將請求的時效延長至「被害人成年後5年」。然而,這個修法的美意在法務部現行的解釋下,完全看得到,用不著。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
對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正式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在合理化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同時,也希望過去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都有機會在新法通過後,重新拿到補償,並呼籲法務部勿再當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絆腳石,而是應共同推動修法,積極彌補過去的錯誤,並於修法通過後主動通知過去因此被拒賠的被害人、被害人支持團體,讓他們有機會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也希望各政黨可以看到被害人的困境,支持推動修法。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舉行「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記者會,呼籲法務部勿再當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絆腳石,而是應共同推動修法,積極彌補過去的錯誤,並於修法通過後主動通知過去因此被拒賠的被害人、被害人支持團體,讓他們有機會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記者林俊良/攝影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舉行「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記者會。聯盟召集人林永頌(中)呼籲,在合理化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同時,也希望過去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都有機會在新法通過後,重新拿到補償。記者林俊良/攝影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舉行「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記者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右)表示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呼籲,法務部勿再當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絆腳石,而是應共同推動修法,積極彌補過去的錯誤,並於修法通過後主動通知過去因此被拒賠的被害人、被害人支持團體,讓他們有機會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記者林俊良/攝影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622926
影/民團呼籲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放寬補償金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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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拋平冤四法草案 盼完善監院救援冤案程序
民團拋平冤四法草案 盼完善監院救援冤案程序
2025/3/5 12:10(3/5 15:31 更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右)、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左)與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中),5日在立法院舉行通過「平冤四法」開啟冤案救濟新思維記者會,高呼口號並提出相關訴求。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4年3月5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今天提出「平冤四法」草案,希望完善監察院救援冤案程序、在監察院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等,藉此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盼各界共同討論,改革冤案平反制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效能不彰等情形下,民間團體提出「平冤四法」草案,研擬修正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
林永頌說明,為改善台灣的冤案救濟制度,應盡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內容,包括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的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根據現場提供的參考資料,監察法修法重點包括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者,如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認為有罪確定判決有重新審理的必要,得經該委員會決議送交冤案救濟委員會審查。經冤案救濟委員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並載明理由,提監察院會討論,當經全體委員2/3以上認為有必要者,得向司法院設立的專庭提起救濟。
草案說明提及,此救濟機制是在現行刑事訴訴訟法再審、非常上訴之外,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其受理的法院組織與審理程序,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以法律定之。
法院組織法修法重點則為,司法院應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裁判監察院認有必要救濟的刑事確定案件。(編輯:張若瑤)1140305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3050102.aspx
民團拋平冤四法草案 盼完善監院救援冤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