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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務流沙中爬起1/從律師到志工 他們替貧困負債者織起一道防護網
2025.11.27 05:28 臺北時間
從債務流沙中爬起1/從律師到志工 他們替貧困負債者織起一道防護網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除了幾位熱心律師,還有數十位志工,特別的是,志工們大多曾經是卡奴。
文
簡竹書
攝影
蘇立坤
王漢順
王均峰
杭大鵬
在這裡,焦慮與希望交織。沒有指責,只有理解與支持。
20年前,信用卡風暴將無數家庭推向絕境,幾位律師、立委與學者緊急組成「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無數卡奴從谷底拉起。重生的卡奴們卻也沒有離開,他們轉身一變,成為志工。從法律專業到溫暖的陪伴,這群人共同織起一道救命繩索,持續讓人們從債務泥沼中重新站起。
如今,融資公司貸款成了新型態的債務陷阱。這群人依然在這裡,沒有離開,他們低調卻不曾間斷地,協助每一個被逼到懸崖的家庭。
債務諮詢的結束時間是12點,此刻都12點半了,還有最後一位債務人在等待諮詢,1位30多歲年輕女生,狀況較特殊。
自救會志工 多是當年的卡奴
終於結束後,律師林永頌解釋,那位女生並非欠卡債,是多年前替老闆擔任連帶保證人,最近公司收了,「債務7、8,000萬元,誰還得出7、8,000萬元?」
這是「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固定每月舉辦的「債務說明會」,總會有數十位民眾前來參加,求助者多半是積欠卡債或融資公司貸款,但也有像今日這名女生的特殊狀況者,他們一律協助。
自救會的靈魂人物是律師林永頌,現場另有數位律師、十多位志工熱心協助。令人詫異的是,這些志工們幾乎都是當年所謂的「卡奴」。
2005至2006年,台灣爆發卡債風暴,又稱雙卡風暴(信用卡、現金卡),肇因於各家銀行搶攻信用卡市場,浮濫發卡,當年菜市場甚至校門口就能辦卡,無視持卡人是否有能力繳卡費,繳不出來,就收取高額違約金與利息,多年後,果然爆發卡債風暴,許多人燒炭輕生,政府甚至為此規定在大賣場買炭須登記。據金管會2006年的統計,卡債族高達52萬人,被稱「卡奴」。
來自救會求助的民眾,各年齡層皆有,近年年輕人卻增加,多是積欠融資公司債務。
少有人知道,當年的卡奴們,至今仍有不少人的債務尚未解決,「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因此運作至今。這幾年,甚至多了積欠「車貸」「手機貸」等新型態債務的負債者,前來求助。
當年,悲劇爆發後,當時的立委簡錫堦找上林永頌商討,林永頌當時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幾個民間團體努力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終於在2008年立法,經濟困難的卡債族可與銀行協商,協商不成可「更生」或「清算」。「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則在2010年成立,由林永頌等多位律師替貧困的卡債族打官司。
另一位靈魂人物是律師趙興偉,他對我們回憶:「我曾經處理過某一家銀行的支付命令,月息3分,等於年利率高達36%。當年亂發卡,民眾往往也不了解利息是多少,最後根本沒辦法還。」
趙興偉學法律與金融,曾任職某家公股銀行的投資部門,對金融議題有概念。他透露:「以前我家裡也被倒過債,我媽媽當會頭,被倒會快100萬元,後來我們3個小孩硬撐著把債還完。」如今他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但他說:「我們也是從弱勢出來,經過努力,稍微可以在社會上立足,不過那種艱辛我們非常了解。」
來到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求助的民眾,若通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核,每個案件由法扶撥給承辦律師1萬至2萬元費用。這金額遠遠低於行情價,更別說林永頌、趙興偉這樣的資深大律師。趙興偉說:「消債的案件基本上都滿冗長的,一個案子從開始到結束,大概要二到三年。」
所以接這些案子其實很虧本?「不是啊,你會看到一個債務人,來我們這邊求助時非常緊張、無助,後來成功通過更生或清算, 整個人變得完全不一樣,人生有希望了。
資料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1125pol004
從債務流沙中爬起1/從律師到志工 他們替貧困負債者織起一道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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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社會檔案/「我相信司法 卻被這樣對待」被栽贓判死 冤獄16年無罪
TVBS社會檔案/「我相信司法 卻被這樣對待」被栽贓判死 冤獄16年無罪
TVBS新聞
2025年10月31日 週五 下午12:01
1995年,一場駭人聽聞的撕票綁架案震驚社會。房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失蹤28天後,遺體在汐止汐萬路的一處產業道路下被挖出。警方逮捕了主謀黃春棋,但他的供詞卻牽扯出另一個無辜的名字:徐自強。這宗案件在接下來的20年間,成為台灣司法史上一樁最受矚目的冤案之一。徐自強因共同被告的指證,被判處死刑,儘管缺乏直接證據且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明,卻在漫長審判中不斷被定罪,直到死刑定讞。最終,他被關押了長達16年,直到2015年才在更九審中獲得清白。他的人生,因司法體制的疏失而徹底改變,從一個平凡的父親,變成一名死刑犯,再到最終無罪,這段經歷讓他失去了家庭、婚姻,以及陪伴孩子成長的寶貴歲月。
冤案當事人 徐自強(圖/TVBS)
這起悲劇始於1995年9月1日清晨,地點是汐止汐萬路的一處產業道路。警方持續開挖,最終尋獲一具被焚屍、掩埋的男屍,死者是房產業者黃春樹。他被綁架失蹤長達28天後,最終仍難逃被撕票的命運。在鏡頭前,死者黃春樹的父親黃健雲悲痛地質問跪在一旁的綁匪黃春棋:「我兒子跟你無怨無仇,你竟然無法無天!」而黃春棋則不斷回應:「對不起,這不是我的意思,你在危害社會。」時任台北市警局副局長劉勤章在案發後表示,雖然案子破了,但警方毫無喜悅,反而是感到悲哀與痛苦,因為「人命關天,人質是當天就被撕票了」。原來,被害人黃春樹與主嫌黃春棋的哥哥黃銘泉是舊識。黃銘泉為土地仲介時結識了身為建商二代的黃春樹,由於被害人認得出他,因此一行人從一開始就決定「先撕票再勒贖」。
死刑犯 黃春棋(圖/TVBS)
1995年9月1日清晨5點多,黃春棋、黃銘泉和友人共謀前往黃春樹位於大直的住處蹲點,早上8點40分,趁黃春樹發現輪胎破了,準備換備胎時,一行人突然持刀抵住他的頸部,將他擄上車。儘管黃春樹當下已認出黃銘泉,並懇求釋放,甚至願意給錢,但綁匪們仍按「原定計畫」將他割喉殺害。隔天清晨,黃春樹家屬接到勒贖電話,對方開口就要7千萬贖金,並約定在內壢車站旁交付。警方在現場埋伏,成功逮捕前來取款的主嫌黃春棋,他隨即供出共犯,除了陳憶隆,還有他的表哥徐自強。同年10月,第二名綁匪陳憶隆在雲林落網,他也咬定徐自強涉案,而黃銘泉則逃往泰國後在當地被暗殺。隔年5月,一審結果出爐,陳憶隆和黃春棋都被判處死刑,徐自強擔心兩人槍決後會「死無對證」,決定在律師陪同下,帶著不在場證明主動投案。他萬萬沒想到,自己竟也被判處死刑。當徐自強聽到死刑宣判時,他感到腦袋一片空白,心裡只有一句話:「哪按呢?」
冤案當事人 徐自強(圖/TVBS)
事實上,徐自強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犯罪期間,他與其他共犯完全沒有通聯記錄。檢警聲稱,相關文件和資料在納莉風災時遺失了,唯一證據只剩下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詞,儘管兩人說詞反覆,但當時的法官仍將其作為定罪依據。徐自強案義務律師團律師林永頌表示:「你判一個人死刑,如果他說有,或者是有其他各方證據也真的顯示他有,那OK。但是如果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只是兩個人說有,這樣合理嗎?」。檢警找不到證據,但徐自強卻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9月1日當天,正好是他小兒子開學日,他不僅帶兒子去學校,上午10點47分還被拍到在桃園龜山郵局ATM提款的監視器畫面。中午,他在母親的美容院與店員一同吃午餐,下午則把車牽到修車廠修理,修車廠老闆也能作證,與撕票埋屍地點汐止山區距離甚遠,都顯示他不可能出現在犯案現場。然而,這些對徐自強有利的證據都不被法官採信,直到更五審,他仍然被判處死刑定讞。
冤案當事人 徐自強(圖/TVBS)
徐自強回憶起接到死刑定讞通知時,竟然感覺很輕鬆,認為「一件事總算結束了」。但他的母親卻無法接受:「你連一點他的證據都沒有,你這樣要怎麼跟我們交代?我真的已經很累很累了。」徐自強案歷經一次又一次的非常上訴,卻仍被法院駁回。直到2004年,大法官做出第582號解釋,規定共同被告的證詞,若要作為不利於己的陳述,應將其視為證人,並接受詰問。同時檢察總長也在隔年第五度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事實上,陳憶隆曾向徐自強的母親坦承,自己當初誣陷徐自強是為了「拖延時間」。陳憶隆在自白書上清楚寫道,他故意誣陷徐自強,只因記恨對方曾經向他催討債務,並深知只要說詞反覆,案件遲遲未釐清,就能拖延死刑執行。
陳憶隆自白書(圖/TVBS)
2012年5月,根據《速審法》規定,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徐自強得以死刑犯身分帶罪釋放。徐自強入獄時年僅27歲,出來時已經43歲,原本國小一年級的兒子,早已退伍當兵,甚至還當了阿公。他感嘆自己「失去所有」,「16年失去太多了」,他的家庭、婚姻都不在了,也失去了陪伴兒子成長、陪伴父母身邊的機會。
冤案當事人 徐自強(圖/TVBS)
徐自強出獄後,到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同時準備更九審。2015年9月,在義務律師團的不懈努力下,徐自強終於得到清白,獲判無罪。律師林永頌表示:「很多的證據其實是矛盾的,沒有經過好的思辨。我們也呈現了黃春棋跟陳憶隆好多的筆錄,裡面有多少的矛盾。」如今,黃春棋和陳憶隆已是等待槍決最久的死囚,檢察總長也在2024年為他們提起非常上訴。但黃春棋與陳憶隆的案子,和徐自強的冤獄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徐自強感嘆:「我常講我是因為相信司法,我才願意走進來,結果進來以後你們這樣對待我。」他因冤獄被關押5624天,最終獲得2812萬元的刑事補償金,創下冤獄賠償的次高紀錄。雖然獲得了賠償,但這筆錢永遠無法買回他失去的青春與人生。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tvbs%E7%A4%BE%E6%9C%83%E6%AA%94%E6%A1%88-%E6%88%91%E7%9B%B8%E4%BF%A1%E5%8F%B8%E6%B3%95-%E5%8D%BB%E8%A2%AB%E9%80%99%E6%A8%A3%E5%B0%8D%E5%BE%85-%E8%A2%AB%E6%A0%BD%E8%B4%93%E5%88%A4%E6%AD%BB-%E5%86%A4%E7%8D%8416%E5%B9%B4%E7%84%A1%E7%BD%AA-022428360.html
TVBS社會檔案/「我相信司法 卻被這樣對待」被栽贓判死 冤獄16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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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總體檢南部公民對談 環評預審制、落實公民參與為重點
環評總體檢南部公民對談 環評預審制、落實公民參與為重點
2025年10月03日
環境資訊中心特約記者李育琴 高雄報導
環評制度實施至今30年,讓台灣整體環境價值提升,卻也在許多爭議開發案和司法判決中顯現出制度改革的需要。今(2025)年環境部進行環評總體檢,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蒐集全台公民與專家意見,提出環評制度的關鍵議題及建議解方。
9月26日,南部場公民對談會議在高雄舉行,參與人員有公部門人員、環境主管機關、民間公關公司、社區團體和NGO代表等20餘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指出,經過不同階段和全台各地的意見蒐集後,預計在10月中下旬進行環評解方的可行性會議,進一步確認環評制度的改革是否有解。
環境部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進行環評總體檢,張譽尹律師說明議題盤點內容。攝影:李育琴
環評本身就是決策? 環評審查成為「戰場」
「環評應該是一個決策者的工具,還是環評本身就是決策?」張譽尹首先提到環評的本質性問題。根據協會事前所做的議題盤點,環評的定位與決策機制是一大問題。由於定位模糊,使得如今許多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成為開發許可的「戰場」。
以現有的機制而言,環評結論成為開發許可的實質決策。張譽尹說,環境部原本應是監督者的角色,卻承擔了開發權衡的責任,然而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明,同時環評委員的組成也經常受到質疑。到底「開發許可」是誰發的?
實際上,開發的風險評估可能涉及環境部、衛福部、內政部、文化部、海委會、農業部等廣義的環境評估者,而開發案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納入上述機關的專業意見,充分考量後承擔價值權衡的決策,不過如今卻形同交由環評委員來定奪。一旦事後開發案產生爭訟,卻找不到主管機關發給的開發許可文件,只能針對環評結論進行行政訴訟,以此追究責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承擔決策的責任
對此問題,協會彙整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初步解方。張譽尹說,長期而言,應回歸權力分立、功能最適的基礎,也就是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為開發計畫的真正權衡決策者,而環境部負責專業環境科學審查,法院則作為開發決策訴訟的仲裁。
不過要達到長期目標,現有制度變動太大,且無充分對應的制度設計下,可能造成執行上的混亂,因此先提出短期目標,也就是「維持現行分工,但是要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也就是要訓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承擔實質決策者的角色。」
同時,環境書件中應將風險評估層次與價值權衡決策層次加以明確化,把「開發許可」定義為承擔價值權衡責任的行政處分。
另外,短期目標也要納入個案的環境預審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進行開發計畫的內部預審,在環評書件中提出包含風險評估與價值權衡的預審意見,尤其是社會影響評估的面向。開發計畫的主管機關不再只是環評書件的「轉送者」,必須承擔價值權衡決策的責任。
環評總體檢在高雄舉辦南部公民會談。攝影:李育琴
主管機關「環評預審制」可行嗎?
針對當前環評制度的問題和建議解方,有實際參與交通部開發計畫環評程序的與會者翁先生認同預審制。他表示,在規劃執行開發計畫時,交通部有先做可行性評估,其中亦有將環境和生態面向的影響納入,實際上有進行預審。不過環評書件送到環境部後,曾因環評委員對開發現場不了解,堅持做某些保育措施而使計畫進度延宕;直到環委實際到現場看過以後,便同意讓環評通過。
翁先生也提出,開發計畫在預算編列時,應先進行環境評估和相關的專家諮詢並納入規劃,而非先匡列一筆預算,否則易因環評過程中不斷修改,造成計畫延宕。
承接開發計畫的業者林先生表示,環評過程過於冗長。他參與過港口的商業開發計畫,當時主管機關有進行先行審查,但是送到環境部後,又是另一次環評的審查與修正,耗費許多時間,甚至因為時間拖長,現況改變而要做環差等。
因此林先生樂見由主管機關進行環評預審制的解方,不過仍需有審慎的方式。例如是否有足夠的相關領域專家,可能需要建立專家平台,確保主管機關有辦法在環境專業上實質審查。
與會者也逐一提出疑慮,例如開發案全部交由事業目的主管機關預審,需要考慮是否會有不當的外力介入,畢竟環境部比較客觀,交給地方或主辦單位仍可能受到影響。
現有環評公民參與遭批流於形式。圖為枋山陸域風電開發地方說明會。攝影:李育琴
公民參與制度修正:要提前、類聽證
另外,現有環評制度的公民參與環節也經常發生爭議,許多開發計畫被質疑在可行性評估時,公民的價值權衡意見未被納入決策程序。產生的亂象包括公聽會上民眾只能發言3分鐘,或開發單位找來黑衣人參加公聽會,甚至有現場打架鬧成一團等。
許多公民團體因此要求應以較嚴謹的聽證會,完成公民參與程序。此外,現行環評法規定,須在一階環評結束後舉辦「公開說明會」,造成了程序不正義和社會爭議。
專家提出的解方包括,強化可行性評估的資訊揭露與參與,設計專屬於環評制度的公民參與程序,同時要把公民參與的時間提早,並落實多階段的公民參與。
蔡嘉陽指出,應讓公民參與價值權衡的決策。攝影:李育琴
台灣生態學會理事蔡嘉陽指出,公民參與應針對要不要開發的問題進行實質討論,而不是支持與反對方彼此互吵。他認為應有一定形式的聽證,必須針對事實進行辯論,而非流於形式的3分鐘發言,開發者對於事實問題也不能隨意回答,需負相應的責任。
除了上述討論議題,在環境法律人協會所提出的討論議題中,還包括個案環評的水平改善,如環評報告書是否應有第三方查核和公眾參與機制、「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存廢,以及成效控管的追蹤考核機制等,最後也討論到政策環評制度的改革。
環評制度的改革在民間倡議多時,2017年一度要進行環評修法,但是最後並未完成。張譽尹表示,此次環評總體檢,環境法律人協會在綜合社會各界不同背景的意見後,提出修正建議的方向作為參考,具體法律條文的修正草案最後將由環境部提出。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2244
環評總體檢南部公民對談 環評預審制、落實公民參與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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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北部場 探討環境預審制度與第三方查核
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北部場 探討環境預審制度與第三方查核
2025年09月30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鍾依靜報導
環境法律人協會24日在環境部舉辦北部場「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公民論壇,此為環評制度總體檢的系列活動。律師張譽尹指出,環境部被迫超越專業進行價值權衡,導致政治責任與司法監督落空,短期首要解方是推動「環境預審制度」強化主管機關角色;同時討論顧問公司第三方查核、導入數位雙生與國家環境資料庫等措施。論壇將彙整全台成果,於10月中下旬提出環評制度精進建議。
「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公民論壇,律師張譽尹開場。攝影:鍾依靜。
從個案到政策環評 關鍵議題總體檢
張譽尹解釋,第一階段環評總體檢已透過400份問卷調查、四場公民咖啡館以及二場專家學者大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共同指認出環評制度的關鍵議題。
第二階段經過三場專家學者會議延續並深化關鍵議題,逐步形成初步解方;為檢視與修正,規劃舉辦四場「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以分桌討論蒐集北、中、南、東四地意見,確保多元參與,成果將作為環評制度改革的依據。
本次論壇以「四節課」檢視核心面向:從個案環評的垂直與水平面向、適用範圍與程序機制,到審查後的替代方案、減緩措施及成效控管,再到政策環評的法律位階與個案銜接。
小組討論。攝影:鍾依靜。
張譽尹:預審制度可加重主管機關環境意識
張譽尹指出,現行環評制度存在多重困境,環境部被迫超越專業進行價值權衡,取代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決策責任,讓政治責任與司法監督落空。環評的否決制更使環境部角色錯置,環評結論被誤認為「前置許可」,與開發許可混淆,造成制度與法律定位混亂。
張譽尹認為,短期改革的首要解方是推動「環境預審制度」,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再只是「文件轉送者」,而必須在收件時,就釐清各相關機關的法定要件與審查重點,並提出包含風險評估與價值權衡的預審意見。以大型旅館開發案為例,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應具備最終決策者的思維,主動與內政部、農業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海岸管理、水土保持等問題,培養決策能力與環境意識,避免僅將案件轉送環境部審查。
不過,張譽尹坦言,要達到此目標至少需20至30年,「因為前面的第一輪環評法,我們也是要走了30年,要慢慢的去調整這個遊戲規則,就人、機關、參與者的慣性而言,我想大概要同等的時間累積。」
律師蔡雅瀅則補充,短期改革不應僅以時間衡量,而在於主管機關能否真正具備「環境意識」,若進展順利,5至10年內即可進入中長期改革階段。
現行環評報告多由開發單位聘請顧問公司撰寫,因報酬與審查通過結果緊密綁定,顧問公司傾向迎合開發立場,導致資訊揭露不足,甚至偏誤。攝影:鍾依靜。
中油代表指出,若將權責完全移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出現部會間「踢皮球」的情況,各單位互推責任,權責分工成為重大隱憂。中油也擔心短期措施影響開發案進度,即便假設有第三方獨立環評研究機構「環境署」,並召集各部會人士,也恐讓「環境署」淪為第二個環境部。張譽尹總結時強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界線必須切分清楚,才能避免責任落空。
環評報告書品質不齊如何解決?
張譽尹指出,現行環評案件多由開發單位聘請顧問公司負責撰寫環評報告書,但被質疑缺乏第三方與公民查核。張譽尹提出兩種模式:一是繼續由開發單位聘用,但引入第三方與公民查核機制;二是改由環境部統一聘請顧問公司。台北市代表指出,第二種模式需透過招標或工程指派,雖可降低利益糾葛,但價格固定、流程冗長,恐造成市場僵化,顧問公司可能只願意承接特定案場,如離岸風電。
中油代表與交通部代表則說明,目前顧問公司遴選依「金額與規格」決定,交通部多透過招標並寫明條件,中油則提到案子最後階段付款僅占15%,顯示制度仍待完善。國家環境研究院則提出導入「數位雙生」技術,建立開放性的模擬數據與國家環境資料庫,掌握生態狀況與預測族群變化,避免後端的資料斷層。
張譽尹指出,數位雙生可模擬未來開發情境,並持續更新環境現況資料庫;同時,減緩措施作為環評核心須有標準化驗證機制;「有條件通過」的環評結論則可在確保追蹤考核機制下,增加環評的彈性與廣度。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2232
環評解方x公民對談北部場 探討環境預審制度與第三方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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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盼制定融資業專法 保障債務人權益
民團盼制定融資業專法 保障債務人權益
2025/9/5 12:41(9/5 13:51 更新)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5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針對金管會表示會把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議題,應制定專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保障債務人權益;並呼籲金管會每個月應公布罰緩停業件數、爭議處理件數等。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4年9月5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融資業法推動聯盟今天表示,金管會表示會把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該法的爭議處理為投資者與金融服務業發生爭議時,因此向融資公司借貸的債務人不大可能申請爭議處理,還是應制定專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保障債務人權益。
金管會8月28日表示,預計3階段、於明年9月納管41家融資租賃公司,首階段把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金保法,9月15日生效,若後續業者契約內容等有違規,民眾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訴。
對此,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林永頌及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趙興偉、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融資公司納金保法,敷衍了事;制定融資業專法,徹底解決問題」記者會,提出相關說明。
林永頌質疑,台灣有數千家融資公司,金保法的爭議處理機制是否適用融資公司、對債務人是否有用,而民間版的融資業法已對外公布,聯盟會去拜會行政院長,呼籲行政部門提出草案。
孫一信認為,金保法規範的是購買保險、投資信託、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是金融消費者出資購買的服務,並非金融服務業融資給消費者的借貸情形,因此應訂定專法在前端控管。
此外為因應新制,林永頌等人呼籲,金管會每個月應公布幾項數據,包括向融資公司借貸的債務人所申請爭議處理的件數、金管會依金保法對融資公司罰緩的件數等。(編輯:翟思嘉)1140905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9050112.aspx
民團盼制定融資業專法 保障債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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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核廢選址期限剩3年,至今沒法源!避免地方公投卡關,核廢難題怎解套?
高階核廢選址期限剩3年,至今沒法源!避免地方公投卡關,核廢難題怎解套?
撰文/陳子萱 分類/政治社會 圖檔來源/攝影/吳東岳 期別/1498期 2025-09-03 08:45
無論核電廠是否重啟,台灣都須面對既有核廢料的存放問題。經濟部近期將推動高階核廢選址立法,對照過去的失敗經驗,這一回在地方溝通、補償回饋的機制上,應如何補強?
「核廢料要放你家嗎?」這是擁核與反核支持者長期爭論的一道問題。
8月23日,重啟核三公投落幕,雖然因未過門檻失敗收場,但同意票434萬張遠高於不同意票151萬張,其中金門、連江和苗栗為同意票比率最高的三縣市。
來自金門的國民黨立委陳玉珍順勢提出,可研擬將核廢料放在無人居住的金門二膽島,且在確保地質安全、有明確補償方案、交由地方公投決定等前提下進行討論。但此話一出,旋即引發金門人激烈反彈,陳玉珍在隔日道歉止血,也讓核廢議題戛然而止。
▲不論高放、低放,台灣目前都還未找到最終處置場址。暫存於蘭嶼的低階核廢料,也難有最終去處。(圖/中央社)
高放最終處置場 尚無法源
實際上,無論重啟核電與否,台灣終究得面對核廢料存放問題。儘管國內三座核電廠都已停止運轉,但發電以來累積超過2.1萬束的核燃料棒,目前只是暫存在各電廠內,最終仍要找到永久處置場址。
核廢料依照放射量高低,有不同處置方式。
低放射性廢棄物(下稱低放)主要是受輻射汙染的衣物、工具等,會先經過壓縮、固化處理,置於暫時貯存場,最後移至最終處置場。經濟部曾在2012年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下稱《低放場址條例》),公告台東達仁鄉和金門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但因地方拒辦公投,無疾而終。
至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下稱高放),則是發電用過的核燃料棒,從爐心退出後須在用過燃料池冷卻約10年,再移往乾式貯存場存放約40年,最後移至最終處置場,放置地底10萬年到百萬年,將輻射減弱到安全值。
依照台電《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7年前應針對高放最終處置場進行「潛在母岩特性調查和評估」,2028年前要完成「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最終在55年完成建造。
雖然台電已在2017年向核安會提報「母岩調查評估」等報告並審查完畢,但針對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時間剩不到3年,目前只有行政規則,沒有法律規範,恐難落實地方溝通。
「政府不能因為30年後才要蓋完高放處置場,就沒有任何積極動作。」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強調,訂定選址條例只是第一步,執行後還有各項挑戰,經濟部應盡快提出草案。
對此,經濟部今年4月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下稱核廢專案辦公室),著手研議高放處置場選址條例草案,預計9月出爐、年底送進行政院核定。
等不及官方版本,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已在7月率先公布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專職律師張譽尹觀察,儘管《低放場址條例》早在2006年就通過,19年來仍選不出場址,可見制度規畫不健全,無法促進地方討論。
民團擬草案 多階段積極溝通
這部民間版草案的核心精神,就是要從低放選址失敗的經驗,補強相關機制。
首先,經濟部於2012年選定台東達仁鄉和金門烏坵鄉,但依法須通過地方公投,才能成為候選場址,進入後續環評及可行性研究等實質程序。在金門縣拒絕公投、台東縣沒有地方公投自治條例下,《低放場址條例》又無解套機制,整整卡關13年,難以繼續討論。
「當初經濟部、行政院沒有協商地方舉辦公投,最後放給台電處理,但台電作為事業單位,哪有政府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葉宗洸認為,中央政府有責任出面主導,協助取得地方同意,或更積極提出回饋的配套措施,避免選址在地方卡關後,走入無解的死胡同。
為此,民間版草案設有「回頭機制」,也就是若地方政府未舉辦公投,應由中央政府代為辦理。張譽尹強調,過去因縣市長拒辦公投,幾乎斷絕所有討論,但設址與否,應由居民共同決定。
該草案更要求,政府機關要尊重地方同意的多元形式,包括投票、原住民部落會議等,且核廢問題複雜,應與地方建立「雙向學習溝通平台」,定期讓居民了解最新資訊、潛在影響等,地方也可反映在地需求或補償提案。
此外,依照低放選址經驗,地方經歷一次公投就將成為候選場址,期間溝通不足,程序過於簡化,只會加劇地方反彈。「這就像有個媒人突然帶一個陌生人來,要你們共度餘生,還只有一次選擇機會,若不夠充分了解,又沒有猶豫的餘地,理所當然會失敗。」張譽尹說。
也因此,民間草案納入「多階段行使同意權」,最終選址完成前,在調查場址地質鑽探、公告潛在場址、建議場址、最終場址等四階段,都應經過充分溝通,取得地方同意,才能推進下一關。
這就像提供當地居民「階段性分手」的機會。如某地區公投通過地質鑽探,但日後可能因補償不合理,地方產生疑慮,居民可以在下個階段藉由公投否決後續計畫。「讓居民能在每一階段釐清地方發展方向,也有助政府理解地方需求,滾動修正相關配套。」張譽尹建議。
借鏡日本 納地方自願獎勵金
為了鼓勵地方參與,民間草案也參考日本經驗,設有「自願補償機制」。
日本早在2000年就確立高放選址法源,並於2017年公布具潛力範圍的「科學特定地圖」,鼓勵範圍內的地方政府以「市町村」為單位提出選址申請,且提供獎勵金。
該調查分為「文獻調查」、「概要調查」、「精密調查」三階段,地方只要自願申請「文獻調查」,就可獲20億日圓(約新台幣4.1億元)補助金;申請「概要調查」則有70億日圓(約新台幣14.5億元)補助金。目前已有北海道壽都町、神惠內村及九州玄海町展開文獻調查。
台版民間草案也建議參照日本規畫,當政府公告數個「潛在場址」後,被公告縣市可自願申請為下一階段的「建議場址」,獲得十億元獎勵金;若地下鑽探等實驗成功,可再獲得90億元獎勵金,希望提高具潛力地區的參與誘因。
針對民間草案的建議,核廢專案辦公室主任杜文苓表示,日本有核工業,核廢處理需求更大,地方獎勵相對積極;而台灣的核能後端基金涵蓋電廠除役到核廢處理,經費有限,恐難比照日本的獎勵模式。但她認同,地方未辦公投的回頭機制、原住民部落的諮商同意形式、雙向溝通學習平台,都是官方草案可參考的方向。
政府醞釀立法之際,陳玉珍也提醒,核能知識的教育才是關鍵,經濟部及核安會應積極走進地方,讓民眾具體了解核廢的安全性與危險性,例如距離多遠有輻射影響,高牆具有多少屏蔽效果……,「否則現在人人都『聞核色變』,根本沒辦法理性開啟討論。」她感嘆。
台灣核廢料落腳何處仍未定案,放眼各國經驗,這將是一段漫長討論歷程。政府第一步要從法源開始,健全地方參與和補償機制,落實核能知識教育,才可能找到核廢的最終去處。
資料來源: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7/post/202509030004/
高階核廢選址期限剩3年,至今沒法源!避免地方公投卡關,核廢難題怎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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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搶救都市之肺:淡水公七公園搶地爭議 揭示新北綠地吊車尾困境
【深度報導】搶救都市之肺:淡水公七公園搶地爭議 揭示新北綠地吊車尾困境
2025-08-25 08:00 / 作者 洪敏隆
淡海新市鎮初期開發以生態城市為目標,因此保留公七自然公園。洪敏隆攝
都市公園具有防災、降溫、休閒遊憩等功能,《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園綠地要占全部計畫面積10%以上,全台灣沒有任何縣市達標,尤其是敬陪末座的新北市,還不斷上演派出所與公園的搶地攻防戰。
8月17日星期天上午,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及沙崙路的淡水公七自然公園,上百位親子透過導覽走訪,了解這片到處可以聽到蟬鳴鳥叫的原生樹林,蘊藏的豐富生態價值。然而,公園的一側,卻架起了一大片的圍籬,圍籬內外有很多樹木被修剪得光禿禿,每棵樹身都被綁著「搬家令」的告示,要被「逐出棲息生存已久的家園」。
輕軌濱海沙崙站旁的公七公園,占地約3公頃,是淡海新市鎮一期唯一的自然森林生態園區,荒野保護協會等團體實地記錄,公園內已確認的生物高達110種,不僅能見到貓頭鷹、五色鳥及鷹類家族,還有姑婆芋、月桃、構樹等多樣植物,流經公園附近的公司田溪更孕育溪哥、苦花、台灣鯛等魚類,不僅是珍貴的自然生態廊道,在嚴峻的氣候變遷環境下,也是新市鎮防洪、散熱、固碳的重要棲地。
許多親子參與公七公園導覽,了解體驗生態之美。洪敏隆攝
因為要建警消共構大樓,公七公園許多樹木被修剪光禿禿,還要被迫搬離家園。洪敏隆攝
然而,諷刺的是,新北市政府基於救災等因素,在淡海新市鎮規劃新設立的新市派出所及消防分隊、捷運警察分隊,要進駐公七公園占用公園用地蓋共構大樓,遭到在地約20個社區、1200多位居民連署反對,他們擔心對公七公園造成重大程度的破壞,反而失去公園在極端氣候調適的防災、減災能力與生態系統。
螢火蟲家園保衛戰 敲響公園水泥化警鐘
雖然經過幾次都市審議,原本規劃的警察及消防各1棟的建築量體,被要求限縮為1棟,開發範圍也限縮至0.3公頃內(約公園十分之一),但是公七公園內仍有150棵樹要被遷移,居民並擔心公園上方的高地,存在一條具集水功能的灌溉河道,會因為警消共構大樓的工程,改變公園原有的地形地貌,連帶水道也受到影響,最終導致公園「只剩下荒野一片」。
荒野保護協會資深解說員、專長為永續生態建築設計的建築師陳江河說,公七公園是淡海新市鎮內少數僅存尚保留原有地形地貌與植生的自然區域,1990年代,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規劃此處為自然公園,並保留原始地形地貌及樹木植生,從而讓原本棲息在此的野生動植物也能有個安身立命的棲息處所。
建築師陳江河(右)對參與導覽活動民眾,講述公七公園的「前世今生」。洪敏隆攝
公七公園內的警消大樓預定地,已施設圍籬不讓民眾進入。洪敏隆攝
陳江河指出,公七公園的珍貴性不是有什麼稀有物種,而是象徵在都市裡仍可以保有都市生物賴以生存的環境,是重要的生活環境指標,例如在公七公園看得到螢火蟲,代表水很乾淨,空氣很乾淨,環境是健康的,以現在的觀點來看,當初的規劃確實深具遠見且與世界保育潮流相契合,兼具提供生物重要棲息環境,維護寶貴的生物多樣性,及居民良好的健康生活環境的指標,面對未來氣候變遷更嚴峻的考驗,城市治理不應該輕易犧牲這樣的自然空間。
警消大樓蓋在公園,是因為《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可以多目標使用,其中,公園用地的多目標使用,准許蓋派出所及消防隊。
水泥化違背生態城市願景 恐失去冷島效應
不過,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指出,公園多目標使用辦法應符合母法《都市計畫法》的上位政策,依照「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的上位計畫指導原則,已經充分揭露是要去「建構一個生態城市」來「因應氣候變遷」,因為這個上位指導原則,淡海新市鎮主要計畫中才「框設了這一些公園用地,包括保留了公七自然生態公園在裡面」。
張譽尹並強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公七公園內蓋警消大樓做水泥化設施,明顯與上位計畫目標牴觸。
翻開審議過程的會議紀錄,許多都計專家意見也提到,面對極端強降雨,都市排水韌性受到考驗,若有公園可以達到滯洪效果,綠地跟水體搭配,也可以成為都市熱島以外的冷島,若削弱該地區應對未來氣候挑戰的長期韌性,恐違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核心精神及要求。
透過空照圖可以看到公七公園的生態綠地重要性,但部分將作為警消共構大樓。取自新北市政府網站
交通及救災隱憂 恐阻礙警消車輛出動
公七公園設置警消大樓的另一個質疑點是,恐違背多目標使用的「交通順暢」原則,且選址恐不利警消車輛出勤。
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在8月2日地方召開的說明會指出,現行的選址方案,消防車輛若要出動,會發生3處瓶頸,包括一出勤就必須繞過輕軌站、在濱海路沙崙路口迴轉,會遭遇雙向輕軌車輛的截停、迴轉過後又必須繞過公車站等疑慮,道路先天性的結構不佳,讓警消出勤動線會發生嚴重障礙。
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黃瑞茂也指出,公七公園位於淡江大橋主要車潮將穿過隧道進入淡海新市鎮,且緊接沙崙濱海輕軌站,輕軌走路面在此分線往北到崁頂站,另一線到漁人碼頭,沙崙路及濱海路這一十字路口已是新市鎮的交通要道與瓶頸,若將警消大樓蓋在緊臨的交通要道,將加重路口的交通流量。
新市派出所及消防分隊的正門出入口正對著淡海輕軌濱海沙崙站的站體。洪敏隆攝
未來救災車輛出勤要迴轉,還要經過輕軌車輛行駛區域。洪敏隆攝
淡水警分局回應表示,因應淡海新市鎮人口持續遷入,評估治安、救災救護有需求,因此需新設警消單位進駐,但新市鎮的機關用地只有區公所所在地,學校、停車用地又無法撥用,只能在僅有的公園用地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建設。目前工程進度是在移植樹木,後續工程將持續進行。
明明有預算與用地 卻偏要搶公園
淡水公七公園自救會會長林彥廷批評,國土署原本有規劃淡海新市鎮的政商混合區,2015年新北市前任議員蔡葉偉也有爭取到消防隊購地預算,但是,新北市府卻在2022年回覆國土署表達無行政機關使用需求,讓政商混合區被變更成住六等用地,隔一年警消大樓第一次招標,卻說沒有機關用地,只能選擇公七公園,事實是「有編列購地預算,用地也有,但新北市政府就是不想跟國土署買地,要搶自然公園的地」
。
林彥廷說,公七公園和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不同的是,那邊是花20年才有螢火蟲生態,但公七是自然公園,原本就有豐富的生態系,新北市府一直以為把自然生態公園剷掉,再找個水泥公園「就是歸還」,以為草皮跟森林是一樣,但草皮沒有生態系,森林才有,為什麼要花錢築花草,卻破壞原有自然景觀?
自救會強調,公七公園的自然生態,不是水泥公園可以替代。洪敏隆攝
陳江河說,公園應該盡可能保留完整性,但是允許多目標使用,東切一塊,西切一塊造成破碎化,讓都市生物喪失生存機會,他擔心未來這樣事件還會繼續發生,呼籲其他新市鎮居民都應關心、守護自己所在的公園,留給後代子孫珍貴的資產。
六都綠覆率皆未達標 新北最少、人均綠地墊底
《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所占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然而,作為國家競爭力之一的「綠覆率」規定,依國土署2024年統計年報,全台22縣市都是不及格。
以六都來說,由高至低分別為高雄市8.7%、台北市4.5%、台中市4.5%、台南市3.4%、桃園市3.2%、新北市1.2%,新北市甚至是全台之末,與2018年的1.3%綠覆率相比,2023年底更是「不進反退」。
綠地面積來看,六都至2023年底以高雄市的2561.73公頃最多,其次是台中市1930.04公頃、台北市1173公頃,新北市跟桃園市分居最後兩名,分別為512.55公頃及370.71公頃。若是以平均每萬人享有面積計算,排第一的是高雄市是10.38公頃,掛車尾的是新北市的1.42公頃,兩者相差約7倍之多。
子法違背母法 公園水泥規範獨缺新北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指出問題盲點在於,都市計畫中公共設施開發准許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本意是確保都市計畫程序後漏掉重要的設施時補救措施,然而,問題在於前提是遵照母法《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都市綠地百分之十的規定,其位階也應該高於38條授權的子法「公園多目標使用」,然而,子法卻逾越母法,允許公園水泥化可達50%,讓都市中不到百分之十比例的公園又可能被砍一半。
由於都市公園綠地,中央並未統一規範綠覆率、透水率及建蔽率,為加速都市公園保留用地的開發,地方鼓勵私人投資興建都市公園,如何避免過多水泥設施,六都中除了新北市,其他五都已實施的公園管理的自治條例,訂定相關規範;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規定公園的綠覆率面積占比;台中市及台南市則是針對硬體設施及水泥化設計的建蔽率做規範,台中另還訂定透水率;而新北市今年送議會審查的草案,並沒有上述相關規範。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表示,新北市都會區地狹人稠,在不影響原公共設施用地規劃設置機能之前提下,藉由多目標規劃,讓原本單一的公園增加多元空間,滿足周邊鄰里需求,一舉多得。
潘翰疆說,市民當然需要派出所等公共設施,但是不應該挪用維繫生活品質與安全的都市公園,中、永和已闢建公園面積除人口,人均綠地不到半張報紙大,板橋人均綠地也不到1平方公尺,地方政府不斷標售公有地,卻不用來先調節機關用地不足問題,把地全賣給建商後,再以「財源窘困,所以必須在公園搶地蓋設施」來合理化這種舉動,人民能夠不生氣嗎?
當年新北市府砍石雕公園樹興建板橋江翠派出所,曾引發護樹團體跟居民抗議。洪敏隆攝
公園不是備用地 公共設施應先作完善規劃
這十多年來,新北市「派出所與公園搶地」引發居民抗議的新聞不斷上演,除了近期的淡水公七公園,過去還有中和四號公園及板橋石雕公園等案例,唯一因為居民齊聲反對興建而遷移他處的是新莊塭仔底溼地公園的昌平派出所。
潘翰疆說,極端氣候不斷升溫及南部水患提醒大家,公園綠地對都市的重要性,「派出所搶公園地」不應變成常態,對於政府必要公共設施之用地取得,根本上應該回歸《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不能再以較低位階法令,巧取豪奪霸佔公園,警政署也應明確宣示,不再積非成是與民爭地。
張譽尹建議,長期制度面來看,要通案性解決必須修改多目標使用辦法,多目標可使用的項目實在太多,但是很多是跟設置的公園目的是完全不同,必須盤點檢討。
不論從防災防洪、氣候調適或生活品質,公園綠地是最好的都市保水及降溫設施,當政府希望提供足以回應與滿足市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種公共設施與空間,從規劃初期就應更全面檢視盤點用地需求,避免公園再被過多水泥設施占據,失去建置公園最初的本意,才能建構都市長遠安全舒適發展的願景。
都市公園兼具休憩、防洪、降溫等功能,不該再成為其他公用設施的替代品。洪敏隆攝
資料來源: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89/209153
【深度報導】搶救都市之肺:淡水公七公園搶地爭議 揭示新北綠地吊車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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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重啟公投解析》公投題目說什麼?通過就代表核三可以繼續運轉嗎?法律問題QA一文看懂
核三重啟公投解析》公投題目說什麼?通過就代表核三可以繼續運轉嗎?法律問題QA一文看懂
撰文: 環境資訊中心/ 鍾依靜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台電 日期:2025-08-21
823公投投什麼?自3月底起,立法院在野黨積極推動核三廠重啟,並趕在二號機組解聯前通過《核管法》修正,放寬延役限制法源,接著通過民眾黨黨團提出的重啟核三公投提案。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這份主文看起來是問要不要核三繼續運轉,但學者指出,本次公投題目含有假設性命題。公投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又會是什麼?本文採訪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以及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來解答。
一、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有沒有模糊之處?
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停止運轉,究竟本次公投題目是關於延役、還是重啟?
張譽尹指出,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一詞並不模糊,因為《核管法》在修正條文中使用的也是「繼續運轉」而非「延役」。公投主文中的用詞包括「繼續運轉」、「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都與《核管法》的法條用語一致。
二、公投題目帶有前提? 投「同意」或「不同意」意味著什麼?
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張譽尹分析,公投主文以條件句「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開頭,其後才是結果句「繼續運轉」,是帶有前提的公投題目。
公投結果出來後,至少會有四種排列組合結果。賴中強也認為,此次公投題目是「假設性命題」,而人民必須對明確命題表達贊成或反對,才能產生拘束效力。
公投題目究竟說什麼,在網路上也引發討論。例如,公投題目並未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進行」安全評估,只是假設政府會進行評估。另一熱議論點則為,如果投「不同意」,是否代表不同意「要主管機關確認」才繼續運轉,相當於跳過確認程序,直接讓核三運轉?
重啟核三公投結果的不同組合。圖片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張譽尹指出,本次公投的主文結構與2019年一件遭中選會駁回的公投提案極為類似,未能成案的理由,就是在主文中設有前提。
當年核廢公投的主文設計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未能妥適處理之前,不能使用核電(或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能夠妥適處理之後,才可以使用核電)。
因此中選會認定,主文屬於「條件+結果」的複合問句,不屬於單一明確事項,違反《公投法》第9條「一案一事項」及第10條「主文須清楚明確」等規定。
張譽尹強調,「公投主文就是一個,效率也應該是只有一個。」張也質疑,當年的中選會打槍這一題,現今的中選會則讓重啟核三公投成案,有「自打臉」的狀況。
三、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什麼?
公投正方希望達成核三延役的最終結果,不過張譽尹分析,根據公投主文文義的反向解釋,如果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疑慮,依法不能繼續運轉,自然也不會換發執照。
也就是說,核安會依《核管法》第6條審查台電提出的換照申請,當審查結果為不能繼續運轉,此舉是依法行政,而非拒絕執行公投。
真正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核安會審查結果為「無安全疑慮」,卻仍不發給執照,那才同時違反法律與公投結果,屬於違法行為。
公投主文模糊,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評估義務並未明文,結果可能導致就算公投通過,主管機關選擇不啟動安全評估。對此賴中強直言,「我覺得(這樣)也沒有違反這個公投結果。」
四、目前政府沒有重啟核三政策,也能舉行「重大政策複決」公投嗎?
張譽尹說明,本次公投案的法律性質令人疑惑,雖然中選會將其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但從實際狀況看來,並無具體政策可供複決。
在公投理由書中,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民公投決定。
張譽尹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未宣示核三廠將重啟,且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並完成停機解聯,既無延役政策存在,中選會如何將此案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
此外,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與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若為複決案,主文應明確表達反對「即將通過」或「已經通過」的法律或政策,也就是對既存政策進行否定。
既然目前並無政策主張延役核三,本次公投應屬於人民提出新政策主張的「創制」案,而非「複決」。
五、重啟核三法律程序已開,那公投在投什麼?
立法院實際上已經透過修法,「打開核三重啟的法律大門」。張譽尹指出,在5月17日核三廠停機解聯之前,立法院已於5月13日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放寬核電機組申請延役的條件。
5月20日立法院通過重啟核三公投主文,中選會隨即於5月23日公告,總統也於同日公布《核管法》第6條修正條文。核安會在8月1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正式提出執照換發的申請條件。
張譽尹坦言,如果現在要重啟核三,法源與行政程序都已準備好,「要去做就可以去做了。」
那麼,本次公投到底在投什麼?張譽尹認為,儘管中選會定義本案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實質上更像是用來展現民意的工具。「8月23日公投結束後,在野黨就可以用投票率與同意票數,具體計算出『擁核的民意』。」
六、本次公投的法律效力為何? 能約束台電嗎?
依《公投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政府機關在兩年內不得變更公投複決結果;同條第1項第3款也明定,總統或權責機關應採取必要處置,以實現該公民投票案的內容。
張譽尹表示,以法律觀點,重啟核三公投結果對政府具有明確的拘束力。台電雖非政府機關,但作為國營事業,若行政部門基於公投結果要求其啟動重啟相關作業,仍可能在行政體系下配合推動。
不過他也強調,「政府在這兩年當中要去做這個核三重啟的工作,兩年其實是很短。」
賴中強認為,由於本次公投主文本身就不夠明確,因此無論結果為何,主管機關仍保有相當大的解釋與執行彈性,可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安全評估或後續程序。
【台灣核能公投回顧】
2018以核養綠 vs. 2021核四重啟
「以核養綠」過關 經濟部正式公告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
2018年的以核養綠公投,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該公投由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領銜發起,該公投以近590萬的同意票數、且超過投票權人數1/4的門檻通過。
立法院也確實把該條文刪除,讓台灣在2025年後仍可繼續使用核電,但這不代表一定要使用。
四大公投未通過 潘忠政謙卑接受 核四不同意票最高
學者談公投法律效力 核四啟封未必能發電、三接還能遷回大潭?
2021年的核四重啟公投,主文是「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該公投由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領銜發起,力拼重啟2014年馬政府時期封存的貢寮核四廠,最後以380萬4755張同意票,426萬2451張不同意票,重啟核四被民意否決。
資料來源:https://esg.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0687/post/202508210021/%E6%A0%B8%E4%B8%89%E9%87%8D%E5%95%9F%E5%85%AC%E6%8A%95%E8%A7%A3%E6%9E%90%E3%80%8B%E5%85%AC%E6%8A%95%E9%A1%8C%E7%9B%AE%E8%AA%AA%E4%BB%80%E9%BA%BC%EF%BC%9F%E9%80%9A%E9%81%8E%E5%B0%B1%E4%BB%A3%E8%A1%A8%E6%A0%B8%E4%B8%89%E5%8F%AF%E4%BB%A5%E7%B9%BC%E7%BA%8C%E9%81%8B%E8%BD%89%E5%97%8E%EF%BC%9F%E6%B3%95%E5%BE%8B%E5%95%8F%E9%A1%8CQA%E4%B8%80%E6%96%87%E7%9C%8B%E6%87%82
核三重啟公投解析》公投題目說什麼?通過就代表核三可以繼續運轉嗎?法律問題QA一文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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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位跨領域學者、逾200位法律工作者 反對重啟核三
台灣新聞
530位跨領域學者、逾200位法律工作者 反對重啟核三
2025年08月20日
整理:吳奇諺(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重啟核三公投將於週六(23)舉行,有530位跨領域學者聯署聲援反對重啟,提出核能安全、世代不正義、核電經濟效益低等七大理由。與此同時,也有超過200位法律人連署發表聲明,說明重啟核三公投的法律疑慮,呼籲民眾投下不同意票。
出席學者在手舉牌中簽名,高喊重啟核三不安全、不經濟、不永續、不正義。圖片來源:李宇恩攝;地球公民基金會 提供
逾500位跨系所學者連署 七大理由反對重啟核三
地球公民基金會於昨(19)日召開記者會,公布530位來自全國不同系所、研究機構的學者連署名單。學界基於核能安全、世代不正義、核電經濟效益低、核電拖累產業競爭力、核電非空污解方、核電不具能源韌性以及區域不正義等七大理由,聲明不同意核三重啟。
地球公民表示,核能使用、核廢處理,以及整體能源轉型的關係涉及複雜的技術、社會、經濟與政治面向,連署的500多名學者,專業領域橫跨文理,共有109所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367個不同系所的學者參與,其中包括兩位中研院院士,38位特聘、名譽及講座教授等重量級學者。
民間團體與法律界人士也在18日召開記者會,共有八個法律團體及216位法律人連署反對重啟核三公投,其中包含39位法律學者、113位律師。
核三若出事將重創南台 非核與「用肺發電」並無關聯
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授莊秉潔指出,根據他的研究,假設核三發生福島等級的核災,全台都可能成為永久隔離區。其中屏東及恆春,分別會有10%及70%成為永久隔離區;更嚴重的是輻射塵會進入恆春外海,透過洋流影響全台近海漁業。
對於「非核就是用肺發電」說,莊秉潔駁斥相當不科學,根據他的研究,由於燃氣沒有重金屬排放,在台灣如通霄等大型燃氣機組的下風處,看不出肺腺癌有增加的趨勢。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張弘潔也指出,他長期關注空污對兒童影響,根據環境部和台電資料,近年來核電占比逐步降低,空氣品質也同時改善,兩者關係達中度正相關,因此使用核電與空氣品質改善之間並沒有關聯性。
學者指出,如果核三廠發生核災,將造成全台面積不一的土地變成永久隔離區。圖片來源:莊秉潔 提供
根據數據,台灣核能發電減少的同時,AQI是持續在改善的。圖片來源:張弘潔 提供
邱花妹:屏東是全國第一個達到民生用電100%再生能源的城市
針對核能成本較低的論點,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從均化能源成本的數據來分析,核電就已名列最貴的能源,明顯高於風電與光電,更何況核電的核廢處理成本、核災風險尚未被計入。戴興盛更表示,台灣產業的需要再生能源,而核電不屬於再生能源,加上核三並不符合《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可知發展核電,並無法解決產業需求。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邱花妹則表示,自己是「屏東縣監督核能安全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會在2025年6月已經決議核三不該重啟。在恆春慶祝建城150周年的此刻,迎來這場全國性公投,剝奪屏東人免於風險與發展的權利。
他指出,屏東是全國第一個達到民生用電100%再生能源的城市,正努力邁向永續轉型與生態共融的發展願景。
超過百名律師也連署 法律角度解析核三公投疑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核三廠過去40年核安紀錄不良,我國法律卻設定不合理的免責規定及賠償限額,使核災受害者的損害難以填補。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律師張譽尹則表示。出於核災風險與核廢處置問題,不支持核三重啟,特別是我國迄今都沒有對於高階核廢料處置的法律規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涂予尹則認為,核三重啟公投提案的主文文字,充滿解釋上的歧義性。即便有效同意票達門檻,個別投票權人心目中所認可的「安全評估程序」可能天差地遠,更不用說公投提案根本不可能代替環評的程序。
台灣永社理事、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鄭光倫則說明,藍白兩黨5月13日已經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將40年執照到期不得運轉的規定,改為執照到期屆滿仍可以申請換照再運轉,核三依法即可申請重新啟用,823公投案根本多此一舉。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法律界反對核三重啟公投。圖片來源:擷取自記者會直播。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1961
530位跨領域學者、逾200位法律工作者 反對重啟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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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核三公投Q&A】公投題目說什麼、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
【重啟核三公投Q&A】公投題目說什麼、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
2025年08月13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鍾依靜報導
823公投投什麼?自3月底起,立法院在野黨積極推動核三廠重啟,並趕在二號機組解聯前通過《核管法》修正,放寬延役限制法源,接著通過民眾黨黨團提出的重啟核三公投提案。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這份主文看起來是問要不要核三繼續運轉,但學者指出,本次公投題目含有假設性命題。公投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又會是什麼?本文採訪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以及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來解答。
屏東核三廠是否重啟即將面臨公投決定。攝影:劉祐君。
一、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有沒有模糊之處?
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停止運轉,究竟本次公投題目是關於延役、還是重啟?
張譽尹指出,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一詞並不模糊,因為《核管法》在修正條文中使用的也是「繼續運轉」而非「延役」。公投主文中的用詞包括「繼續運轉」、「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都與《核管法》的法條用語一致。
二、公投題目帶有前提? 投「同意」或「不同意」意味著什麼?
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張譽尹分析,公投主文以條件句「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開頭,其後才是結果句「繼續運轉」,是帶有前提的公投題目。公投結果出來後,至少會有四種排列組合結果。賴中強也認為,此次公投題目是「假設性命題」,而人民必須對明確命題表達贊成或反對,才能產生拘束效力。
公投題目究竟說什麼,在網路上也引發討論。例如,公投題目並未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進行」安全評估,只是假設政府會進行評估。另一熱議論點則為,如果投「不同意」,是否代表不同意「要主管機關確認」才繼續運轉,相當於跳過確認程序,直接讓核三運轉?
張譽尹指出,本次公投的主文結構與2019年一件遭中選會駁回的公投提案極為類似,未能成案的理由,就是在主文中設有前提。當年核廢公投的主文設計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未能妥適處理之前,不能使用核電(或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能夠妥適處理之後,才可以使用核電)。因此中選會認定,主文屬於「條件+結果」的複合問句,不屬於單一明確事項,違反《公投法》第9條「一案一事項」及第10條「主文須清楚明確」等規定。
張譽尹強調,「公投主文就是一個,效率也應該是只有一個。」張也質疑,當年的中選會打槍這一題,現今的中選會則讓重啟核三公投成案,有「自打臉」的狀況。
三、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什麼?
公投正方希望達成核三延役的最終結果,不過張譽尹分析,根據公投主文文義的反向解釋,如果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疑慮,依法不能繼續運轉,自然也不會換發執照。也就是說,核安會依《核管法》第6條審查台電提出的換照申請,當審查結果為不能繼續運轉,此舉是依法行政,而非拒絕執行公投。
真正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核安會審查結果為「無安全疑慮」,卻仍不發給執照,那才同時違反法律與公投結果,屬於違法行為。
公投主文模糊,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評估義務並未明文,結果可能導致就算公投通過,主管機關選擇不啟動安全評估。對此賴中強直言,「我覺得(這樣)也沒有違反這個公投結果。」
四、目前政府沒有重啟核三政策,也能舉行「重大政策複決」公投嗎?
張譽尹說明,本次公投案的法律性質令人疑惑,雖然中選會將其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但從實際狀況看來,並無具體政策可供複決。
在公投理由書中,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民公投決定。
張譽尹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未宣示核三廠將重啟,且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並完成停機解聯,既無延役政策存在,中選會如何將此案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此外,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與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若為複決案,主文應明確表達反對「即將通過」或「已經通過」的法律或政策,也就是對既存政策進行否定。既然目前並無政策主張延役核三,本次公投應屬於人民提出新政策主張的「創制」案,而非「複決」。
五、重啟核三法律程序已開,那公投在投什麼?
立法院實際上已經透過修法,「打開核三重啟的法律大門」。張譽尹指出,在5月17日核三廠停機解聯之前,立法院已於5月13日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放寬核電機組申請延役的條件。5月20日立法院通過重啟核三公投主文,中選會隨即於5月23日公告,總統也於同日公布《核管法》第6條修正條文。核安會在8月1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正式提出執照換發的申請條件。
張譽尹坦言,如果現在要重啟核三,法源與行政程序都已準備好,「要去做就可以去做了。」
那麼,本次公投到底在投什麼?張譽尹認為,儘管中選會定義本案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實質上更像是用來展現民意的工具。「8月23日公投結束後,在野黨就可以用投票率與同意票數,具體計算出『擁核的民意』。」
六、本次公投的法律效力為何? 能約束台電嗎?
依《公投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政府機關在兩年內不得變更公投複決結果;同條第1項第3款也明定,總統或權責機關應採取必要處置,以實現該公民投票案的內容。
張譽尹表示,以法律觀點,重啟核三公投結果對政府具有明確的拘束力。台電雖非政府機關,但作為國營事業,若行政部門基於公投結果要求其啟動重啟相關作業,仍可能在行政體系下配合推動。不過他也強調,「政府在這兩年當中要去做這個核三重啟的工作,兩年其實是很短。」
賴中強認為,由於本次公投主文本身就不夠明確,因此無論結果為何,主管機關仍保有相當大的解釋與執行彈性,可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安全評估或後續程序。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1880
【重啟核三公投Q&A】公投題目說什麼、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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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神推婚喪禮俗關顧課程 培育長執同工成為陪伴與祝福
台神推婚喪禮俗關顧課程 培育長執同工成為陪伴與祝福
2025年8月9日
Funeral ceremony concept, burning candle with light. White wooden background.
【邱國榮採訪報導】台灣神學研究學院推廣教育中心於2025學年度上學期開設「婚喪禮俗關顧課程」,由台神董事長、七星中會榮星教會主任牧師符明勝擔任召集人,並集結七位長期實務經驗豐富的教牧與關懷工作者共同授課,盼望培育教會內的長老、執事及關懷同工,成為在地文化與基督信仰交會處境中的智慧陪伴者與祝福者。
符明勝於8月8日受訪時表示,起初是因一位在台神工作的姊妹推薦他參與課程設計,同時推廣教育中心也表達開設婚喪課程的期待。他在接受邀請時便提出,若要開課,必須組成一個具實務經驗的教學團隊,最終集結了包括他在內,共八位具備豐富實務歷練的授課成員。
符明勝指出,教會在婚喪議題上,面臨「內部」與「外部」兩方面的挑戰。內部方面,多數教會的婚喪關顧工作仰賴牧者主導,導致負擔集中且難以永續。若能建立團隊、培訓長老與關懷同工,可更有效地分工協力。外部方面,社會快速變遷使婚喪議題更加多元複雜,例如自殺、意外事故、同性婚姻、寵物告別等。
對於課程中強調「在地文化」與「基督信仰」的交會,符明勝表示,常見張力來自基督徒家庭與非基督徒家屬在婚喪儀式上的期待差異,特別拜拜、習俗禁忌等層面。他強調,這些張力若無妥善處理,可能引發家庭或家族間的衝突,因此課程中也會探討應對技巧與溝通方式。
該課程以雙連教會為上課地點,對象為教會長老、執事及欲投身婚喪關懷的同工。符明勝表示,期望學員完成課程後,具備以下四項核心能力,包含靈性塑造力、教牧領導力、整合實踐力、社會關懷力,以在信仰中回應當代社會的婚喪關懷需求。他強調,面對當代複雜的處境,教會不能僅依靠牧者一人,而應藉由系統性的裝備,建立具有同理心與智慧的婚喪關顧團隊,陪伴人們走過生命中關鍵的時刻。
課程授課講師包括七星中會濟南教會執事施淑貞律師,談婚前輔導與婚後關懷;基督教台北永約教會余以聖傳道夫婦擔任婚禮籌備教學;七星中會五常教會牧師施貞同分享特殊個案實務經驗;台北市榮美基督教會牧師曹植茗談弱勢家庭的婚喪關顧;以及湖光基督教會牧師文亮分享都會型教會的婚喪關顧;最後是台神學務長王榮信牧師教授如何建立婚喪關懷團隊。符明勝則負責最後一講,主題為「成為祝福者」,帶領學生思考全人關顧的實踐。課程預計9月正式開課,目前已開放網路報名。
資料來源:https://tcnn.org.tw/archives/248455
台神推婚喪禮俗關顧課程 培育長執同工成為陪伴與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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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30週年 衛生福利部舉辦特展 呼籲全民守護兒少安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30週年 衛生福利部舉辦特展 呼籲全民守護兒少安全
年適逢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30週年,衛 生福利部於8月8日至10日舉辦特展將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的發展歷 程,做系統性的整理與介紹。開幕式以30週年影片揭開序幕,回顧 我國兒少性剝削防制從社會倡議、草擬專法、發展被害人服務到翻 轉價值信念等推動關鍵歷程,衛生福利部呂建德次長並親自頒獎表 揚兒少性剝削防制有功人士,包括高李麗珍、梁望惠、林永頌、廖 碧英、王清峰、湯靜蓮、黃怡君、沈美真、紀惠容、伊慶春、廖美 蓮、李麗芬、王玥好、杜瑛秋、陳逸玲等15位在民間、學界或公部 門著力甚深的先鋒,給予得獎者最高榮譽與肯定。現場除了展示我 國30年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變革歷程與史料外,並有兒少服務機 構、團體設置互動式攤位,此外也精選3部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得獎影 片,共有5場電影欣賞與映後座談,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在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時 期,每年通報案件數約為300件至500件,兒少被害型態以對價性 交、坐檯陪酒為主,106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 新增的兒少性影像犯罪樣態成為大宗,113年全國計有3,582件兒少 2 性剝削通報案件,其中涉及拍攝、散布兒少性影像即佔8成6。因應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及113年進行2次修法,除了 加重刑責、增訂罪刑以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並成立性影像處理中 心,單一窗口受理申訴案件,加速性影像移除下架,此外也運用公 私協力辦理兒少性影像轉碼比對移除計畫,透過與國際性影像資料 庫之比對,預防性阻攔兒少性影像再度被上傳。
衛生福利部表示,我國雖然訂有責任通報制度,所有兒少性剝 削被害人依法會被通報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相關服務,但 性創傷是深層且長久的,許多被害人通常是到服務結束或是成年之 後才開始出現身心症狀,進而影響日常生活。因此,衛生福利部補 助民間團體及心理諮商所成立性創傷復原中心,提供性創傷復原與 諮商輔導等服務,目前全國已有13處,期望能陪伴有需求的被害人 走過人生低谷。
衛生福利部表示,3天的紀念特展,除了有十面巨型展版帶領民 眾穿越30年歷史之廊外,為了彰顯我國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是公私 協力推動的成果,並特別邀請台灣展翅協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 援基金會、善牧基金會、桃園市助人協會、性影像處理中心、教育 部、高雄市瑞平中學、新北市豐珠中學、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於 現場設置各單位服務成果展示與互動式遊戲,讓社會大眾更加認識 被害人服務網絡,展期自8月8日下午1點起至8月10日下午6點假瓶蓋 工廠台北製造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13號)辦理。展覽期間 另規劃5場與兒少性剝削議題相關之電影放映及映後座談,均為免費 參加,歡迎民眾共襄盛舉。
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16-83448-1.html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30週年 衛生福利部舉辦特展 呼籲全民守護兒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