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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 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 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2021-11-11 15:43 聯合新聞網 / 北美智權報
(圖片來源:漁電共生資訊平台)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民國(下同)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政府開始實施「保證收購」20年之「躉購費率」制度,自此之後,太陽光電在台灣開始快速發展。但因過去太陽光電開發案的環評標準過於寬鬆,公民團體近兩年開始積極推動「漁電共生」環境與社會檢核,雖然此概念立意良善,若要在台灣真正落實,仍有諸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待解決……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108/109年度),109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582萬瓩,已占台灣全國總發電設備裝置容量5751萬瓩的10.1%。由於太陽光電在發電時不排放溫室氣體,有助於減緩全球氣候變遷,在台灣能源轉型的路徑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太陽光電電廠的施工簡便,且無需大幅擾動地形地貌(山坡地上之光電開發案除外),因此在發展初期,太陽光電電廠開發案被認為是對環境(含社會)影響輕微的開發類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授權制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在98年修正時,就太陽光電開發案,僅需在國家重要溼地設置時進行環評。嗣後在107年4月11日年又再放寬為:國家重要溼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進行環評。但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評。也就是說,目前只有裝置容量二千瓩者以上、且位於國家重要溼地之太陽光電電廠開發案,始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包含對於社會的影響評估,下同),其餘類型的太陽光電開發案一律無需環評。
然而,因環評標準的寬鬆,太陽光電業者在中南部日照充足的各類型農地(包含養殖用地)大肆開發,卻因欠缺對於當地環境與社會影響的評估,造成各種不同的「光電亂象」。例如著名的台南七股區蘆竹溝社區光電爭議等,不一而足。由於法制面沒有一個充足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的溝通機制,當地居民對光電開發與能源轉型欠缺理解,引發反對抗爭,不但造成光電發展的頓挫,更形成能源轉型的隱憂。
公民團體推動「漁電共生」環境與社會檢核
因此,長期關注能源轉型的公民團體,約莫兩年前即向政府倡議光電開發應進行「環境與社會檢核」(以下簡稱環社檢核),並先從「漁電共生」的開發類型開始試辦,以期「確保漁電共生之光電設置與社會及環境共存共榮,排除爭議區位,進而保持生態環境功能與確保養殖收益...以確認未來太陽光電設置可能影響面向及程度,提出因應對策,以降低或避免可能影響;並於開發案場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緩解各界疑慮,加速太陽光電推動及有效率佈建,促使綠能發展,以達成能源轉型目標。」。政府與民間團體經過兩年的摸索,慢慢建構了如圖二的流程。
圖二、環社檢核機制流程圖 (圖片來源:環境與社會檢核-議題辨認操作手冊(110年9月版))
圖三、議題辨認工作項目流程圖 (圖片來源:環境與社會檢核-議題辨認操作手冊(110年9月版))
由上兩圖可知,漁電共生環社檢核機制大致上可分為「選址與分類」(圖資套疊篩選、議題辨認)、「評估」(環境友善措施或因應對策)、「追蹤管理」三大階段。並且在選址與分類的議題辨認階段,就納入當地居民的參與機制(協作圈)。就具體個案而言,目前經濟部能源局已完成台南市學甲區的議題辨認,並繪製漁電共生分區結果圖(圖四)、漁電共生環境及社經議題辨認圖(圖五)。正在進行的則是彰化縣福興鄉及芳苑鄉養殖漁業漁電共生的議題辨認,希望引導光電廠商前往正確的地點設置太陽光電。
圖四、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分區結果圖 (修) (圖片來源: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社檢核議題辨認報告(公開版))
圖五、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境及社經議題辨認圖 (圖片來源: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社檢核議題辨認報告(公開版))
環社檢核之概念良善,實際運作約兩年時間,除了已產出豐碩的議題辨認結果以及可能適切光電發展的區位,並且在無意之間嘗試落實環評的理想概念之一:讓實際掌管核發「開發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內部審查環境衝擊與因應對策,再交由環保署審查提出專業的環評建議,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參考資料,而非把開發許可否准的最終責任全部丟給環保署。筆者認為,這是政府推動環社檢核時未曾料想到的客觀良性發展。
但環社檢核的概念,要如何鑲嵌並落實於既有法律制度內?如何避免與現行計畫法制及環評法制疊床架屋?又如何賦予財產權受到影響的人民或廠商救濟的機會?乃是吾人必須進一步關注的重點。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5883249
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 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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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彈劾新標準/法界︰杜絕審案黑箱 受禮應迴避
自由日日shoot》樹立彈劾新標準/法界︰杜絕審案黑箱 受禮應迴避
法官鄭小康與商人不當往來,監院通過彈劾。(資料照)
2021/09/1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被監察院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節重大,十四日提起彈劾。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監察院樹立了一個彈劾新標準。
何俊英表示,過去通常是犯下刑事犯罪、私德不檢、執行職務嚴重瑕疵等的司法官,才會被送懲戒;本案鄭小康審理期間未和翁接觸,並判其公司敗訴,但審前和翁飲宴、審後持續接觸而遭彈劾,由此看出,監察院是在告訴司法官,只要外觀上易被民眾質疑不公,就應自簽迴避,不用再深究執行職務是否偏頗,也就是司法官無故接受他人餽贈與飲宴,未來一旦審到對方案子,均應迴避。
何強調,新標準趨於嚴謹且明確,方向正確,但也要避免淪為獵巫,害法官不敢交友,影響判斷的準確度。他研判,因鄭小康接受飲宴或受贈後,仍做出合理判決,未影響職務,將來到了懲戒法院,不一定會被重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法官不應該無故接受餽贈,飲宴時更不應讓他人買單,這是做為司法官必備的自我要求;他認為,本案重點在於,司法官若有被人質疑審判公正性之虞,尤其牽涉到送禮等節,就應自請迴避,而不是探討判決是否合法。
林永頌說,這個標準並非叫司法官都沒有朋友,而是訓練司法官要有一把道德量尺,一旦研判可能越界,就要做出適當反應,以杜絕人民的司法黑箱質疑。
林指出,翁茂鍾無故送鄭小康襯衫,有押寶買保險的疑慮,判決後鄭又主動和鄭聯繫,換作一般人,鄭會親自連繫當事人嗎?不論兩人談話內容為何,這種行為已逾越公務分際。
林永頌指出,司法官不論和哪些朋友出去,都應各付各的,無故不要接受禮品;遇友人諮詢法律意見,應請他找律師;友人涉訟時,禁止私下接觸;判決後仍得「公私分明」,談話勿提訴訟內容。林籲司法官的親朋好友,體諒他們的工作,勿讓其為難。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2879
樹立彈劾新標準/法界︰杜絕審案黑箱 受禮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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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礁公投之公民審議—漫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藻礁公投之公民審議—漫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2021-09-10 09:57 聯合新聞網 / 北美智權報
(圖片來源:http://algalreef.weebly.com/2016040636261593429930977.html)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2021年12月18日,即將舉辦我國首次「未與公職人員選舉共同舉辦之公民投票」,共有四案,即「反萊豬」、「公投綁大選」、「核四重啟」、「護藻礁」四項公投。全民第一次可以聚焦討論政府政策,對事投票,意義重大。
四項公投當中的「護藻礁」公投,為公民潘忠政所領銜發起。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依中選會於2021年5月14日第558次委員會議審議查對結果,該項公投在連署階段即創下704,397連署人次、符合規定人數則為643,371人,均為歷次公投的最高紀錄,引起社會極大的討論。
由於藻礁公投涉及藻礁棲地保育、漁業資源、能源轉型、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下稱「三接」)之設置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多重議題,在事實與價值判斷交錯之下,人民不易理解其梗概。甚至政府於2021年5月3日以「再外推方案」回應,希望人民對此項公投投下反對票。但究竟人民應如何選擇,投下神聖一票?本文擬從三接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兩個面向,漫談三接開發案應遵循卻「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三接開發案最早係由東帝士集團聯合中華開發等公司組成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鼎公司),擬選址桃園觀塘地區興建北部天然氣接收站。三接觀塘工業區於1999年4月通過環評審查;三接觀塘工業港於2000年3月通過環評審查。但因東帝士集團爆發財務危機與陳由豪掏空弊案,開發暫時停止。
105年中油決定併購東鼎公司,自行開發三接。但因工業港未曾動工,加上工業區預定基地發現藻礁生態系及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的珍貴生態保育價值,因此中油依環評法規定提出「觀塘工業專用港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差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查,並於2018年10月8日在一片爭議聲中獲審查通過。
但在這片爭議聲當中,其實三接開發尚有兩個法定程序,一直沒有獲得社會相應的關注。一個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關於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審議、劃設及指定程序;另一個則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動法)關於野生動物保護區的程序。
環保團體在2008年5月9日,即已依文資法第77條、第86條第1項規定,向農委會申請指定桃園觀音藻礁為自然保留區暨指定藻礁為自然紀念物。農委會固然在4個月後,作成「列冊追蹤」的決定,但嗣後即未再有進一步依法審查。
環團於2012年4月24日、2016年8月17日,依文資法要求主管機關將桃園27公里藻礁劃為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為自然紀念物;復於2016年11月22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10月6日,陸續不斷向農委會、桃園市政府提報藻礁為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請願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但在上述申請、提報、請願的過程當中,環保團體面對的卻是政府一篇又一篇的官樣文章,就是沒有任何機關依法啟動實質審議。
2016年8月19日,桃園市政府函覆稱:已委託中央大學進行桃園藻礁劃設為自然地景之可行性評估,待完成評估後,即進入法定審查程序。
2017年5月9日,農委會函覆稱,待桃園市政府委託之中央大學評估報告結果如認確有保育之必要,將促請桃園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溼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等相關合適之法令,盡速完成相關保護區之規劃。
但2017年8月3日,桃市府函覆認為,藻礁具有數千年歷史,具有國家級地景典範,而藻礁土地牽涉經濟部、臺電、中油之重大能源建設開發案,涉及之法規有區域計畫法、溼地法、海岸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需農委會跨部會協調、統一見解,因而請農委會辦理審議劃定大潭藻礁為國定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
這份函文,開始了中央與地方機關互踢皮球、研究再研究的冗長過程。
2017年8月22日,農委會函覆認為,文資法關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事務分配,應遵循地方優先原則,且大潭藻礁分佈於桃市府管轄境內,又受到開發的威脅,應由桃市府優先審議指定。至於有關於農委會與經濟部跨部會協調之部分,仍得由桃市府將指定範圍對重大能源政策及國家重要開發建設之影響與利弊納入說明,供審議是否應予指定之審酌參據。農委會毫不保留地將責任推回桃園市政府。
由於立法委員陳學聖的監督,農委會於2017年12月18日函覆表示,將啟動大潭藻礁海岸生態之科學調查研究,作為後續規劃生態保護區之基礎資料。農委會認為,大潭藻礁應予保護並無疑義,但桃園市政府委託中央大學調查藻礁之研究報告尚未提供予農委會,農委會自己也要做研究並檢視桃市府的研究成果,以補充不足之部分,究竟要採取自然地景(文資法)或野生動物保護區(野動法)進行保護,將俟各研究成果完成後再與桃市府評估適切之保護方案。
2018年2月21日,桃市府函覆稱,是否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係屬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前置作業。桃市府委託中央大學調查之桃園地區海岸礁體分布調查,並未涵蓋生態系、物種等生態調查資料,農委會將啟動的生態調查,是年度最新且係專門針對該區域之研究,應以該調查資料為主要之參考依據。考量藻礁具有超過7500年歷史,其資源具有特殊性及珍貴性,需將保護層級提升至國定。且環保團體除依文資法提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外,亦請願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請農委會辦理調查有具體結論後,統一考量保育措施,再次列冊追蹤、逕行劃定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事宜。
農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報告建議,將桃園市政府2014年7月7日公告之「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擴大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將保育核心區往北延伸到大潭G1的北界。
(圖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107年度計畫成果:「107農再-2.2.6-1.1-林-001-01(Z) 「藻」回南桃園的里山海: 南桃園藻礁水圈環境生態對社區生活產業的影響」)
但是,即便農委會委託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報告出爐,結論如此之明確,政府仍然毫無具體作為。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2018年12月17日農委會函海洋委員會認為,海委會應職掌海洋自然地景、海洋自然紀念物等業務範疇。因此將環保團體申請桃園海岸藻礁海洋生態指定暨暫定自然地景案件,移轉海委會辦理。2020年4月21日,海洋委員會才公告:文化資產保存法涉及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業務,由農委會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移交海洋委員會辦理。
令人費解的是,從中央的農委員、海洋委員會;到地方的桃園市政府以及所委託的研究報告,每一個都肯定藻礁保育的價值,但卻互踢皮球。「研究再研究,一切照舊」,迄今我們仍然看不到農委會、海洋委員會、桃園市政府依文資法或野動法進行任何一場關於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自然紀念物或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審議會議。
從上述過程,大致上就可以窺見為何政府無法透過既有的法律程序取得此一重大開發案的社會正當性,最終引發人民以公投訴諸全民要求複決此一重要政策。
三接涉及到藻礁棲地保育、漁場育幼永續資源、能源轉型等多重議題與價值,政府與受該政策影響的人民,在複雜多變或不足的資訊之下,面對未來,本不易做出完全精準的預測。此時,對於每一項法律程序的遵守,毋寧是確保施政能兼顧所有價值與利害的最佳途徑。三接開發的環評爭議已然不斷,能源轉型當中關於「節電與抑制用電成長」的面向,政府似乎又已全面棄守,在此情況下,政府對於藻礁保育的價值,又不依文資法與野動法之規定啟動審議程序,導致三接開發政策,只見開發價值,不見政府依法重視生態保育價值,無怪乎人民最終選擇走向公投一途。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5734301
藻礁公投之公民審議—漫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被缺席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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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疫情的關係,卡債自救會線上視訊諮詢開跑囉!
為因應疫情的關係,卡債自救會線上視訊諮詢開跑囉!林永頌律師線上開講 2021-09-07
卡債受害人協會 9月6日
各位朋友大家好:
1.因應疫情的關係,卡債自救會在12月之前,將全面改成「線上諮詢」。
2.只要您有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或桌機皆可連結參加。
3.我們會用google meet 線上會議室進行,並有多位專業律師在線上介紹後,會分組讓各位諮詢並回覆什麼是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各種消債案件。
未來3次諮詢時間如下:
9/8(三) 19:00-22:00
9/25六) 09:00-12:00
10/13(三) 19:00-22:00
google meet視訊連結代碼:
https://meet.google.com/ufe-tjes-vup
代碼:ufe-tjes-vup
消債案件(視訊諮詢)報名表
https://forms.gle/mej4Gn7dijWcWbLv9
卡債自救會youtube網站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yZ7BVz2-L9IhG2Y2M5QtYA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debtors.org/videos/278495353813310/
為因應疫情的關係,卡債自救會線上視訊諮詢開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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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請求法官評鑑掛零 司改會提建議促改善 (圖)
人民請求法官評鑑掛零 司改會提建議促改善 (圖)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1年9月2日 週四 下午4:33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右起)、司改會法官法再造修法專組召集人黃旭田及民進黨立委吳玉琴,2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新版法官法施行一週年,人民請求個案評鑑沒有一件成立,呼籲評鑑委員會應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降低弱勢民眾請求個案評鑑門檻。
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110年9月2日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4%BA%BA%E6%B0%91%E8%AB%8B%E6%B1%82%E6%B3%95%E5%AE%98%E8%A9%95%E9%91%91%E6%8E%9B%E9%9B%B6-%E5%8F%B8%E6%94%B9%E6%9C%83%E6%8F%90%E5%BB%BA%E8%AD%B0%E4%BF%83%E6%94%B9%E5%96%84-%E5%9C%96-083308609.html
人民請求法官評鑑掛零 司改會提建議促改善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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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評鑑新制門檻高 民團:應積極協助排除障礙
司法官評鑑新制門檻高 民團:應積極協助排除障礙
更新: 2021年09月02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日舉行《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記者會。(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監督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司法院「個案評鑑制度」執行九年後,《法官法》新制賦予人民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但實施一年來,人民提出的622件卻無任何案件能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新制有程序門檻過高、未聽取陳述等問題,並提出五大改善建議。
法官法》新制授權人民可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官或檢察官,但司改會分析新法過去一年來的施行成效發現,在評鑑委員會做成的249份評鑑結果中,竟無任何人民直接請求案能成立,其中有99%案件更未能進行實質審酌。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這樣的結果只有兩種可能原因,「不是法官、檢察官變好,就是評鑑制度失靈」。
至於未能進行「實質審酌」的原因,司改會指出,其中以「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及「顯無理由」為最多;對於事實或主張有待釐清、未盡具體或不符合請求評鑑的事由,從評鑑決議書也看不出是否依法積極給予人民補正的機會,更未見邀請人民到會陳述意見,甚至多以「已有不付評鑑」為由,認為無調查必要性。
反觀過去九年須由民間團體代人民請求評鑑的舊法時期,司改會收受民眾申訴案件後,會先組成律師團調查、過濾,再正式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檢察官評鑑的實質審酌率分別有5.1%、7.3%,請求成立率也有34.8%、35.4%;新法實施後的評鑑似乎更嚴格,使絕大部分的案件皆無法實質審酌受評鑑人有無違失行為。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強調,在新制下,人民直接提出請求評鑑的最大困難在於「書狀」程序門檻,但評鑑制度是公益性的防腐機制,既無法維護當事人權益,也無法改變原案件結果,因此評鑑委員會有義務協助人民排除請求評鑑的障礙,而非一概認定為「濫訴」;就連各級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評鑑委員會應積極釐清民眾為何感受司法不公。
司改會建議,評鑑委員會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弱勢族群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直接面臨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人,都可請求個案評鑑,並修法採行「雙軌制」,讓民間團體也可請求個案評鑑。
司法院:現採「雙軌申請制」
對此,司法院回應,司法院已將法官開庭態度作為改進重點,依據去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各法院法官的開庭態度確有明顯改善;根據統計,民眾多是以不得聲請評鑑的「法律見解」來聲請評鑑,因此無法成案。人民目前除了可以委任律師提供協助外,律師公會也可以申請法官評鑑,故現制即已採行「雙軌申請制」。
資料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tw/n354136/%E5%8F%B8%E6%B3%95%E5%AE%98%E8%A9%95%E9%91%91%E6%96%B0%E5%88%B6%E9%96%80%E6%AA%BB%E9%AB%98-%E6%B0%91%E5%9C%98-%E6%87%89%E7%A9%8D%E6%A5%B5%E5%8D%94%E5%8A%A9%E6%8E%92%E9%99%A4%E9%9A%9C%E7%A4%99.html%20rel=
司法官評鑑新制門檻高 民團:應積極協助排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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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皆不成立司改會籲降低門檻、採雙軌制
民眾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皆不成立司改會籲降低門檻、採雙軌制
中央廣播電台 (2021-09-02 11:56)
立委吳玉琴(左起)、司改會法官法再造修法專組召集人黃旭田、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等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法官、檢察官評鑑提出5項改善建議。(歐陽夢萍 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立委吳玉琴、邱顯智今天(2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法官法修法至今,人民直接請求針對法官、檢察官進行評鑑的案件全都沒有成立,他們憂心這項制度無法發揮監督、糾舉功能,因此提出5項建議,包括降低民眾請求評鑑的門檻、以及修法採「雙軌制」,讓民間團體與民眾皆可提出評鑑請求。
法官法在2020年修法,讓人民可以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由人民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案件一件都沒有成立,甚至連受到「實質審酌」的機會都沒有。
司改會指出,民眾最在意的是法官或檢察官「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不合理,但有6成請求人不知道這不能做為評鑑的理由。在「聲請調查證據」的民眾中,有超過一半希望能以口頭陳述方式表達意見,但根據決議書,這些民眾最後都沒有表達的機會,如果民眾請求評鑑的案件全都只能得到「不付評鑑」的結果,恐再度重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另外,當初為避免浮濫,因此規定請求個案評鑑時須提出「書狀」,民眾還要另外負擔律師費用,也都是很困難的程序門檻。
司改會因此提出5項具體改善建議,包括評鑑委員會應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盡可能輔導或協助民眾具體敘明其請求評鑑的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出席記者會的立委吳玉琴:『(原音)我們在評鑑委員會裡面有沒有可能設這樣一個窗口,來協助民眾去爬梳跟整理到底哪些是可以成為(評鑑理由),而且協助他們做書狀的撰寫,我想這是需要協助的,而不要把他當作濫訴來看待,我覺得如果全部用濫訴的態度來看待這些提出評鑑的所謂被害人或請求人,我覺得這是不合理,不當的對待。』
其他建議還包括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法扶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評鑑的門檻;應使直接面臨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人都可請求個案評鑑,未來也應修法採行「雙軌制」,讓民間團體及人民都可請求個案評鑑。另外,評鑑委員會也應避免以請求事實涉及「法律見解」為由,錯失發現、監督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機會;且應公布施行年報並檢討施行成效,供社會各界檢視。
資料來源: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210902/39824860.html
民眾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皆不成立司改會籲降低門檻、採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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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呼籲打造法官、檢察官有效能的評鑑制度
司改會呼籲打造法官、檢察官有效能的評鑑制度
2021-09-02 11:56 攝影中心 / 記者曾學仁/即時報導
司法改革
在社會各界的長期努力及推動下,2011年終於依「法官法」啟動個案評鑑制度,並於2020年修法,使人民可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回顧新法施行一周年的成效,可發現人民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件中,一件都沒有成立,甚至連受到「實質審酌」的機會都沒有,立委吳玉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法再造修法專組召集人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上午在立法院,呼籲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商討對策,以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評鑑制度,以免成效不彰的評鑑制度再度損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立委吳玉琴(左起)、司改會法官法再造修法專組召集人黃旭田、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上午在立法院,呼籲召開公聽會商討對策,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評鑑制度,以免成效不彰的評鑑制度再度損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記者曾學仁/攝影
立委吳玉琴(左起)、司改會法官法再造修法專組召集人黃旭田、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上午在立法院,呼籲召開公聽會商討對策,打造親民、便民、有效能的評鑑制度,以免成效不彰的評鑑制度再度損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記者曾學仁/攝影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16883
司改會呼籲打造法官、檢察官有效能的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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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建議 勿一竿子打翻當濫訴 應給機會補正
法界建議 勿一竿子打翻當濫訴 應給機會補正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他相信其中確實有濫訴,但委員們也不要把請求評鑑的人民全都當成濫訴。(資料照)
2021/09/01 05:30
逐案調查 降低當事人質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制實施一年來,人民請求評鑑司法官的622案全部不成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他相信其中確實有濫訴,但委員們也不要把請求評鑑的人民全都當成濫訴,審查個案時,應避免動輒以「程序要件不符」為由就直接駁回,若可補正就應給民眾補正的機會,該調查就主動查閱卷證。
何俊英舉例,如果當事人質疑司法官開庭態度不佳、遲到、不正訊問、羞辱、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評鑑委員可調取法庭錄影錄音,勘驗後確認無此事,也可在決議書內敘明,降低當事人的質疑。
他認為,人民請求評鑑才剛起步,雖案量繁重,但評鑑委員仍應積極調查「做口碑」,只要能獲得人民信賴,就可一點一滴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何俊英建議決議書做成的同時,可給請求評鑑者一份問卷調查,進行雙向溝通,了解彼此間的盲點在哪。
積極雙向溝通 了解彼此盲點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人民非法律專業,不懂請求評鑑的眉角在哪,易被駁回,就算「認事用法」不應當成評鑑項目,評鑑委員也應逐案謹慎調查,實質釐清,才能還原真相。因新制為只有當事人可請求評鑑司法官,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建議,可放寬到有法律背景的訴訟或告訴代理人亦有權。
司法院指出,民眾若不諳法律程序或不善撰擬書狀,可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陳請,倘律師公會亦認法官有違失,可整理及補強事證後向法評會請求評鑑。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0164
法界建議 勿一竿子打翻當濫訴 應給機會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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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人民恐傷評鑑威信
架空人民恐傷評鑑威信
表格
2021/09/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人民請求評鑑司法官的新制,上月26日施行滿週年,1年來民提評鑑案高達622件,全部鎩羽而歸。過去經常替人民請求評鑑的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法評會或檢評會人員若心態不夠積極、架空人民,恐反過來傷害評鑑威信,大量陳情案件將轉向監察院求助;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認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提供人民諮詢與協助,強化司法信賴。
新制之前的請求評鑑案,約9成出自司改會之手。林永頌說,請求評鑑權過去在民團手上,因民團屬體制外法界人員,為揪出不適任司法官、提升整體公信力,會經過多重審核並認真調查,確認達到違失門檻才會送請評鑑;以往司改會年收人民請求案約200件,移送約20件。
林永頌分析,檢評或法評會的職員與委員,不少為現任或曾具有體制內人員的身分,面對大量湧入的人民請求評鑑案,若心態不夠積極,僅憑書狀就認定要件不符或未達受理門檻,未實質調查證據,反讓評鑑成為架空人民的一種制度,傷害本身公信力。
人民若失望將逆襲
林永頌認為,人民若無法在評鑑制度上獲得滿意答覆,不只會對司法公信力失望,還可能轉向監察院陳情,由監委採實質調查,使得此種因人民失望產生的逆襲,反過來架空評鑑制度。
陳彥希表示,司法官對個案的認事用法雖非評鑑項目,但若是開庭態度不佳、不正訊問、言語羞辱等客觀事實,確有機會構成評鑑,司法行政機關若認為民眾所言可信度高,應主動協助調閱法庭錄影錄音,共同維護司法信賴。
陳彥希分析,個別法官若開庭態度不佳,通常不止是1、2天,若當事人認為有問題,建議每次開庭都找朋友旁聽,有了人證,請求評鑑就有機會成立。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0163
架空人民恐傷評鑑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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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院會 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 司法官懲戒案 民眾可旁聽審理
司院院會 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 司法官懲戒案 民眾可旁聽審理
司法院院會昨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時,改採「公開審理」。(資料照)
2021/08/18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時,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民眾均可旁聽,法界普遍認為,此為重要司法改革,除可強化審判公信力,也可有效整飭司法風紀。
公開審理 強化公信力
目前法官法規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除非合議庭認為有公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才例外,但實務上此情形「少之又少」,因職務法庭大多採不公開審理,過程不透明,屢遭外界質疑恐有「官官相護」情事。
去年七月十七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審理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司法院為落實司法透明,也配合法官法規定,修法明定職務法庭應公開審理案件,希望透過公開審理,讓民眾可旁聽審理過程,強化審判公信力。
不過,此次修法也有得不予公開審理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處理程序依法應不公開、涉及法律為應秘密事項,以及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獲許可等。
司法院官員說明,例如移送懲戒事實涉及性侵害;牽涉到被付懲戒人承辦個案,且此個案依規定是應不公開審理,如兒少法等;或涉及洩漏職務上知悉的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等重大違失情形。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昨指出,公務員懲戒案已公開審理,對法官、檢察官審理採行一致標準,可取信於民,也反映民意。
整飭風紀 重要的司改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昨表達肯定,不過他強調,是否符合「例外」情形而得以不公開審理,職務法庭應嚴格審議及把關;有資深法官則直言,「這是重要的司改」,透過公開審理,將不肖司法官亂搞的行為攤在陽光下,當事人將會是臉上無光,有助改善司法風紀。
司法院院會昨亦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現行規定刑事補償請求權的兩年時效,是從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等確定日起算,昨修法改為請求權時效從知悉時起算,相關修法案近日將會銜行政院。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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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17 日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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