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藍圖
法律扶助基金會前台北分會林永頌會長(2009年)
一、前言
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通過,2004年1月公布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7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5年。為展望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除了回顧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的成果,並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檢視台灣法律扶助的現況,進一步展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
日本於2004年6月通過總合法律支援法,2006年10月成立司法支援中心,於1年多的籌備期間,日本的法務大臣依照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0條規定,提出5年的中期目標,司法支援中心依據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1條規定及法務大臣的5年中期目標,訂定5年中期計畫。他山之石固然可以攻錯,但因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從籌備至正式成立運作,僅短短3、4個月,無法像日本有長達1年多的籌備期間可以訂定完足的5年中期計畫。而且,日本在制訂總合法律支援法之前,日弁連已經推動法律扶助長達50年,對於法律扶助的實際運作已有深刻瞭解,有助於5年中期計畫之提出。反觀台灣於法律扶助法制訂之前,並無長期實際運作法律扶助業務的經驗,於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際要提出5年中期計畫顯有困難。
時至今日,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成立5年,對於法律扶助的業務實際運作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站在此基礎上,除了檢討既有法律扶助業務,也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展望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然而,台灣訴訟的相關法令及對弱勢的相關法令之立法或修法常是瞬息萬變並無一定時程,未如日本的司法改革及社會福利相關法令有一定的時程跟計畫,立足於台灣現況,法律扶助之未來藍圖自須因應而加以調整。
二、台灣法律扶助的成果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5年,成果略述如下:
(一)已於全國設立20個分會,並即將成立第21個分會士林分會。
(二)完成法律扶助的申請、審查、分派律師等相關業務制度及業務軟體系統。
(三)全國各地有超過一半的律師參與法律扶助。
(四)每年扶助一、兩萬個個案。
(五)協助完成弱勢者相關法律之立法,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漢生病補償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等。
(六)參與弱勢者社會矚目案件之扶助,例如:桃園RCA污染勞工賠償案件、台南中石化污染住民賠償案件、台南外傭集體受性侵案件、各地人口販運救援案件等。
(七)2005年邀請17個國家代表,舉辦法律扶助國際會議。
(八)自2007年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業務。
(九)自2008年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協商、更生、清算業務。
(十)自2009年加強現場法律諮詢業務。
(十一)建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以提升扶助品質。
三、台灣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台灣法律扶助雖有上述成果,但仍應謙虛的從法律扶助的使命及目標,檢討法律扶助的現況有何缺失、不足或潛在的危機,作為展望未來藍圖的基礎。
(一)法律扶助的使命與目標:
1.讓更多弱勢者知悉法律扶助資源。
2.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因應弱勢者需求,拓展各類型業務,更全面性的扶助弱勢者。
4.提供弱勢者親和、有效且有品質的扶助。
5.在有限的資源下,有效率的推動法律扶助工作。
6.協助促進保護弱勢者之相關修法或立法。
7.提升弱勢者之法治教育。
(二)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1.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然透過各種管道努力宣傳,至今仍有很多弱勢者不知有法律扶助資源。
2.目前已提供電話預約、網路預約、視訊設備方便弱勢者申請扶助,也迅速作成審查決定及分派律師,但仍應繼續思考如何運用各種科技更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目前,法律扶助業務著重於訴訟相關扶助工作,但對於訴訟前的法律諮詢仍有努力的空間,關於保護弱勢者相關行政事件的扶助仍無著墨。
4.法律扶助日益制度化,法扶工作人員及扶助律師是否漸漸喪失對弱勢者的親和及熱情,值得不斷提醒及觀察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初,採公辦民營之模式,其目的
就為了避免官僚化,近年來司法院不斷加強監督及介入行政運作,董事會也一再強調法扶工作效率化之重要性,法扶基金會的運作會不會因此走向官僚化,失去民間團體
活潑親和的特質,身值觀察。
此外,法扶最近一、兩年雖加強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但不免仍有部分案件無法獲得高品質的扶助,如何鼓勵更多有實力、辦案品質優良的律師投入法律扶助工作,淘汰
態度不佳、辦案品質不良的律師,並提升扶助律師在各議題的專長跟服務品質,為法扶重要課題。
5.世界經濟蕭條,導致弱勢者增加,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更有效率的規劃法律扶助業務,頗值深思。
6.先進國家,因為保護弱勢者之立法完備,法律扶助工作無需涉入法律改革或立法推動。但台灣兩大政黨皆傾向右派,常忽視弱勢者保護的法令,在此實況下,為了真正落
實保護弱勢者,協助推動保護弱勢者的法律改革無異成為法律扶助的一大課題,今後的主管機關或基金會的領導階層是否有此認知,是基金會能否保護弱勢者的一大關鍵
。
7.台灣經濟及科技相當發展,即將邁入已開發國家之列,但人民的法律常識普遍不足,弱勢者更甚。若能提升人民的法律常識,將使法律扶助工作更有效果。
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藍圖之前提:
台灣法律扶助法是於1998年由律師界及NGO合作草擬,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應儘速完成法律扶助法,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2000年起司法院與學界、律師界及NGO
合作,2001年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2002年及2003年學界、律師界及NGO組成聯盟,展開遊說,經政治領導人物及立法院之支持,法律扶助法才三讀通過。
當年法律扶助法立法需要各界支持,法律扶助基金會如今要展望未來藍圖,也需要各界下列之支持為前提:
(一)代表弱勢者之NGO支持法扶前述之使命與目標,以展望法扶未來之藍圖。
(二)律師界支持法扶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建立有效且有品質的法律扶助。
(三)主管機關司法院支持法扶公辦民營的精神,除非有違法或重大不當外,能節制介入法扶運作,讓法扶能更親和、更有彈性幫助弱勢者。
(四)政治領導人物、立法院及司法院應編列合理預算,讓法扶有發展扶助更多弱勢者業務的空間。
(五)各界支持法律扶助法朝向更多需要者獲得扶助的修法。
(六)各界支持制訂保護弱勢者之法律,及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之法律。
五、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藍圖
(一)業務藍圖
1. 法律諮詢
(1)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9年加強現場面對面之法律諮詢,但囿於場地不足,能獲得法律諮詢扶助之人數有限。台灣人民法律常識普遍不足,而台灣網路及電腦之使用卻相對普及,未來若能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不但使法律諮詢更有效率,也可以促進法治教育。
其可行方式如:先將弱勢者常遇到之法律問題予以類型化,做成一般人民容易理解之Q&A。人民可透過網路提出問題,若在原先Q&A所沒有的問題,由專業的律師給予答覆,同時將該問題及回覆內容按類型納入Q&A之法律諮詢資料庫,此種諮詢雖無法像電話諮詢立即互動,也無法如現場諮詢看到書面文件,但可以累積Q&A資料庫,讓更多人獲得法律資訊。因此種法律諮詢無從審查資力,所以,法律扶助法需配合修改,將網路法律諮詢之法律扶助模式修改為無需資力審查。附帶一提,將此種法律諮詢列入法律扶助業務,除了提昇人民之法律常識外,也有助於人民對司法程序之瞭解,讓人民可以更接近司法。
(2)電話法律諮詢
現行現場法律諮詢,採預約方式,總難免有等待期,也須到現場才能諮詢,若納入電話法律諮詢業務,可以免除時間空間之障礙。英國及日本近年來均大力推動電話法律諮詢,並獲得良好成效。惟電話法律諮詢須立即答覆,為避免線上諮詢律師的專業化不足,需區分案件類型,而且需由經過專業化訓練之律師負責答覆,才不致於回答錯誤。因電話法律諮詢,無法審查資力,在制度上必須設計在一段期間內,諮詢2次或3次就必須到現場法律諮詢,以避免遭非弱勢者占用資源,弱勢者反而無法利用。此外,電話法律諮詢仍然有其極限性,若要進一步研判書面資料,即應請諮詢者前來現場諮詢。而為了有效運用資源,可參考日本及英國之做法,對於程序性或很簡單之問題由受過訓練之第一線人員答覆,或請諮詢者參考前述法律諮詢資料庫,較困難之問題才由律師答覆。
(3)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法律諮詢
法扶各分會以前曾至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做法治教育或法律扶助申請之審查。但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個案本身就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單做一般性之法治教育無法解決其問題,而且這些人對於其法律問題也常不知如何處理,也不知應否申請法律扶助,因此,個案之法律諮詢對這些人相當重要。監所與外國人收容中心基於戒護及行政考量,對於此種法律諮詢會躊躇不前,但此種法律諮詢不但對這些社會底層的弱勢者有幫助,對於穩定囚情也有助益,法扶、法務部及移民署應更積極建立律師定期進入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提供法律諮詢之機制。
2.弱勢者行政事件之扶助
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來扶助業務主要集中在跟司法有關的訴訟案件,觀諸法律扶助先進國家,扶助業務除了幫助弱勢者訴訟案件外,也扶助弱勢者請求政府機關給付行政或社會福利的行政事件,尤其是社會福利發達國家,例如英國,法律扶助的民事案件大多為幫助弱勢者申請社會福利或國民住宅等。因此,展望台灣未來之法律扶助,應加強扶助弱勢者有關社會福利之行政事件,其可能之做法如下:
(一)法扶應與NGO或社工人員合作,弱勢者在申請社會福利時,簡易之程序可由社工人員協助,但較困難之程序或者申請案件之異議、復核則可由法扶委由律師或有經訓練之法務人員處理。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行政機關有時會有不合理之處理,法扶應予協助。
(二)有關弱勢者社會福利之規定,有時會有法令不合理、不完備或運作不合理,法扶可以請律師透過訴願、行政訴訟、聲請釋憲或者立法、修法之方式建構合理且完備,照顧弱勢者之社會福利制度。
3.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
當弱勢者權利被侵害(例如勞工被違法解雇、勞工職災或外勞遭積欠工資),纏訟過久,弱勢者會立即面臨生活困難或者外勞返國後訴訟就很困難,在此情況下,給予訴訟扶助就變成非有效之扶助,一再更審纏訟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法扶為了有效幫助弱勢者,應該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其方法如下:
(1) 調解
目前各級法院均針對一般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加強調解機制。法扶可從扶助對象中篩選出一些簡單、適宜調解之案件類型建立調解機制。為加強調解,法扶須從律師及專家學者中培養調解人才。若能調解成功,不但對扶助人提供有效而且有效率之幫助,也可以避免纏訟,節省法扶支出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 仲裁
調解畢竟不具強制性,未必能成立。弱勢者不太可能在發生紛爭之前就與對造合意仲裁。政府採購法針對工程案件,規定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承攬人同意該方案,政府機關不同意時即可強制交付仲裁。對於弱勢者某些案件類型可以參考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於一定條件下交付強制仲裁,迅速解決弱勢者之紛爭。
(3) 訴訟
針對弱勢者特定案件類型,例如:勞工職災、違法解雇勞工案件,建立二審確定之訴訟制度,一、二審均為合議制法庭,法官包括有專業訓練之職業法官及兩造推選、有一定資格之律師跟學者專家所組成,以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
4.擴大受扶助對象、擴大資力審查之例外及檢討扶助的順序與範圍
(1) 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扶對象並未限於自然人,但因為要審查資力,法扶在施行範圍辦法中排除法人及機關團體。但有些社會團體是由弱勢者所組成,如受害人自救會,有些社會團體係代理弱勢者處理事務,如智障、植物人、老人福利團體,需要對扶養義務人提起訴訟,凡此情況,是否應列入受扶助對象另訂審查標準,以有效幫助弱勢者,值得檢討。
(2) 台灣在長期追求經濟發展下,環境成為經濟下的弱勢者,各種污染不但侵害住民、勞工健康,也引起空氣、土壤、地下水等各種損害,政府在政策決定過程也往往重視經濟發展忽略環境保護,因此各種公害的集體訴訟及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更形重要。以住民、勞工集體訴訟為例,常有部分人資力審查可以通過,有部分人無法通過,此種情況要如何扶助往往滋生困擾。至於環保公益訴訟,如由環保團體提起,因為起訴者為團體,無法審查資力,在現行規定下無法扶助。對於此種公害或侵害人權的集體訴訟以及環保公益訴訟,應修改法律扶助法及相關規定,擴大扶助對象,並增列審查資力的例外規定。
(3) 法律扶助法第14條只針對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及低收入戶規定無需審查資力,但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改可能會擴大偵查中強制辯護範圍。另外,離島、偏遠地區因為法律資源不足,相形弱勢,也應放寬為無需審查資力。前述的網路、電話法律諮詢及實施中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審查資力均有困難,因此法律扶助法第14條有關無需審查資力之情況,上述情形應明文列入,此外,將來也可能會產生各種例外情形,該無需審查資力之例外規定,應授權董事會決定,以因應需要。但另一方面,法扶資源有限,於擴大無需資力審查範圍的同時,也應一併檢討前述例外情形,是否有些類型可以要求增加分擔金及回饋金。
(4) 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法扶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之種類及施行範圍。因法扶的資源有限,不斷擴大扶助業務,法扶預算恐難負荷,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
一、前言
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通過,2004年1月公布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7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5年。為展望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除了回顧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的成果,並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檢視台灣法律扶助的現況,進一步展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
日本於2004年6月通過總合法律支援法,2006年10月成立司法支援中心,於1年多的籌備期間,日本的法務大臣依照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0條規定,提出5年的中期目標,司法支援中心依據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1條規定及法務大臣的5年中期目標,訂定5年中期計畫。他山之石固然可以攻錯,但因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從籌備至正式成立運作,僅短短3、4個月,無法像日本有長達1年多的籌備期間可以訂定完足的5年中期計畫。而且,日本在制訂總合法律支援法之前,日弁連已經推動法律扶助長達50年,對於法律扶助的實際運作已有深刻瞭解,有助於5年中期計畫之提出。反觀台灣於法律扶助法制訂之前,並無長期實際運作法律扶助業務的經驗,於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際要提出5年中期計畫顯有困難。
時至今日,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成立5年,對於法律扶助的業務實際運作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站在此基礎上,除了檢討既有法律扶助業務,也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展望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然而,台灣訴訟的相關法令及對弱勢的相關法令之立法或修法常是瞬息萬變並無一定時程,未如日本的司法改革及社會福利相關法令有一定的時程跟計畫,立足於台灣現況,法律扶助之未來藍圖自須因應而加以調整。
二、台灣法律扶助的成果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5年,成果略述如下:
(一)已於全國設立20個分會,並即將成立第21個分會士林分會。
(二)完成法律扶助的申請、審查、分派律師等相關業務制度及業務軟體系統。
(三)全國各地有超過一半的律師參與法律扶助。
(四)每年扶助一、兩萬個個案。
(五)協助完成弱勢者相關法律之立法,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漢生病補償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等。
(六)參與弱勢者社會矚目案件之扶助,例如:桃園RCA污染勞工賠償案件、台南中石化污染住民賠償案件、台南外傭集體受性侵案件、各地人口販運救援案件等。
(七)2005年邀請17個國家代表,舉辦法律扶助國際會議。
(八)自2007年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業務。
(九)自2008年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協商、更生、清算業務。
(十)自2009年加強現場法律諮詢業務。
(十一)建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以提升扶助品質。
三、台灣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台灣法律扶助雖有上述成果,但仍應謙虛的從法律扶助的使命及目標,檢討法律扶助的現況有何缺失、不足或潛在的危機,作為展望未來藍圖的基礎。
(一)法律扶助的使命與目標:
1.讓更多弱勢者知悉法律扶助資源。
2.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因應弱勢者需求,拓展各類型業務,更全面性的扶助弱勢者。
4.提供弱勢者親和、有效且有品質的扶助。
5.在有限的資源下,有效率的推動法律扶助工作。
6.協助促進保護弱勢者之相關修法或立法。
7.提升弱勢者之法治教育。
(二)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1.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然透過各種管道努力宣傳,至今仍有很多弱勢者不知有法律扶助資源。
2.目前已提供電話預約、網路預約、視訊設備方便弱勢者申請扶助,也迅速作成審查決定及分派律師,但仍應繼續思考如何運用各種科技更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目前,法律扶助業務著重於訴訟相關扶助工作,但對於訴訟前的法律諮詢仍有努力的空間,關於保護弱勢者相關行政事件的扶助仍無著墨。
4.法律扶助日益制度化,法扶工作人員及扶助律師是否漸漸喪失對弱勢者的親和及熱情,值得不斷提醒及觀察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初,採公辦民營之模式,其目的
就為了避免官僚化,近年來司法院不斷加強監督及介入行政運作,董事會也一再強調法扶工作效率化之重要性,法扶基金會的運作會不會因此走向官僚化,失去民間團體
活潑親和的特質,身值觀察。
此外,法扶最近一、兩年雖加強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但不免仍有部分案件無法獲得高品質的扶助,如何鼓勵更多有實力、辦案品質優良的律師投入法律扶助工作,淘汰
態度不佳、辦案品質不良的律師,並提升扶助律師在各議題的專長跟服務品質,為法扶重要課題。
5.世界經濟蕭條,導致弱勢者增加,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更有效率的規劃法律扶助業務,頗值深思。
6.先進國家,因為保護弱勢者之立法完備,法律扶助工作無需涉入法律改革或立法推動。但台灣兩大政黨皆傾向右派,常忽視弱勢者保護的法令,在此實況下,為了真正落
實保護弱勢者,協助推動保護弱勢者的法律改革無異成為法律扶助的一大課題,今後的主管機關或基金會的領導階層是否有此認知,是基金會能否保護弱勢者的一大關鍵
。
7.台灣經濟及科技相當發展,即將邁入已開發國家之列,但人民的法律常識普遍不足,弱勢者更甚。若能提升人民的法律常識,將使法律扶助工作更有效果。
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藍圖之前提:
台灣法律扶助法是於1998年由律師界及NGO合作草擬,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應儘速完成法律扶助法,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2000年起司法院與學界、律師界及NGO
合作,2001年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2002年及2003年學界、律師界及NGO組成聯盟,展開遊說,經政治領導人物及立法院之支持,法律扶助法才三讀通過。
當年法律扶助法立法需要各界支持,法律扶助基金會如今要展望未來藍圖,也需要各界下列之支持為前提:
(一)代表弱勢者之NGO支持法扶前述之使命與目標,以展望法扶未來之藍圖。
(二)律師界支持法扶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建立有效且有品質的法律扶助。
(三)主管機關司法院支持法扶公辦民營的精神,除非有違法或重大不當外,能節制介入法扶運作,讓法扶能更親和、更有彈性幫助弱勢者。
(四)政治領導人物、立法院及司法院應編列合理預算,讓法扶有發展扶助更多弱勢者業務的空間。
(五)各界支持法律扶助法朝向更多需要者獲得扶助的修法。
(六)各界支持制訂保護弱勢者之法律,及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之法律。
五、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藍圖
(一)業務藍圖
1. 法律諮詢
(1)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9年加強現場面對面之法律諮詢,但囿於場地不足,能獲得法律諮詢扶助之人數有限。台灣人民法律常識普遍不足,而台灣網路及電腦之使用卻相對普及,未來若能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不但使法律諮詢更有效率,也可以促進法治教育。
其可行方式如:先將弱勢者常遇到之法律問題予以類型化,做成一般人民容易理解之Q&A。人民可透過網路提出問題,若在原先Q&A所沒有的問題,由專業的律師給予答覆,同時將該問題及回覆內容按類型納入Q&A之法律諮詢資料庫,此種諮詢雖無法像電話諮詢立即互動,也無法如現場諮詢看到書面文件,但可以累積Q&A資料庫,讓更多人獲得法律資訊。因此種法律諮詢無從審查資力,所以,法律扶助法需配合修改,將網路法律諮詢之法律扶助模式修改為無需資力審查。附帶一提,將此種法律諮詢列入法律扶助業務,除了提昇人民之法律常識外,也有助於人民對司法程序之瞭解,讓人民可以更接近司法。
(2)電話法律諮詢
現行現場法律諮詢,採預約方式,總難免有等待期,也須到現場才能諮詢,若納入電話法律諮詢業務,可以免除時間空間之障礙。英國及日本近年來均大力推動電話法律諮詢,並獲得良好成效。惟電話法律諮詢須立即答覆,為避免線上諮詢律師的專業化不足,需區分案件類型,而且需由經過專業化訓練之律師負責答覆,才不致於回答錯誤。因電話法律諮詢,無法審查資力,在制度上必須設計在一段期間內,諮詢2次或3次就必須到現場法律諮詢,以避免遭非弱勢者占用資源,弱勢者反而無法利用。此外,電話法律諮詢仍然有其極限性,若要進一步研判書面資料,即應請諮詢者前來現場諮詢。而為了有效運用資源,可參考日本及英國之做法,對於程序性或很簡單之問題由受過訓練之第一線人員答覆,或請諮詢者參考前述法律諮詢資料庫,較困難之問題才由律師答覆。
(3)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法律諮詢
法扶各分會以前曾至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做法治教育或法律扶助申請之審查。但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個案本身就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單做一般性之法治教育無法解決其問題,而且這些人對於其法律問題也常不知如何處理,也不知應否申請法律扶助,因此,個案之法律諮詢對這些人相當重要。監所與外國人收容中心基於戒護及行政考量,對於此種法律諮詢會躊躇不前,但此種法律諮詢不但對這些社會底層的弱勢者有幫助,對於穩定囚情也有助益,法扶、法務部及移民署應更積極建立律師定期進入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提供法律諮詢之機制。
2.弱勢者行政事件之扶助
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來扶助業務主要集中在跟司法有關的訴訟案件,觀諸法律扶助先進國家,扶助業務除了幫助弱勢者訴訟案件外,也扶助弱勢者請求政府機關給付行政或社會福利的行政事件,尤其是社會福利發達國家,例如英國,法律扶助的民事案件大多為幫助弱勢者申請社會福利或國民住宅等。因此,展望台灣未來之法律扶助,應加強扶助弱勢者有關社會福利之行政事件,其可能之做法如下:
(一)法扶應與NGO或社工人員合作,弱勢者在申請社會福利時,簡易之程序可由社工人員協助,但較困難之程序或者申請案件之異議、復核則可由法扶委由律師或有經訓練之法務人員處理。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行政機關有時會有不合理之處理,法扶應予協助。
(二)有關弱勢者社會福利之規定,有時會有法令不合理、不完備或運作不合理,法扶可以請律師透過訴願、行政訴訟、聲請釋憲或者立法、修法之方式建構合理且完備,照顧弱勢者之社會福利制度。
3.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
當弱勢者權利被侵害(例如勞工被違法解雇、勞工職災或外勞遭積欠工資),纏訟過久,弱勢者會立即面臨生活困難或者外勞返國後訴訟就很困難,在此情況下,給予訴訟扶助就變成非有效之扶助,一再更審纏訟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法扶為了有效幫助弱勢者,應該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其方法如下:
(1) 調解
目前各級法院均針對一般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加強調解機制。法扶可從扶助對象中篩選出一些簡單、適宜調解之案件類型建立調解機制。為加強調解,法扶須從律師及專家學者中培養調解人才。若能調解成功,不但對扶助人提供有效而且有效率之幫助,也可以避免纏訟,節省法扶支出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 仲裁
調解畢竟不具強制性,未必能成立。弱勢者不太可能在發生紛爭之前就與對造合意仲裁。政府採購法針對工程案件,規定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承攬人同意該方案,政府機關不同意時即可強制交付仲裁。對於弱勢者某些案件類型可以參考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於一定條件下交付強制仲裁,迅速解決弱勢者之紛爭。
(3) 訴訟
針對弱勢者特定案件類型,例如:勞工職災、違法解雇勞工案件,建立二審確定之訴訟制度,一、二審均為合議制法庭,法官包括有專業訓練之職業法官及兩造推選、有一定資格之律師跟學者專家所組成,以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
4.擴大受扶助對象、擴大資力審查之例外及檢討扶助的順序與範圍
(1) 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扶對象並未限於自然人,但因為要審查資力,法扶在施行範圍辦法中排除法人及機關團體。但有些社會團體是由弱勢者所組成,如受害人自救會,有些社會團體係代理弱勢者處理事務,如智障、植物人、老人福利團體,需要對扶養義務人提起訴訟,凡此情況,是否應列入受扶助對象另訂審查標準,以有效幫助弱勢者,值得檢討。
(2) 台灣在長期追求經濟發展下,環境成為經濟下的弱勢者,各種污染不但侵害住民、勞工健康,也引起空氣、土壤、地下水等各種損害,政府在政策決定過程也往往重視經濟發展忽略環境保護,因此各種公害的集體訴訟及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更形重要。以住民、勞工集體訴訟為例,常有部分人資力審查可以通過,有部分人無法通過,此種情況要如何扶助往往滋生困擾。至於環保公益訴訟,如由環保團體提起,因為起訴者為團體,無法審查資力,在現行規定下無法扶助。對於此種公害或侵害人權的集體訴訟以及環保公益訴訟,應修改法律扶助法及相關規定,擴大扶助對象,並增列審查資力的例外規定。
(3) 法律扶助法第14條只針對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及低收入戶規定無需審查資力,但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改可能會擴大偵查中強制辯護範圍。另外,離島、偏遠地區因為法律資源不足,相形弱勢,也應放寬為無需審查資力。前述的網路、電話法律諮詢及實施中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審查資力均有困難,因此法律扶助法第14條有關無需審查資力之情況,上述情形應明文列入,此外,將來也可能會產生各種例外情形,該無需審查資力之例外規定,應授權董事會決定,以因應需要。但另一方面,法扶資源有限,於擴大無需資力審查範圍的同時,也應一併檢討前述例外情形,是否有些類型可以要求增加分擔金及回饋金。
(4) 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法扶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之種類及施行範圍。因法扶的資源有限,不斷擴大扶助業務,法扶預算恐難負荷,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