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看見弱勢者的眼淚,所以我在這裡--對法扶之期待與回憶(一)

口述/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整理/修淑芬

  民國九十三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前,台灣司法界對於「法律扶助」是毫無概念,當時只知道有很多人需要這套法案,卻苦無明確制度來提供協助,我因多次參與弱 勢者訴訟,親眼見證弱勢者站在司法高牆前的無助,確信「法律扶助是應該去做的事情」,遂積極催生法律扶助法,籌備成立基金會,並在接觸日本、香港和英國的 法律扶助制度後,訝異發現這些國家施行時間早已超過50年以上,連鄰近的韓國也比台灣早了20年,台灣實在有必要加緊腳步、迎頭趕上。

  今年四月底我即將卸下台北分會會長一職,回首耕耘了六年的地方,內心激動且有不捨。六年前法扶所有成員在毫無任何實務概念下,一路篳路藍縷,勇往前衝,目標 只有一個:「捍衛司法正義,為弱勢者發聲」,六年來我們一點一滴地建立起各項扶助制度,納入管理經營的思維,一步步地型塑出台灣獨有的法扶精神,寫下台灣 法律扶助史上的第一篇史頁。


做在弱勢者身上,就是做在上帝身上

  從學生時代起,我堅信要走的法律之路,是以愛和公義的信仰為基礎,相信「做在弱勢者身上,就是做在上帝身上」,我與同為律師的妻子在上帝面前許下這樣的心 願:事務所每一個時期都至少要關心一個弱勢團體。迄今十八年來我們不曾中斷過義務律師的職志,無論是職災勞工、醫療過失、環境公害或死刑冤案,如果沒有與 弱勢者一起並肩作戰過,是不會去省思「身為一名律師,我們對於弱勢者的處境了解有多少?」

  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可以推動社會改革的工具,而一名「好律師」不應只關心官司輸贏,更應該提撥一部分的時間與金錢,了解台灣的社會問題,與需要扶助的對象並肩 作戰,這是律師應當具備的社會責任。很多夥伴們都知道我之所以加入法扶,是因為「弱勢者的眼淚」深深烙印在我心中。事情發生在民國81年我和妻子剛創辦事 務所之初,當事人的先生在台東工作,不幸發生職災,左手被截肢,手術後傷口感染導致敗血症,醫師疏忽未施打抗生素,明知病人已病危,竟允許病人自行離院回 到板橋住家,結果回家當天即不治死亡,身後遺留三名未滿十歲的年幼小孩。

  這個案件糾結出階級權勢、人際結構、醫醫相護,以及社會底層小市民難以求得真相的無助感。主治醫師是一家教學醫院的分院長,碰巧是我大學好友的伯父,協調過 程中醫院扭曲醫療過程,跋扈認定家屬不過是想「要錢」,只願意以社會救濟名義支付四十萬元,我很氣憤,一個懂的人欺負不懂的人,有能力的人欺負弱勢者,是 不合理的!沒有受過教育的當事人被醫院強勢態度指責,不知怎樣發出抗議,也不知如何生氣,只能淚流滿面,微弱地說著「不是這樣、不是這樣......

  望著這位無力反駁的媽媽的眼淚,我很難過「真正的弱勢者是連抗議的能力都沒有」。我決定要義務幫忙打官司到底,醫院動用人情來關說,很多人勸誡我退出,說 「剛出來開業,得罪這麼大的醫院好嗎?」,我在乎的是被害人的內心痛苦,有沒有被看見?帶著三個小孩的寡婦,沒有受過教育,不識字帶來的自卑和焦慮,是讓 她每開一次庭就是一場煎熬,這些痛苦是沒有陪伴在弱勢者身旁不會理解到的。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醫院賠償三百五十萬元,儘管金額不高,可是當事人如釋重負的表情,令人欣慰,卻也五味雜陳,因為弱勢者的痛苦是難以表達的,對她來說,終 於討回公道、可以不用再出庭了,但對我來說,這個案子讓我更加證明身為律師的意義和價值,促使我日後在參與法律扶助時,內心始終有一股力量,義無反顧地往 前推進。


台灣法扶經驗傳承,需要累積更多感人故事

  台灣的法律扶助,是什麼?除了幫助弱勢者打官司之外,法扶基金會還可以做些什麼?成立之前、之後,很多人這樣問過我。單純幫弱勢者打官司是不夠的,因為弱勢 者的問題有些是因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於是研擬各國扶助律師的作法,其中日本律師的經驗是相當值得台灣律師借鏡學習的。

  日本律師協助弱勢者打官司是兼進行社會改革運動。以樂生療養院人權案為例,日本義務律師團原本只是協助日本漢生病患向政府求償,不料知道得愈多,愈了解日本 政府政策不當,受害者還包含海外殖民地如台灣、韓國等,因而激起他們的正義之心,決定為人權受迫害的病患做點事。從九州開始來自日本各地,共有九十位律師 願意幫助漢生病患爭取賠償,光是台灣就有十多位日本律師參與,前後到台灣七次,一一訪談台灣病患,安排赴日出庭、參加聲援大會、發表連署與聲明。

  日本律師具有敏銳的社會觀察能力,當看到重複出現同樣處境的弱勢者,馬上有意識開始去發掘是什麼樣的制度性問題引發的社會群體現象。日本律師非常懂得運用各 種策略,鼓勵漢生病人在法庭上說出歷歷在目的血淚故事,震撼了日本法庭,打破法官既定觀念,那絕對不是律師在那邊辯證因果關係可以達成的;而在法庭外,於 不妨礙司法的前提下,日本律師擅長發動各式各樣的聲援運動,在一審官司打贏後,想盡辦法說服首相點頭不上訴,儘管這種作法在台灣會惹來干預司法的責備。

  卡債問題亦是如此,日本律師早在三十年前就看見日本卡債問題惡化嚴重,主動站出來,這群律師組織被害人組成卡債自救會,在各地成立分會,透過全國性社會運動 來聲援弱勢者,他們協助個案進入訴訟,讓法官確實了解卡債族的真實處境,促使政府修改銀行利息上限109%的不合理制度。透過無數次的個案、運動和訴訟的 運作,日本律師非常懂得如何運用策略來說服法官,促使政府修改或制定法條。

  我很佩服日本願意將官司勝訴所獲得賠償金額成立人權訴訟基金,以此做為人權案件的律師前金,如果案子打輸了、無須還錢,贏了就提撥相對比率作為回饋金。這讓 我很感動,台灣即使沒有創意,也可以從中模仿複製開始,台灣律師的能力並不差,我決定從美商RCA工廠污染案開始,與受害者取得決議,若官司打贏了,將提 撥一部分基金做為台灣第一個協助公害事件訴訟基金。

  在日本兩萬名律師當中,高達兩成、也就是四千名律師是願意長期幫助弱勢者改善環境條件,反觀台灣則約不超過三十位。日本律師不僅想要幫助個案打贏官司,還企 圖改變制度,日本律師的訓練相當清楚,他們看得見個案背後的制度性問題,積極參與改變制度的各項作為,這樣的熱情讓人難以忘懷。

  日本事務所的規模多是小規模,卻可以互相串連起來,實在太厲害了。在日本,卡債當事人、律師、NGO組織是一起參與這個社會議題,讓人看見的是傳承。我曾經 請教過卡債義務律師木村達也,六十五歲的他有哪些期待?他的希望是傳承,他以自身經驗來證明「當律師足可以溫飽」,除了好好經營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年輕律 師也應該奉獻出時間在有意義的事情上,如果能夠投注關懷在社會改革,人生將會非常充實。

  民國九十六年法扶基金會成立卡債律師團,卡債族也成立聯盟、自救會,初期雙方合作關係非常鬆散,日本律師聽到台灣消息後主動來分享經驗,這十一位律師來自日 本不同地區,各個年齡層的律師都有,他們特意到國外來見習台灣法官認為「沒有營養的東西」。日本律師一個議題可以做三十年,連續二十九年每年舉辦卡債全國 性會議,隨著社會變化設定不同主題,與時精進地討論,甚至發表論文報告,逼到日本政府不得不解決卡債問題。

  日本律師的熱情,令人刮目相看。傳承是需要有感動的,日本律師以一種傳教的態度,傳承知識和經驗,也傳承熱情。相對地,台灣律師的傳承明顯不足,原因在願意 做得人少,公共事務參與的深度不夠深也不夠久,沒有累積出足夠的經驗來傳承,畢竟要先累積出感人的生命,才能去感動其他人一起參與。我相信如果基金會做得 好的話,藉由建置各樣扶助制度,是可以讓很多律師了解到弱勢者處境,了解自己的社會,投入NGO服務,進而改變律師生態。基金會存在有很多的可能性,只是 需要時間,如果有承諾,持之以恆,相信會有好的結果。


是群體,就有力量改變社會

  在基金會耕耘了六年,於不捨中離去,頗有「壯志未酬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的感慨,這裡曾經是我的理想與奮鬥目標,處處充滿了感情,離別前夕的心情卻是悲 觀的。在可預見的將來,基金會好比一座費盡心血搭建出來的沙灘城堡,因為根基不夠深,風浪一吹來,城堡的一部分會不會被摧毀?推動中的各項制度以及服務品 質能夠持續下去嗎?受扶助者能否繼續獲得不打折的專業服務?

  我並非強調基金會沒有了我,組織就無法運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代表我經營成效太差了,之所以擔心乃在基金會此刻正處在我預料中最壞的情況,問題發生必有遠 因和近因,而繼任者是否足夠了解弱勢者的需求和處境,也是我所憂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讓基金會受到重創的近因,我們去研習英國的法律扶助案件,卡債 案件就占英國法扶民事案件的第一名,日本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台灣法扶幫助卡債案件會是不對的嗎?

  良法美意本應該廣為民眾所知,弱勢者資訊取得不易,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法扶基金會,所以我們透過各種管道來宣傳、與NGO組織合作,目的在讓更多需要者知 道政府的美意,這是NGO的精神。司法院到底在想什麼?可惜司法院不懂法律扶助的真義,強力介入基金會的人事及制度,想法停留在不想增加法院負擔、害怕基 金會業務量增加影響到司法院預算的層次而已。

  回顧這短短六年之內,基金會參與過非常多的重大事件,我期待基金會可以發揮廣大的功能,對社會有所貢獻。雖然無法在開頭之初就預期到結果,也不知道何時會結 束,但我相信只要是對的事情,即便必須犧牲一點時間和金錢,只要熱情不變,遇到挫折不放棄,在法扶裡,我們不是孤獨的,我們是一個群體,就有力量可以改變 我們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