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建議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
林永頌律師
日本個人再生認可之比例
(一)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85.9%
年:92.2%
(二)不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0.6%
2005年:0.2%
一、台灣更生認可之比例:
2009年:認可更生方案:19.6%
不認可更生方案:26.2%
日本個人再生申請之時間
一)從再生申請至開始決定之期間
年:一個月內:56%
二個月內:87%
年:一個月內:64%
二個月內:91%
二)開始決定至認可決定之期間
年:四個月以內:42%
五個月以內:78%
年:四個月以內:57%
五個月以內:87%
二:台灣聲請更生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日本再生破產免責佔清算聲請之比例
免責許可:2002年:97.9%
年:97.6%
免責不許可:2002年:0.08%
年:0.26%
三:台灣清算免責佔聲請清算之比例:
免責裁定:14.2%
不免責裁定:15.7%
日本聲請破產的時間
一)從破產聲請至破產宣告之時間
年:一個月內:28%
二個月內:77%
年:一個月內:66%
二個月內:88%
(二)從破產宣告至免責決定之時間
年:四個月內:79%
五個月內:91%
年:四個月內:96%
五個月內:98%
四:台灣聲請清算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結論
一)請司法院儘速召開法官會議,對於更生方案認可或不認可之標準,清算是否免責之標準,形成共識,並於網路公布週知。
二)請司法院對於各法院辦理更生或清算案件遲延之原因研究探討,並提出有效對策,於網路公布週知
三)請司法院每季於網路公布更生方案認可及清算免責之佔所有更生及清算聲請案件比例。
四)請立法院對於更生方案法院認可之標準,清算免責之標準,修改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使之明確,避免法官誤解該條例之意旨,使人民真正可以經由更生或清算解決其債務問題。
林永頌律師
日本個人再生認可之比例
(一)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85.9%
年:92.2%
(二)不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0.6%
2005年:0.2%
一、台灣更生認可之比例:
2009年:認可更生方案:19.6%
不認可更生方案:26.2%
日本個人再生申請之時間
一)從再生申請至開始決定之期間
年:一個月內:56%
二個月內:87%
年:一個月內:64%
二個月內:91%
二)開始決定至認可決定之期間
年:四個月以內:42%
五個月以內:78%
年:四個月以內:57%
五個月以內:87%
二:台灣聲請更生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日本再生破產免責佔清算聲請之比例
免責許可:2002年:97.9%
年:97.6%
免責不許可:2002年:0.08%
年:0.26%
三:台灣清算免責佔聲請清算之比例:
免責裁定:14.2%
不免責裁定:15.7%
日本聲請破產的時間
一)從破產聲請至破產宣告之時間
年:一個月內:28%
二個月內:77%
年:一個月內:66%
二個月內:88%
(二)從破產宣告至免責決定之時間
年:四個月內:79%
五個月內:91%
年:四個月內:96%
五個月內:98%
四:台灣聲請清算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結論
一)請司法院儘速召開法官會議,對於更生方案認可或不認可之標準,清算是否免責之標準,形成共識,並於網路公布週知。
二)請司法院對於各法院辦理更生或清算案件遲延之原因研究探討,並提出有效對策,於網路公布週知
三)請司法院每季於網路公布更生方案認可及清算免責之佔所有更生及清算聲請案件比例。
四)請立法院對於更生方案法院認可之標準,清算免責之標準,修改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使之明確,避免法官誤解該條例之意旨,使人民真正可以經由更生或清算解決其債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