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運作之檢討

壹、前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於民國97411日開始實施,迄今已近一年半,不少債務人依此條例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些案件之實務運作,是否確實依此條例之意旨及精神,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值得各界檢討,以期將來之實務運作更能有效合理地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建立公義安全之社會。
      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需先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而銀行是債權人,並非中立之第三者,這些債務協商案件之程序進行,銀行有無有無刁難或違法?多少比例協商成立?協商成立之償還比例是否合理?債務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清償,而不會再陷入債務困境?值得觀察分析。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需費時多久才有結果?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是否均符合消債條例之規定或意旨?法院對於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見解為何?法院對於債務人聲請清算是否免責之標準為何?法院對於第151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認定為何?各法院或各法官對於上述程序或實體之見解是否一致或相互矛盾?也值得觀察分析。
      消債條例實施至今將近一年半,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案件日益減少,而債務人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之案件居高不下,在目前經濟衰退,失業率日增,到底原因何在?是否銀行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提出合理的協商條件,而使債務人喜好申請協商?或是法院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曠日廢時,欠缺效率,常常不當程序駁回,認定更生方案公允之標準或認定清算免責之標準,傾向保守又欠缺一致性,而使債務人對法院失去信心?值得各界觀察分析。
      消債條例的確實落實,不僅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也可避免諸多家庭問題及社會問題的發生,同時發揮司法為民的精神,建立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將來如何改善債務協商之合理機制,如何協助各法官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建立合理之共識,如何加強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之效率,如何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更瞭解此條例的精神及債務人的真正處境,均是各界共同努力之目標。
貳、債務人與銀行債務協商之檢討:
一、債務協商申請及成立認可之數字及分析:
()金融機構受理消債條例第151條之申請債務協商件數統計表:
月份 申請件數
97/4(4/11) 1362
97/5 5450
97/6 3804
97/7 4221
97/8 3937
97/9 3866
97/10 4189
97/11 3900
97/12 4446
97/1 3372
98/2 3374
98/3 4506
98/4 4291
98/5 3395
98/6 4089
97年平均/ 3908.3
98年平均/ 3837.8
平均/ 3880.1
總計 58202

()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52條認可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統計表
月份 協商成立聲請認可
97/4(4/11) -
97/5 -
97/6 -
97/7 3877
97/8 2473
97/9 2524
97/10 2908
97/11 2477
97/12 2880
97/1 2696
98/2 3623
98/3 2668
98/4 2602
98/5 3754
98/6 2982
97年平均/ 2856.5
98年平均/ 3054.2
平均/ 2955.3
總計 35464

()債務協商申請與成立認可相關數字及分析:
1.消債條例實施一週年後,債務協商案件並未減少:
民國97年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之件數,每月平均約3908件,民國98年前半年每月平均約3837件,件數相差不大,債務協商案件並未因此條例實施一段時間而減少,可見債務問題仍然嚴重。
2.債務協商成立認可件數占債務協商申請之件數高達七成多:
民國97年每月平均協商債務件數是3908件,法院認可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是2856件,高達73%,民國98年每月平均協商債務件數是3837件,法院認可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是3054件,高達79.5%。金管會銀行局於98911日回覆徐中雄立委辦公室略謂:截至98731日止,前置協商簽約件數及金額分別為41,799件,658億元,協商不成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2,355件,153億元,協商成功率達77%。
二、債務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之分析:
()97年底法扶基金會自各分會回報協商成立案件之分析:
法扶基金會於971217日截止自各分會回報之債務前置協商成立之案件,共計153件,其中文件齊全可以分析之案件為90件,茲將此90件的清償方案分如下:
1.協商還款利率:
(1)數據:38.89%是0利率,54.44%是5%以下的利率,6.67%是5%至10%的利率。
(2)分析:日本之個人再生法制,區分為小規模個人再生及薪資所得個人再生,其中小規模個人再生之再生計畫應經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再生計畫之清償總額不得低於最低清償基準額,500萬日圓以下是100萬日圓,500萬至1500萬日圓是20%1500萬至3000萬日圓是300萬日圓,3000萬至5000萬日圓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