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勞資如果發生爭議,勞工首先需要法律諮詢,確認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其次可能需要法律文件撰擬如存證信函,也可能需要進行調解或仲裁,如果勞資爭議仍無法解決,勞工則需要進行訴訟或假扣押假處份。不論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調解,仲裁或訴訟,均需相當的法律專業,資方通常有法律顧問或有資力聘請律師協助,反之,勞工通常資力較差,常常無資力聘請律師,尤其訴訟拖延數年,律師費更加昂貴,如果勞工發生職災或解雇之勞資爭議,勞工沒有收入,更難負擔律師費。
勞工於勞資爭議之訴訟,不只是律師費之困難,勞工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勞工固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但是法院常常偏向保守,不准訴訟救助,因此如何協助勞工通過訴訟救助,也是一大課題。此外,勞工所提起之民事訴訟如果是請求資方給付金額,而資方有脫產之虞,勞工必須假扣押,而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工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如此龐大之金額勞工負擔顯有困難,如何協助勞工克服此項難關,以確保勞工權益,顯然是重要之議題。
行政院勞委會訂有勞工訴訟輔助辦法,部分縣市政府設置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或有勞工訴訟補助之規定。2004年1月7日法律扶助法公布,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4年7月1日開始提供弱勢者法律扶助,包括勞工。2008年侯彩鳳立委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並設置勞工權益保護基金會,該草案尚未通過。茲分下列項目論述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一:勞委會勞工訴訟輔助辦法。二:部分縣市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補助要點。三: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四: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與運作。
貳.勞委會勞工訴訟輔助辦法之規定及運作:
一、輔助之範圍:
(一)條文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輔助範圍如下:
1.勞工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而訴訟,其第一審至第三審、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2.勞工有第七條情形聲請假扣押,本會得出具保證書。
3.勞工有第九條情形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
(二)分析:本辦法是勞委會於90年10月17日所訂定,其輔助範圍包括訴訟,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程序之律師費,假扣押之保證書,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證明書。但輔助範圍並非所有之勞工訴訟,而有一定條件限制,說明如後。
二、輔助之條件:
(一)條文規定:
第四條: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1.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2.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3.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4.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第七條: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九條: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二)分析:
1.律師費之輔助:限於下列四種類型:
(1)雇主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2)同一事業單位於6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勞工達20人,雇主未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3)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法補償者。
(4)工會幹部遭不當解雇,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2.假扣押之保證書:不僅限於職業災害之案件,且雇主必須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而職災勞工必須逾200人提起訴訟,而無資力支付假扣押之擔保金者。
3.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證明書:不僅限於雇主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案件,且提起訴訟之勞工必須逾200人,而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
三、律師費補助標準:
(一)條文規定:
第五條 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
二、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二)分析:
前述規定勞工個別申請,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12萬元,於勞工之訴訟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多次之情形,補助費用顯然偏低。前述規定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10萬元,於同一事件而訴訟之勞工人數超過五十或上百人之情形,補助費用也現然偏低。
四、輔助之審核:
(一)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本會為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並為委員,由本會指派之;另置委員六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本會人員任之。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十二條: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二)分析:勞委會為審核前述輔助之申請,成立七人審核小組,由四位專家學者及三位官員組成,專家學者是無給職,只領出席費。
五、實際扶助件數:
勞工依勞委會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申請律師費,假扣押保證書或無資力證明書之申請件數及獲准件數,勞委會之相關網站均無資料。
參.縣市政府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補助要點之規定及運作
一、設置勞工權益基金或訴訟補助要點之縣市:
我國23縣市中僅台北市,高雄市及桃園縣三縣市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另有台北縣,台中市,高雄縣級宜蘭縣等四縣市設置勞工訴訟補助要點,其於十六縣市均無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補助要點。此七縣市之辦法或要點名稱如下:
1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2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3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4 台北縣政府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5 台中市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要點
6 高雄縣處理勞資爭議勞工涉訟補助要點
7 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
二、扶助之範圍:
前述七縣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或勞工訴訟補助要點其扶助之範圍不盡相同,主要是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生活費用之補助。台北縣市另有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桃園縣另有職業災害慰問金及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但宜蘭縣僅有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之補助,沒有生活費用之補助,而高雄縣僅有律師費之補助,並無訴訟費用及生活費用之補助。此七縣市均無假扣押保證書之提供。
前述七縣市之規定除台中市外,均無限制訴訟類型或訴訟之勞工人數,與勞委會前述勞工訴訟輔助辦法不同。而台中市補助要點第3條規定限於下列三種訴訟類型才能申請補助:一:非自願離職或勞工因職災而解雇未獲資遣費或退休金者。二:職業災害案件。三:事業單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而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訴訟。
三、扶助之條件:
前述七縣市之規定對於是否准於扶助均設有條件,如不得重覆申請,必須先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必須設籍於該縣市或勞務提供地在該縣市。除此之外,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均有規定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之必要者,得不予補助。台北縣,桃園縣及高雄縣規定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者,不予補助。台北縣及高雄縣又規定訴訟案件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據此可知,各縣市規定對於勞工是否資力審查,對於訴訟案件是否案情審查,並不一致。
四、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之補助標準:
前述七縣市對於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之補助標準的規定均不相同,分述如下:
(一)律師費:
有些縣市有區別個別申請及共同申請的補助標準,有些縣市(高雄縣市)則無。有些縣市有規定全案包括各審級之補助上限,有些縣市(台北市)則無。又各縣市之補助上限也均不相同。
1.台北市:個別申請每審上限4萬元,共同申請每審上限10萬元。
2.台北縣:個別申請每審上限5萬元,全案上限15萬元。共同申請每審上限10萬元,全案上限30萬元。
3.桃園縣:個別申請一般勞工每審上限4萬5千元,全案上限9萬元。個別申請工會幹部每審上限6萬元,全案上限12萬元。共同申請每審上限6萬元,全案上限12萬元。
4.台中市:個別申請每案不分審級上限4萬元,共同申請每案不分審級上限12萬元。
5.高雄市:工會幹部每案不分審級上限12萬元,一般勞工每案不分審級上限9萬元。
6.高雄縣:每一審級上限2萬元,全案上限6萬元。
7.宜蘭縣:個別申請每案不分審級上限5萬元,共同申請每案不分審級上限10萬元。
(二)訴訟費用:
1.台北縣市:於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於補助。
2.桃園縣:以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上限5萬元。
3.高雄市:以實收裁判費為準,每案上限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