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呼籲儘速通過「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

----建立外部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制度
     司法的使命是公平審判,職司審判的法官接受賄賂,就是出賣了司法的靈魂。
  今年七月十三日清晨五點多,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及調查人員,同步前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長陳榮和、李春地法官、蔡光治法官及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邱茂榮的住家及其辦公室搜索扣押,並立即傳喚或拘提這四名司法人員到案偵訊,案情是陳榮和審判長及受命法官李春地審理被告何智輝苗栗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等案件更一審時,涉嫌經由白手套蔡光治法官及邱茂榮檢察官接受被告何智輝數百萬元之賄賂。承辦檢察官偵訊之後,當日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翌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這四名司法人員依檢方所提出之證據涉嫌收賄重大,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嫌,並涉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裁定收押禁見。
        我國人民一向對司法的信賴度極低,民間盛傳「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這則司法重大貪瀆新聞,再度重挫司法的形象,坐實有錢的人,只要找對管道,是可以收買法官與檢察官,而影響判決,人民清廉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幻滅。人民的心中有個疑問,品德操守敗壞的法官及檢察官是否僅此四人?還是這四個只是冰山的一角?
        法官或檢察官清廉不收賄,只是司法改革的最低要求,人民心目中理想的法官及檢察官不只是清廉不貪瀆,辦案更要認真有品質,公正不偏頗,耐心態度佳,遵守程序,講求證據,瞭解社會現象及民間疾苦。事實上,法官或檢察官如果膽敢與案件當事人不當往來,接受賄賂,生活難免奢侈糜爛,其所主持的審判或偵查程序通常偏頗、草率,甚至態度惡劣,其所撰寫的判決或書類經常品質不佳。
              人民遭遇官司,可以選擇適任可信賴的律師,但無權選擇偵查的檢察官或審判的法官,因此,司法當局所任命的法官及檢察官應擔保全部適任、公正、且辦案品質優良,才能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但是事實上現任法官及檢察官嚴重參差不齊,有公正、認真及能力強者,也有不少草率、偏頗及濫權者,面臨訴訟的當事人能否獲得公平的偵查或審判,真像擲骰子,任憑運氣。這種現象數十年如一日,未見改善,司法當局難道無法品質控管嗎?法官或檢察官內部難道無法自律嗎?
     司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曾制訂法官評鑑辦法,於司法院及高等法院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前者由八名法官及一名學者組成,後者由四名法官及一名學者組成。法務部於同年仿效司法院的辦法制訂檢察官評鑑辦法,規定相似,這二個由法官或檢察官主導之評鑑辦法公布之後,申訴案件極少,毫無成效。多年前本律師公會會員申訴高院陳姓法官審理案件時,對被告及律師態度非常惡劣,程序嚴重違法不當,本公會通函各會員,收集將近六十名律師所提供具體事證,移送高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結果官官相護,毫無懲處,本公會向司法院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覆審,結果相同,不了了之,本公會深感遺憾。這個由絕對多數法官主導,學者陪襯的評鑑辦法,實施將近十五年,證明目前鄉愿的法官文化,無法自我評鑑,司法當局遲遲未徹底修改此辦法。
       司法院於八十六年公布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成立自律委員會,自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票選,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去年本公會會員具名檢舉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鍾姓法官辦案嚴重違法不當,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合作,訪查承辦家事案件之律師及社工,確認檢舉屬實,因而拜會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長請家事廳調查,家事廳調閱鍾姓法官開庭光碟,結果無異,但司法院卻未懲處。本公會、司改會及婦女團體開會決定將鍾姓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司法當局經由其他法官表示鍾姓法官並無貪瀆,為何移送監察院?是否可以由台北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先行處理?相關團體討論後決定尊重司法自律,同時測試法官自律的能力,答應台北地院先行處理,經過半年,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認定鍾姓法官確有違法不當,但只決議「促請注意」。相關團體深感遺憾,難道法官只要不貪瀆,就算嚴重違法不當,影響人民權益,都無所謂?我們認為法官的違法不當無法自律,非經他律無法改善,因而移送監察院調查,目前尚在處理中。
              此次涉案的高院陳榮和法官及林明俊法官均被票選為自律委員會委員,陳榮和法官甚至當選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民不禁懷疑票選他們陳林二人擔任自律委員的法官,是否都與他們二人相同的品德標準?或是明知陳林二人操守有疑義但仍鄉愿票選他們二人?這樣的法官生態,結果是法官自律無效,人民已不再容許法官自律。
                有制度的工廠一定有品管,控管其所生產的產品有無瑕疵?如有瑕疵其原因為何?是機器的問題,還是操作不當?以便解決問題,以求提升品質。但是,職司公平審判的法院竟然沒有品管,以專業為藉口,以審判獨立為擋箭牌,拒絕判決評鑑,沒有真正之法官評鑑,而這個司法工廠又是獨占事業,也就是台語所謂的「孤行獨市」,作為消費者的人民沒得選擇,怎不會怨聲載道?
                跟團出國的旅客,在回程途中通常會從領隊拿到一張評鑑表,你可以對這趟旅程的旅館、飯店、交通、及領隊評分或提出意見,甚至國內一日旅遊之行程也有類似的評鑑。一天或十多天的行程及領隊需要接受外部評鑑,而影響人民自由、財產等權益如此重大之法官及檢察官難道不需要外部評鑑嗎?
                法官法草案有規定法官及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此次司法貪瀆案件爆發,各界也關心法官法草案之立法進度。民國七十七年司法院就提出法官法草案,二十三年來無法完成立法,主要是因為檢察系統主張不要區別法官及檢察官,更名為司法官法,法官系統反對,雙方爭執不下,關乎人民權益之法官評鑑就一再拖延。此外,司法院不夠積極遊說,院檢保守勢力從中作梗,都是法官法無法完成立法之原因。
                法官法草案的內容,除了法官評鑑外,尚包括法官之養成,法官的保障,法官之福利等,行政院及考試院與司法院有不同意見,為了加速立法,回應人民建立評鑑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可以自法官法草案中抽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及淘汰之部分,冠以「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避免法官與檢察官名稱之爭,耽誤立法。法官法草案於三年前曾經於立法院完成一讀,最後因多數黨反對,而功敗垂成。這三年來司法院並未積極推動法官法,民間司改會及本公會覺得法官法條文甚多,爭議不少,為加速建立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機制,業已完成「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期待立法院於今年下半年的會期可以完成立法。
                不論法官法或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重點不在名稱,而在能否有效的評鑑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如果完立法成像司法院自行公布法官評鑑辦法,自我麻醉,毫無成效,貪瀆、草率、濫權、偏頗的法官或檢察官仍然充斥法院及檢察署,對人民就無法交代。
因此,我們建議建立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機制,應包括下列重點:
一、評鑑機制應建立於司法院之外:
司法院官方版之法官法草案,評鑑法官之評鑑委員會是隸屬於司法院,此與前述司法院的法官評鑑辦法於高院或司法院成立評鑑委員會有何差異?人民如果認為法官違法或不當,還會再相信司法,而到司法機關所成立評鑑委員會申訴嗎?我們認為評鑑機制應設立於司法院之外,或者隸屬於監察院,或者成立獨立於司法院之法官評鑑基金會。
二、評鑑委員應全部或絕大部分由非法官或檢察官擔任:
司法院官方版的法官法要求評鑑委員會多一點法官或檢察官,如前所述,目前法官或檢察官之生態,只是鄉愿,官官相護,毫無自律的能力及決心,我們建議要建立外部之評鑑,而非自我評鑑,評鑑委員應全部或絕大部分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律師擔任。
三、懲戒決定機關(職務法庭)應由多數非官方代表組成:
司法院官方版的法官法草案,如果法官被評鑑有違法或不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應由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均由職業法官擔任,如此規定於鄉愿及官官相護之法官文化下,是否對不適任之法官將從輕發落,無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反而成為保障不適任法官之規定,值得懷疑。應美國家有陪審制度,德國有參審制度,日本最近也實施類似陪審之審判員制度,為了建立真正能淘汰不適任之法官及檢察官,應該考慮採用類似陪審制或參審制,因此,我們建議法官及檢察官懲戒之審理,應由多數非法官檢察官的人員組成。
四、評鑑機制除接受人民檢舉申訴外,應主動定期進行全面性評鑑:
官方版或民間版之法官法草案,評鑑委員會或基金會,均是被動接受人民檢舉申訴,如果要徹底淘汰貪瀆、草率、濫權、偏頗或無能之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單位應積極主動進行全面性之評鑑,瞭解司法品質,如果發現有不適任的情形,應主動進行個案評鑑。
五、應具體規定評鑑事由:
官方版或民間版之法官法草案,對於評鑑事由,規定籠統,並不明確,為避免評鑑時見仁見智,應具體規定評鑑事由。
    人民無權選擇法官或檢察官,但有權要求司法當局所任命的法官或檢察官全部適任,貪瀆、草率、濫權、偏頗或無能之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應被淘汰。我們由衷期盼各界支持,於今年下半年立法院可以三讀通過外部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制度。
(林永頌律師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