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興票案不起訴 斲傷司法公信力(2001.2.9自由廣場)
及至前兩天看到了不起訴處分書全文,真恨不得有個地洞讓我這學法律的人鑽進去!對於全國人民矚目的指標性案件,檢察官竟然可以如此草率地做出不起訴處分公諸於大眾!只要是認得字的、有基本邏輯概念的一般人民,看過不起訴處分書後至少有下列的疑問:宋楚瑜說這些款項都是李登輝指示要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的,但是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沒問過李登輝,而且依報載,李登輝也曾在選舉期間否認宋楚瑜的說法,檢察官可以不經調查單憑臆測即相信宋楚瑜單方說法嗎?再者,如果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宋楚瑜並無侵占之意思,為何宋楚瑜未將公款與私人財產分存於不同帳戶,竟將公款與私人財產混合放在同一帳戶,而且還拿公私不分的款項去買賣票券?這是否意味著以後一般人保管公款,除了可以存在私人帳戶外,還可以與私人存款混合,同時又可將公私不分的款項拿去投資股票、購買債券,也不會有構成侵占罪之嫌疑?
又進入各該戶頭的款項包括利息有十一億多元,宋楚瑜說其中五億多元是其個人資產,即令他的說詞可信,扣除嗣後提存之兩億四千多萬元,至少應有兩億多元是用以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但是,黨政運用及照顧蔣家是否真的支付了兩億多元,或者只支付了部分,有部分飽入私囊?檢察官亦未加以查證。最令人民不解的是,於興票案爆發之前,宋楚瑜持有數億元非他個人所有之公款,從無歸還之意思表示,及至興票案爆發後才向法院提存,難道這當中沒有任何侵占背信主觀犯意之可能?不起訴處分書是否在教育全國民眾,侵占公款並無大礙,只要在雇主發現後歸還就沒事了?
選舉期間面對媒體上興票案的發展,原抱著政治的歸政治心態去理解。但如今,看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則令人憂心忡忡,不論宋楚瑜是否涉及犯罪,司法都應以毋枉毋縱的態度仔細調查審理,才符合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精神。而檢察官於興票案的作為卻反其道而行,先是移樽就教,未依一般偵查案件之流程進行,讓人民懷疑憲法第七條所楬櫫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否具文?而後,就許多應調查事項卻未調查而以臆測之詞推論,令人懷疑檢方偵查辦案是否無需證據?更甚者,讓人民的法律價值體系反轉,誤以為侵占後再歸還財物不算犯罪。凡此種種,我們看到的不是宋楚瑜應該有罪還是無罪,我們看到的是,好不容易才發芽的信賴司法幼苗,正被這不起訴處分書無情地戕害。這些年來,多少檢察官、法官日以繼夜用心地在所承辦的每一個案件上建立司法的信譽,但往往只要少數一兩個受矚目的指標性案件做出負面性示範,就將一切的努力摧毀殆盡。
司法,為何總是在各種意識形態、經濟利益、政治角力及社會壓力的拉鋸下,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作者施淑貞律師/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