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核三公投Q&A】公投題目說什麼、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
2025年08月13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鍾依靜報導823公投投什麼?自3月底起,立法院在野黨積極推動核三廠重啟,並趕在二號機組解聯前通過《核管法》修正,放寬延役限制法源,接著通過民眾黨黨團提出的重啟核三公投提案。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這份主文看起來是問要不要核三繼續運轉,但學者指出,本次公投題目含有假設性命題。公投過了就代表核三能繼續運轉嗎?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又會是什麼?本文採訪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以及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來解答。

一、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有沒有模糊之處?
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停止運轉,究竟本次公投題目是關於延役、還是重啟?
張譽尹指出,公投主文的「繼續運轉」一詞並不模糊,因為《核管法》在修正條文中使用的也是「繼續運轉」而非「延役」。公投主文中的用詞包括「繼續運轉」、「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都與《核管法》的法條用語一致。
二、公投題目帶有前提? 投「同意」或「不同意」意味著什麼?
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張譽尹分析,公投主文以條件句「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疑慮」開頭,其後才是結果句「繼續運轉」,是帶有前提的公投題目。公投結果出來後,至少會有四種排列組合結果。賴中強也認為,此次公投題目是「假設性命題」,而人民必須對明確命題表達贊成或反對,才能產生拘束效力。
公投題目究竟說什麼,在網路上也引發討論。例如,公投題目並未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進行」安全評估,只是假設政府會進行評估。另一熱議論點則為,如果投「不同意」,是否代表不同意「要主管機關確認」才繼續運轉,相當於跳過確認程序,直接讓核三運轉?
張譽尹指出,本次公投的主文結構與2019年一件遭中選會駁回的公投提案極為類似,未能成案的理由,就是在主文中設有前提。當年核廢公投的主文設計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未能妥適處理之前,不能使用核電(或是:你是否同意在核廢料能夠妥適處理之後,才可以使用核電)。因此中選會認定,主文屬於「條件+結果」的複合問句,不屬於單一明確事項,違反《公投法》第9條「一案一事項」及第10條「主文須清楚明確」等規定。
張譽尹強調,「公投主文就是一個,效率也應該是只有一個。」張也質疑,當年的中選會打槍這一題,現今的中選會則讓重啟核三公投成案,有「自打臉」的狀況。
三、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什麼?
公投正方希望達成核三延役的最終結果,不過張譽尹分析,根據公投主文文義的反向解釋,如果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疑慮,依法不能繼續運轉,自然也不會換發執照。也就是說,核安會依《核管法》第6條審查台電提出的換照申請,當審查結果為不能繼續運轉,此舉是依法行政,而非拒絕執行公投。
真正構成「拒絕執行公投結果」的情況,會是核安會審查結果為「無安全疑慮」,卻仍不發給執照,那才同時違反法律與公投結果,屬於違法行為。
公投主文模糊,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評估義務並未明文,結果可能導致就算公投通過,主管機關選擇不啟動安全評估。對此賴中強直言,「我覺得(這樣)也沒有違反這個公投結果。」
四、目前政府沒有重啟核三政策,也能舉行「重大政策複決」公投嗎?
張譽尹說明,本次公投案的法律性質令人疑惑,雖然中選會將其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但從實際狀況看來,並無具體政策可供複決。
在公投理由書中,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民公投決定。
張譽尹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未宣示核三廠將重啟,且核三廠已於5月17日執照到期並完成停機解聯,既無延役政策存在,中選會如何將此案定為重大政策之複決。此外,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與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若為複決案,主文應明確表達反對「即將通過」或「已經通過」的法律或政策,也就是對既存政策進行否定。既然目前並無政策主張延役核三,本次公投應屬於人民提出新政策主張的「創制」案,而非「複決」。
五、重啟核三法律程序已開,那公投在投什麼?
立法院實際上已經透過修法,「打開核三重啟的法律大門」。張譽尹指出,在5月17日核三廠停機解聯之前,立法院已於5月13日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放寬核電機組申請延役的條件。5月20日立法院通過重啟核三公投主文,中選會隨即於5月23日公告,總統也於同日公布《核管法》第6條修正條文。核安會在8月1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正式提出執照換發的申請條件。
張譽尹坦言,如果現在要重啟核三,法源與行政程序都已準備好,「要去做就可以去做了。」
那麼,本次公投到底在投什麼?張譽尹認為,儘管中選會定義本案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實質上更像是用來展現民意的工具。「8月23日公投結束後,在野黨就可以用投票率與同意票數,具體計算出『擁核的民意』。」
六、本次公投的法律效力為何? 能約束台電嗎?
依《公投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政府機關在兩年內不得變更公投複決結果;同條第1項第3款也明定,總統或權責機關應採取必要處置,以實現該公民投票案的內容。
張譽尹表示,以法律觀點,重啟核三公投結果對政府具有明確的拘束力。台電雖非政府機關,但作為國營事業,若行政部門基於公投結果要求其啟動重啟相關作業,仍可能在行政體系下配合推動。不過他也強調,「政府在這兩年當中要去做這個核三重啟的工作,兩年其實是很短。」
賴中強認為,由於本次公投主文本身就不夠明確,因此無論結果為何,主管機關仍保有相當大的解釋與執行彈性,可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安全評估或後續程序。
資料來源:https://e-info.org.tw/node/24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