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律

【職業災害之法令及訴訟實務】四

 林永頌律師、劉彥詮律師95
三、行政補償的相關問題
(一)給付項目及內容
1、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共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失蹤等五種
  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區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有4種,分別是:傷病(第34條)、醫療(第39條)、殘廢(第54條)、死亡(第64條)。此外,倘勞工為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者,另可請領失蹤津貼(第19條第2項)。
1)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目前勞保局係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期滿後未痊癒者,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申請繼續治療或請領殘廢給付(第38條)。

2)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勞工應負擔門診費用10%及住院費用5%(第41條、第43條)。

3)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加50%,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亦同。請領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第47條)。值得注意的是,於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勞工得依相關規定請領殘廢給付,但已因該職業病領取普通殘廢給付或其殘廢程度加重者,應扣除原已領取之給付核給差額,其請領以一次為限,參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

4)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40個月。

5)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失蹤滿1年或依準宣告死亡者,得依第64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2、未加入勞保者,亦可請領殘廢、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惟本條之適用須於91428日以後發生職業災害者,始有適用(職保法第9條第1項、勞委會91531日台勞保三字第0910023216號函)。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勞保局得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至10倍罰鍰(同法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及津貼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1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助及津貼有: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家屬補助、退休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津貼等項目,已加入勞保者,以5年為限,未加入勞保者,以3年為限(第9條第2項)。茲整理如下表:
 
給付種類 請領資格 補助標準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2.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3.身體遺存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1.1至第3等級,每月6千元
2.2至第7等級,每月4千元
3.8至第10等級,每月2千元
4.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第11至第15等級,每月1千元
5.同一傷病,請領期間合計以5年為限;未投保者為3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1.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2.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3.身體遺存障害狀態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1.1至第3等級,每月6千元
2.2至第7等級,每月4千元
3.同一傷病,請領期間以5年為限;未投保者為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2.身體遺存障害狀態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2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3.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辦或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逾120小時
4.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1.2至第7等級,每月12千元
2.8至第10等級,每月8千元
3.11至第15等級,每月6千元
4.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5年內,合計以發給24個月為限
器具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