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的困境:
一、訴訟程序中的問題
(一)訴訟拖延
(二)不當的更審
(三)檢方不當起訴
(四)檢方不當上訴
(五)刑事交互詰問的進步及問題
1.告訴人與檢察官配合的問題
2.二審檢察官沒有卷宗、形式詰問
3.辯護人於一審未聲請傳證人或詰問技巧生疏
4.二審訊問證人時未安排合理時間
(六)各項鑑定之問題
1.律師大部分不懂如聲請醫療鑑定,且可能醫醫相護
2.鑑定人的公正性及專業性
3.鑑定人拒絕擔任或不願到庭接受詰問
4.法醫嚴重不足
5.刑事鑑識人才不足、配備不足、公正性不足
(1)調查局之筆跡鑑定
(2)調查局之測謊
(3)調查局之科學鑑識
(4)警察大學拒絕民事鑑定
6.鑑價公司之鑑價公信力不足
(七)民事訊問證人的問題
1.高院並非三個法官一起訊問證人
2.是否當事人進行方式各法官不一
3.大部分法官均未安排充分時間訊問證人
(八)民事準備程序有關書狀交換、整理爭點、心證公開有待改進
(九)民事辯論期日未安排合理時間,辯護行禮如儀
(十)刑事二審未依法進行準備程序:
1.未要求檢方提出證據清單
2.未整理爭點
(十一)刑事辯護期日行禮如儀
1.檢方陳述起訴要旨及論告,常有不認真情形
2.法官提示證物太機械化
3.法官未安排充裕時間辯護,行禮如儀
(十二)訴願之問題
1.編審預擬訴願決定,訴願委員只是背書
2.訴願委員有無全程參與
3.訴願委員有無閱卷、看卷
4.訴願會是否准許訴願人到會說明
5.訴願委員是否認真評議
6.訴願委員是否大部分官員兼任,而官官相護
(十三)行政訴訟之問題:
行政法院判決是否大部分為行政機關背書,而非要求依法行政
(十四)各類訴訟判決書的問題:
1.是否各種判決均需製作判決書?
2.人民看不懂判決書,不夠白話
3.判決書的格式太過僵化,成為法官負擔
二、訴訟前之程序,案件過多之緣由:
(一)民事
1.仲裁機能不彰
(1)仲裁人有代理人意識,不公正
(2)仲裁人不專業,不認真
(3)仲裁判斷過多妥協性
(4)行政機關排斥仲裁約定
2.調解機能不彰
(1)調解人不專業
(2)調解人欠缺訓練
(3)法官訴訟中很少用心促成和解
(二)刑事:
1.調查局、警察局違法取供、製造案件:
(1)圖利罪之弊端
(2)筆錄不實
(3)違反指認
(4)違法取供
(5)刑求逼供
(6)隱藏有利被告證據(如通聯記錄)
(7)無法破案之案件強要被告承認
2.檢方濫行偵查及起訴
(1)警調之背書
(2)對警方刑求逼供視而不見
(3)對調查局逾時偵訊視而不見
(4)檢方未進一步查證即起訴
(三)行政事件:
1.行政機關常依違法之解釋會函行政,而非依法行政。
2.行政機關常常忽視比例原則,依賴保護原則
(四)制度上的問題
1.卡債訴訟及個人債務清理法
2.金馬土地問題及幽靈人口訴訟
3.原住民之習俗及土地問題
4.外勞仲介制度及外勞案件
三、從人權之角度看司法問題:
(一)警調第一次訊問涉嫌者高達每年10多萬件,大部分無律師在場
(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涉嫌者每年高達5000多件,大部分無律師在場
(三)刑事非強制辯護案件,每年有5000件,被告沒有請律師辯護,被告無法閱卷,詰問證人顯有困難
(四)檢警調於偵查中該辦的案件不辦,將影響被害人權益
(五)檢警調於偵查中不該辦的案件偵辦,甚至曝光,將影響被告權益,也浪費司法資源
(六)通譯問題
(七)法扶不扶助之夾層當事人
(八)法扶不扶助之非法入境當事人
(九)離島法律資源不足
(十)絕對不認錯的最高法院
貳.司法改革
一、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及司法訴訟制度改革
二、優秀司法人員的引進、留任及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
三、狹義法官改革及廣義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調暨相關鑑定制度的改革
四、由法律人角度的司改及由人民角度的司改
五、制度的司改、人的司改、文化的司改
六、狹義司法的改革及廣義司法行政的改革
七、司法改革與法律改革、法治教育改革
八、邏輯的司改及實證的司改
九、司法院的司改及全國司改
十、司改的目標及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