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誰是薪貧族?透視當前財經政策與貧富差距的真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前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98
 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接觸之社會弱勢
(一)卡債族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三)低收入戶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這些弱勢者所面臨的問題
(一)卡債族
  1 銀行針對信用卡及現金卡居高不下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
  2 銀行或其委託之討債公司以威脅,辱罵卡債族或其家人,連續之催債電話影響卡債族工作,甚至告知卡債族之雇主,使卡債族喪失工作。
  3 95年銀行因社會壓力所推出之協商機制,並不考慮卡債族之清償能力,協商每月應交金額常常等於或高於每月薪資。
  4 974月雖然開始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但法院對於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基於對卡債族的處境不瞭解或偏見,或因階級意識,或因不瞭解該條例之立法意
   旨及精神,大部分駁回卡債族之聲請,或一再拖延處理。

  5 台灣每年大約2  萬人自殺,約六成有債務問題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1 依勞保資料,台灣每年因職災而死亡,殘廢,受傷之勞工大約五萬人,比先進國家職災發生率高出幾倍,職災預防效果不彰。
  2 職災勞工除勞保局支付少數之勞保給付外,勞基法之補償及民法之賠償,雇主如不願意給付,職災勞工必須申請協調或調解,如無效果,職災勞工必須訴訟。
  3 勞資爭議中主要之類型是職業災害及勞動契約終止,台灣勞資爭議每年約二萬件,其中一萬二千件協調或調解成功(大部分爭議金額較低,勞工一再讓步才達成),其
             餘八千件僅二千件提起訴訟。

  4 台灣法院有勞工法庭之名,卻無勞工專業法官之實,很多法官不熟悉勞工法令,更不瞭解勞工處境。
  5 台灣司法三及三審,常常發回更審,一拖數年甚至十多年,無法預期,對於失去工作之被解雇勞工或喪失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只好望法院而卻步,或於訴訟中一再讓
     步 妥協。

  6 職災勞工的各方面復健及重回職場,對職災勞工之經濟需要及自我實現均相當重要,對社會經濟亦有幫助,就此方面,依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委會自勞保基金可以提撥一
              定 金額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但勞委會除少數補助外,仍有
100多億支基金閒置。

  7 職災勞工無法重回職場,被解雇勞工無法找到工作,當然陷入貧窮。
(三)低收入戶
  1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可以獲得補助,但台灣被認定低收入戶不到一%,顯然偏低。
  2 低收入戶人屬偏低之主因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此方面編列預算不足。
  3 此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解釋及執行也有不當及偏差,例如:
  1)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之標準,是由村里幹事認定,而非由專業之社工人員調查認定。
  2)於計算家庭人口數時,錯誤的將應扶養而實際未扶養之人計入人口數,將其財產及收入計入,而無法通過低收入戶之申請。
政府只願一時性作秀地推出各種臨時方案,如錯誤擺出的近貧專案,但對於制度性的社會救助法的修改,卻一再討價還價,拒絕大幅度合理之修改。
以上情形,不論國民黨執政或民進黨執政,均大同小異,其背後之原因,此二政黨均是右傾政黨,重視企業或富人之利益遠大於弱勢者之社會福利。政府一再減輕企業及
         高 收入之稅賦,如遺產稅,所得稅之修改,但對於低收入戶之補助,卻編列極少之預算。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1 外籍勞工來台之前,通常借貸高額金錢支付當地之仲介,希望來台之後,賺到對他而言高額之台灣基本工資,除了償還當地之借貸外,三年或六年可以儲蓄一筆錢回
              國。

  2 外籍勞工通常不知來台之後其薪資還要扣掉高額之台灣仲介費用,有時仲介要求外籍勞工於該國搭機前簽署一些他們所不懂之文件,該文件即規定在台還要在扣高額仲
             介 費,通常都遠超過勞委會所容許之一二千元。

  3 外籍勞工如果被苛扣薪資,被性侵害,性騷擾或發生職災,常常無法獲得賠償,縱使三年未到,仲介及雇主常常將之遣送回國,該外籍勞工不僅來台沒有賺到錢,其回
              國 後原先於當地之貸款常常還未還清。

  4 仲介以假結婚非法引進外勞,或合法進入之外勞仲介扣留其身份證件,限制其行動,而進行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稱之為人口販運。
  5 美國將台灣列入人口販運之觀察名單,政府開始重視,加強檢警及相關單位之教育訓練,並於今年初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目前尚未實施,將來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政府對這些弱勢者處於貧窮之責任
(一)卡債族
  1 政府應立法限制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合理利率
  2 政府應立法限制討債之合理方式
  3 政府應加強對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之查緝及追訴。
  4 司法單位應加強法官對消債條例及卡債族之瞭解,並提出法官合理處理更生及清算之解決之道。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1 政府應立法成立公辦民營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專門負責職災之預防及重建
  2 政府應將勞基法之補償納入勞保,並應將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改為年金制
  3 司法單位應培養勞工專業法官,建立真正勞工專業法庭,採三法官之合議制,其中一名法官採參審制,由勞工法專家學者或律師擔任,並採二級二審。
(三)低收入戶
  1 增加低收入戶之預算,提高貧窮線
  2 修改社會救助法不合理之規定
  3 由社工專業人員調查認定。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1 徹底廢除外籍勞工仲介制度
  2 修改不合理之外籍勞工遣送制度
  3 徹底落實人口販運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