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從法制演變談性別平等
(一)民法親屬編(從74年開始陸續修法)
例如:子女姓氏、夫妻財產制
(二)勞動基準法(73年起施行)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起施行 )
(四)性騷擾防治法(95年起施行)
(五)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01.1.1施行納入我國國內法體系
二、我們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嗎?
問題思考:
1. 父母在女兒結婚的時候,送給她一筆嫁妝,請問:將來父母死亡時,女兒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嗎?
2. 小 孩子出生後,可以姓媽媽的姓嗎?
3. 先生負債,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太太名下的房子嗎?
4. 女性員工懷孕後無法久站,常常坐在椅子上休息,老闆可以說她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雇嗎?
三、民法演化史
(一)簡介民法
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
(二)民法—夫妻財產制度
早期:
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所有權是屬於丈夫的
現在:
登記在名下的財產,歸妻子所有。
登記在丈夫名下的財產,丈夫所有。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3.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危機與修法
(三)姓氏
早期:
從父姓,母無兄弟才可以約定從母姓
現在:
可以約定從母姓或從父姓,約定不成,在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子女成年後,也可以自己決定,變更從母姓或從父姓。
(四)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早期:
以父親之意思為主。
現在:
父母共同行使,意見不一致時,請求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之。
四、勞動基準法
(一)勞動基準法第25條前段規定: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二)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5條規定,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緩。(勞基法第79條)
五、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
(一)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
(性別工作平等法§7)
2. 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3.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8)
4.各項福利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9)
5.有無例外?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性別工作平等法§7)
*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正當理由。
*禁婚條款及禁孕條款無效。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騷擾
《性騷擾之定義》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騷擾
雇主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七、性別工作平等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女性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女性產假八星期,先生陪產假三天,有薪資。
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八、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程序
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受僱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由地方主管機關做出處分。
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可提訴願。
訴願—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九、性騷擾防治法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至2012年1月共有187個國家簽署
為聯合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大人權公約
常被稱為「國際婦女人權法典」
由一個序言和30條文組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的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生的偏見、習俗。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
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婚姻中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關於子女的國籍,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國早年必須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取得我國國籍,直到89年才修改為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取得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