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十週年
民國88年7月司法院在民間一再地催促下召開為期三天之全國司改會議,達成數十項共識,如今已逾十年,到底完成哪些司法改革成果?又有哪些司法改革事項有待努力?大部分人民仍然不信任司法,原因何在?如果再召開第二屆之全國司改會議,應如何進行,要討論哪些議題,才可有效的改革司法?
回顧過去十年,司法改革較具成效的事項,首推刑事交互詰問及幫助弱勢者之法律扶助。
民國88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刑事訴訟法依該會議之決議增訂證據能力及交互詰問之制度,民國92年全國各地高院及地院刑事案件開始實施交互詰問,檢辯雙方經由交互詰問證人及鑑定人,較能完整呈現事實,避免冤判錯判。相較於交互詰問實施之前,刑庭法官常常不問證據是否合法取得,均作為判罪之證據,對於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或鑑定人,常常拒絕傳訊,或傳喚後由法官自行訊問而拒絕辯護人有充分的時間詰問。如今刑庭法官及檢辯雙方對於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的爭執及判斷,已成常態,對於證人及鑑定人之傳喚及交互詰問,也漸制度化,而非法官之恩准。
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深刻體會法律扶助對弱勢者之重要,於全國司改會議之前一年,展開法律扶助法之草擬,全國司改會議也決議應制訂法律扶助法,並成立基金推動法律扶助工作。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合力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並遊說國會及行政機關,於民國92年底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93年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五年來設立21個分會,每年扶助弱勢者二萬至三萬的案件,讓弱勢者面臨法律案件時,有律師代理或辯護,實踐訴訟之武器平等原則。
回顧司改十年,雖然有小小進步,但為何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仍低?原因何在?司法當局為何沒有努力改革?在展望未來十年的司改,值得關心司改的人深思。
14年前民間司改會的口號是『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如今法院系統,獨立性已不成問題,貪瀆情形也很少見,人民對法院的詬病是審判品質不佳,訴訟拖延數年或十多年,經年累月毫無效率。對於審判品質,法官常以審判獨立藉口,拒絕司法行政之監督或外部之監督,司法當局為確保其官位,避免法官反彈,既無意願也無能力建立評鑑法官審判品質之機制,對於法官審判品質的低落,束手無策。司法當局對於審判之效率,只表面控管法官之未結案件數,但對於提升審判品質,建立堅強之事實審,建立金字塔的司法人事制度及訴訟制度,避免訴訟一再更審,司法當局既無魄力也無能力。
人民所認知的司法是廣義的司法,除了法院外,尚包括檢警調系統,而檢警調不如法院系統,其被外界不當干涉,或貪瀆收賄時有所聞。檢警調的品質草率,違反程序,不法蒐證,侵害人權,違法取供,筆錄不實,屢見不鮮。10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對於檢警調的著墨甚少,如果上游的檢警調沒有改革,下游的刑事法院改革,成效有限。
司法當局10年來對於訴訟制度確有進行改革,但對於運作此訴訟制度的相關人員之改革,卻付之闕如。訴訟制度縱有缺失,若有優質的司法人員,也能贏得人民信賴,而再好的訴訟制度,如果司法人員不適任,審判品質一定堪虞。法律人太鄉愿,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警調或律師,並無一套淘汰機制,司法當局雖然提出法官法,院檢為了抽象的概念爭執不下,影響了法官法的立法進度,加上立法院不夠支持,導致法官法無法三讀通過,無法進行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及淘汰機制。
人民常常批評法官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不瞭解當事人實況,違背社會常情,不夠專業,充斥官僚保守氣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欠缺人權觀念。因此如何加強法官檢察官的人權教育,徹底去除司法官僚保守文化,如何挑選適任之各類專業法官,建立真正之各類專業法庭,建立專業法官評鑑及久留制度,如何提供機會讓法官及檢察官瞭解各類案件之當事人真正處境,及其相關問題或文化,如何加強各項鑑定機制,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都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目前法官及檢察官的工作負擔過重,司法當局並無能力也無意願解決此一問題,只表面考核每月未結案件量,讓認真用心的法官及檢察官難以生存,難以吸引優秀的學者或律師考慮轉任法官或檢察官。因此檢討現行法律有關刑事制裁的規定是否均有必要,如何避免或減少警調不成熟或不必要的案件進入法院或地檢署,民事案件如何加強ADR,各類調解或仲裁的機制,以減少民事法院的負擔,如何減少法官及檢察官不必要之工作,如何增加法官及檢察官有效率之工作環境,都是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司法院、法務部及各級院檢的主管均是資深法官或檢察官,這些人通常保守、呆板且沒有創意,且欠缺領導管理及規劃執行之能力,難以洞察司法的問題,更難找到解決方案。將來司法改革如果像過去由法律人主導,注定失敗,法律人與經營管理人才的合作,必定是將來之趨勢。
十年前司法院召開之全國司改會議由法律人主導,為期三天,勉強形成共識,會議結論多數欠缺達成方法及達成時限,另有多項司改重要議題並未論及,也無有權機關背書會議結論的落實。未來如有再召開第二次全國司改會議,建議參考日本經驗,於總統府下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討論規劃司改議題,委員除了法律人外,應廣納各種非法律人,充分討論各項司改議題,形成共識後,逐一訂定時程及方法,由各機關落實之。
回顧過去十年,司法改革較具成效的事項,首推刑事交互詰問及幫助弱勢者之法律扶助。
民國88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刑事訴訟法依該會議之決議增訂證據能力及交互詰問之制度,民國92年全國各地高院及地院刑事案件開始實施交互詰問,檢辯雙方經由交互詰問證人及鑑定人,較能完整呈現事實,避免冤判錯判。相較於交互詰問實施之前,刑庭法官常常不問證據是否合法取得,均作為判罪之證據,對於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或鑑定人,常常拒絕傳訊,或傳喚後由法官自行訊問而拒絕辯護人有充分的時間詰問。如今刑庭法官及檢辯雙方對於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的爭執及判斷,已成常態,對於證人及鑑定人之傳喚及交互詰問,也漸制度化,而非法官之恩准。
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深刻體會法律扶助對弱勢者之重要,於全國司改會議之前一年,展開法律扶助法之草擬,全國司改會議也決議應制訂法律扶助法,並成立基金推動法律扶助工作。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合力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並遊說國會及行政機關,於民國92年底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93年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五年來設立21個分會,每年扶助弱勢者二萬至三萬的案件,讓弱勢者面臨法律案件時,有律師代理或辯護,實踐訴訟之武器平等原則。
回顧司改十年,雖然有小小進步,但為何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仍低?原因何在?司法當局為何沒有努力改革?在展望未來十年的司改,值得關心司改的人深思。
14年前民間司改會的口號是『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如今法院系統,獨立性已不成問題,貪瀆情形也很少見,人民對法院的詬病是審判品質不佳,訴訟拖延數年或十多年,經年累月毫無效率。對於審判品質,法官常以審判獨立藉口,拒絕司法行政之監督或外部之監督,司法當局為確保其官位,避免法官反彈,既無意願也無能力建立評鑑法官審判品質之機制,對於法官審判品質的低落,束手無策。司法當局對於審判之效率,只表面控管法官之未結案件數,但對於提升審判品質,建立堅強之事實審,建立金字塔的司法人事制度及訴訟制度,避免訴訟一再更審,司法當局既無魄力也無能力。
人民所認知的司法是廣義的司法,除了法院外,尚包括檢警調系統,而檢警調不如法院系統,其被外界不當干涉,或貪瀆收賄時有所聞。檢警調的品質草率,違反程序,不法蒐證,侵害人權,違法取供,筆錄不實,屢見不鮮。10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對於檢警調的著墨甚少,如果上游的檢警調沒有改革,下游的刑事法院改革,成效有限。
司法當局10年來對於訴訟制度確有進行改革,但對於運作此訴訟制度的相關人員之改革,卻付之闕如。訴訟制度縱有缺失,若有優質的司法人員,也能贏得人民信賴,而再好的訴訟制度,如果司法人員不適任,審判品質一定堪虞。法律人太鄉愿,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警調或律師,並無一套淘汰機制,司法當局雖然提出法官法,院檢為了抽象的概念爭執不下,影響了法官法的立法進度,加上立法院不夠支持,導致法官法無法三讀通過,無法進行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及淘汰機制。
人民常常批評法官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不瞭解當事人實況,違背社會常情,不夠專業,充斥官僚保守氣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欠缺人權觀念。因此如何加強法官檢察官的人權教育,徹底去除司法官僚保守文化,如何挑選適任之各類專業法官,建立真正之各類專業法庭,建立專業法官評鑑及久留制度,如何提供機會讓法官及檢察官瞭解各類案件之當事人真正處境,及其相關問題或文化,如何加強各項鑑定機制,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都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目前法官及檢察官的工作負擔過重,司法當局並無能力也無意願解決此一問題,只表面考核每月未結案件量,讓認真用心的法官及檢察官難以生存,難以吸引優秀的學者或律師考慮轉任法官或檢察官。因此檢討現行法律有關刑事制裁的規定是否均有必要,如何避免或減少警調不成熟或不必要的案件進入法院或地檢署,民事案件如何加強ADR,各類調解或仲裁的機制,以減少民事法院的負擔,如何減少法官及檢察官不必要之工作,如何增加法官及檢察官有效率之工作環境,都是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司法院、法務部及各級院檢的主管均是資深法官或檢察官,這些人通常保守、呆板且沒有創意,且欠缺領導管理及規劃執行之能力,難以洞察司法的問題,更難找到解決方案。將來司法改革如果像過去由法律人主導,注定失敗,法律人與經營管理人才的合作,必定是將來之趨勢。
十年前司法院召開之全國司改會議由法律人主導,為期三天,勉強形成共識,會議結論多數欠缺達成方法及達成時限,另有多項司改重要議題並未論及,也無有權機關背書會議結論的落實。未來如有再召開第二次全國司改會議,建議參考日本經驗,於總統府下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討論規劃司改議題,委員除了法律人外,應廣納各種非法律人,充分討論各項司改議題,形成共識後,逐一訂定時程及方法,由各機關落實之。